虚假陈述案中保荐人的民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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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正式实施,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注册制的基本特点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通过要求证券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使投资者根据所披露信息对证券价值进行判断,并作出是否投资的决策。在这一改革的背景下,中介机构应当承担起证券市场“看门人”的职责,发挥筛选优质上市公司、保证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的作用。保荐机构在中介机构中居于”第一看门人”的地位,其担负的职责尤其重要。虚假陈述是严重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行为。新《证券法》加重了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规定在虚假陈述案中保荐人应当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学界和业界对保荐人责任的范围、性质和形式等问题的认识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通过分析注册制背景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和保荐人责任的法理基础,结合境内外司法实践,对我国保荐人在虚假陈述案中的民事责任进行较为全面的研究。本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文献综述及创新与不足。第二章讨论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和承担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主体的问题。新《证券法》法下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虚假陈述的行为,应当对投资者承担民事责任;对新《证券法》实施一年中虚假陈述案例所出现的新趋势作出研判。第三章论述了证券虚假陈述中保荐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指出保荐人作为“第一看门人”应当承担比其他中介机构更重的把关责任。第四章论证了证券虚假陈述中保荐人责任的形式及归责原则,判断保荐人是否存在过错的重要依据是衡量保荐人是否勤勉尽责,结合案例分析对实践中如何界定保荐人是否勤勉尽责提出有关建议。第五章研究了保荐人民事责任的风险防范问题。责任需要承担,但不能没有限度,保荐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应当有所限制,应当明确有免责事由的保荐人连带责任;建议进一步健全保荐人承担责任后的追偿权机制,完善惩罚首恶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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