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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私录视听资料由于在取得方式上的缺陷,容易导致此类证据因证据规则而被排除。在审判实践中,私录视听资料虽然常被作为审判依据,但也存在很大争议。本文以罗兰英诉曹峰借贷纠纷案,展开分析私录视听资料这一类证据的效力问题。
【关键词】:私录视听资料;证据排除规则;证据合法性;证明力
一、案情简介
罗兰英与曹峰系邻居,曹峰以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罗兰英借款十万元,并由曹峰出具借条一份,同时曹峰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给罗兰英作为抵押。之后,罗兰英无法找到借条,向曹峰说明借条遗失,并要求曹峰归还借款十万元并支付利息,曹峰没有归还。罗兰英向曹峰催讨借款并将双方对话作了录音。录音中曹峰对罗兰英向其催讨借款十万元没有异议,也未涉及曹峰所称的已归还罗兰英借款十万元,并重新出具借款一万元借条给罗兰英的事实。
三年后,曹峰因家庭析产,需要房屋所有权证,便以其房屋所有权证已遗失的理由,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重新领取了变更以其儿子为所有权人的新房屋所有权证。
罗兰英因向曹峰催讨不回借款,向法院提起诉讼。曹峰则辩称借款早已于四年前归还,尚欠一万元已经另立借据给罗兰英;录音资料可能有重新裁剪,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从录音内容反映,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十万元及利息,被告只声称录音资料可能有重新裁剪的问题,但就借款十万元事实无异议,并且,原告虽然将被告出具的借条遗失了,但是原告仍持有被告的原房产证,按被告所称,只欠原告一万元,那么只要归还了所欠原告一万元,便可从原告处取回房产证,但本案被告从未向原告主张要回房产证,而以该证遗失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公告后取得新的房屋所有权证,有悖常理。综上,遂判决支持原告罗兰英的诉讼请求。
二、此类案例中涉及的证据效力问题
在上述案件中,被告认为录音中双方的对话有连续和裁剪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而法院在其他佐证下还是判决原告胜诉。此类私录视听资料在现实案件中其实涉及的问题还有很多,本文首先分析此类案件涉及的证据效力问题:
(一)民事诉讼中私录视听资料证明效力的认定
录音资料属于视听资料的一种,当然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但录音资料其本身容易被伪造、裁剪、纂改以及合法性受到质疑等问题。
在案件中,原告因遗失了借据不得不以录音资料为主要依据向法院起诉,但被告坚持自己已经还款,并声称罗兰英私录的录音资料存在重新剪裁的嫌疑,不能将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那么,对于私录的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和采信规则如何把握,如何认定该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是案件重要的争议焦点。
(二)私录视听资料不满足相关规定应否一概予以排除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视听资料,是否应该一概予以排除,如果相关的视听资料证据确是一方当事人私自录制的,但是该份私录视听资料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有着至关重要不可替代的作用,甚至在某种情况下,其是唯一有证明力的关键证据材料,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一概排除。
本案中,原告罗兰英因遗失了借据而无法证明被告曹峰向其借款十万元的事实,其未经被告同意私自录制的录音资料,在本案中对于查清案件事实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对于私录视听资料是有会被证据排除的可能的,那么对于本案这种情况,对于私录视听资料应否一概予以排除,也是案件的一个争议点。
(三)当事人收集证据的保障问题
在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法规下,当事人应采取哪些合法有效的方式手段来获取证据,法律是否能够支持私录视听资料这种获取证据的方式,法律对此有无明确规定及较好对策,这将影响到本文此类案例所涉及的证据效力问题。
三、对私录视听资料证据效力问题的解决
(一)完善私录视听资料证据效力的立法
对公民采取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手段收集到的证据效力方面,法律并未对当事人取证制度的规定予以完善和具体。
在美国,对于公民采取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手段收集到的证据,其法律的做法并不是绝对的予以排除,只有当这种不符合法律的取证手段对证据的真实性产生了影响,法官在认定时才会予以排除。否则,法院都應认定其是具有证据效力的,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所以,我国可以参照国外可供借鉴的地方来不断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私录视听资料证据效力的立法。
(二)改变私录视听资料排除规则,平衡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在认定证据时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到的证据将予以排除,这种规定似乎过于刚性化。该种做法在维护程序正义的同时,并没有兼顾到实体正义,这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民事诉讼的审判公正性。
因此,像本案中法院认为,按被告所称,只欠原告一万元,那么当其分家析产需要房屋所有权证时,只要归还了所欠原告一万元,便可从原告处取回房产证,但本案被告从未向原告主张要回房产证,而以该证遗失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公告后取得新的房屋所有权证,这确实有悖常理,通过本案的判决可以看出对于在认定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时,我国不应采取一贯的单一法定排除做法,这样才能更好的平衡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三)加强当事人对于收集证据的保障
目前我国对于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规定仍是屈指可数,并且当事人对私录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往往对于判断民事诉讼证据效力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不能完善我国目前关于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的立法,将对我国民事案件纠纷的解决有很大影响。所以,加强当事人对于收集证据的保障,将对私录视听资料证据效力问题的解决起到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曹建明主编.诉讼证据制度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2]周厚书著.证据法论[M].台湾三民书局,1995.
[3]李祖军.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J].中国法学,2006(3).
[4]黄新华.论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6).
[5]刘晓丹.民事诉讼私录视听资料证据效力研究[D].辽宁大学,2015.
【关键词】:私录视听资料;证据排除规则;证据合法性;证明力
一、案情简介
罗兰英与曹峰系邻居,曹峰以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罗兰英借款十万元,并由曹峰出具借条一份,同时曹峰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给罗兰英作为抵押。之后,罗兰英无法找到借条,向曹峰说明借条遗失,并要求曹峰归还借款十万元并支付利息,曹峰没有归还。罗兰英向曹峰催讨借款并将双方对话作了录音。录音中曹峰对罗兰英向其催讨借款十万元没有异议,也未涉及曹峰所称的已归还罗兰英借款十万元,并重新出具借款一万元借条给罗兰英的事实。
三年后,曹峰因家庭析产,需要房屋所有权证,便以其房屋所有权证已遗失的理由,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重新领取了变更以其儿子为所有权人的新房屋所有权证。
罗兰英因向曹峰催讨不回借款,向法院提起诉讼。曹峰则辩称借款早已于四年前归还,尚欠一万元已经另立借据给罗兰英;录音资料可能有重新裁剪,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从录音内容反映,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十万元及利息,被告只声称录音资料可能有重新裁剪的问题,但就借款十万元事实无异议,并且,原告虽然将被告出具的借条遗失了,但是原告仍持有被告的原房产证,按被告所称,只欠原告一万元,那么只要归还了所欠原告一万元,便可从原告处取回房产证,但本案被告从未向原告主张要回房产证,而以该证遗失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公告后取得新的房屋所有权证,有悖常理。综上,遂判决支持原告罗兰英的诉讼请求。
二、此类案例中涉及的证据效力问题
在上述案件中,被告认为录音中双方的对话有连续和裁剪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而法院在其他佐证下还是判决原告胜诉。此类私录视听资料在现实案件中其实涉及的问题还有很多,本文首先分析此类案件涉及的证据效力问题:
(一)民事诉讼中私录视听资料证明效力的认定
录音资料属于视听资料的一种,当然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但录音资料其本身容易被伪造、裁剪、纂改以及合法性受到质疑等问题。
在案件中,原告因遗失了借据不得不以录音资料为主要依据向法院起诉,但被告坚持自己已经还款,并声称罗兰英私录的录音资料存在重新剪裁的嫌疑,不能将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那么,对于私录的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和采信规则如何把握,如何认定该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是案件重要的争议焦点。
(二)私录视听资料不满足相关规定应否一概予以排除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视听资料,是否应该一概予以排除,如果相关的视听资料证据确是一方当事人私自录制的,但是该份私录视听资料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有着至关重要不可替代的作用,甚至在某种情况下,其是唯一有证明力的关键证据材料,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一概排除。
本案中,原告罗兰英因遗失了借据而无法证明被告曹峰向其借款十万元的事实,其未经被告同意私自录制的录音资料,在本案中对于查清案件事实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对于私录视听资料是有会被证据排除的可能的,那么对于本案这种情况,对于私录视听资料应否一概予以排除,也是案件的一个争议点。
(三)当事人收集证据的保障问题
在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法规下,当事人应采取哪些合法有效的方式手段来获取证据,法律是否能够支持私录视听资料这种获取证据的方式,法律对此有无明确规定及较好对策,这将影响到本文此类案例所涉及的证据效力问题。
三、对私录视听资料证据效力问题的解决
(一)完善私录视听资料证据效力的立法
对公民采取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手段收集到的证据效力方面,法律并未对当事人取证制度的规定予以完善和具体。
在美国,对于公民采取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手段收集到的证据,其法律的做法并不是绝对的予以排除,只有当这种不符合法律的取证手段对证据的真实性产生了影响,法官在认定时才会予以排除。否则,法院都應认定其是具有证据效力的,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所以,我国可以参照国外可供借鉴的地方来不断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私录视听资料证据效力的立法。
(二)改变私录视听资料排除规则,平衡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在认定证据时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到的证据将予以排除,这种规定似乎过于刚性化。该种做法在维护程序正义的同时,并没有兼顾到实体正义,这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民事诉讼的审判公正性。
因此,像本案中法院认为,按被告所称,只欠原告一万元,那么当其分家析产需要房屋所有权证时,只要归还了所欠原告一万元,便可从原告处取回房产证,但本案被告从未向原告主张要回房产证,而以该证遗失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公告后取得新的房屋所有权证,这确实有悖常理,通过本案的判决可以看出对于在认定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时,我国不应采取一贯的单一法定排除做法,这样才能更好的平衡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三)加强当事人对于收集证据的保障
目前我国对于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规定仍是屈指可数,并且当事人对私录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往往对于判断民事诉讼证据效力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不能完善我国目前关于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的立法,将对我国民事案件纠纷的解决有很大影响。所以,加强当事人对于收集证据的保障,将对私录视听资料证据效力问题的解决起到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曹建明主编.诉讼证据制度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2]周厚书著.证据法论[M].台湾三民书局,1995.
[3]李祖军.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J].中国法学,2006(3).
[4]黄新华.论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6).
[5]刘晓丹.民事诉讼私录视听资料证据效力研究[D].辽宁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