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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人能否排除出名人的金钱债权人针对房屋申请的强制执行,是执行异议之诉理论与实务中的疑难问题。除借名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构成对公序良俗的违背而无效外,借名买房行为原则上应为有效。根据《民法典》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借名人对借名所购房屋仅享有债权,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并不产生物权效力。在债权竞存的视角下,借名人对房屋并不享有物权期待权,并且其权利因未经登记而不得对抗出名人的执行债权人,故原则上借名人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出名人的金钱债权人对房屋申请的强制执行,但对于借名人的基本生存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