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著作权法》中的社会治理与个体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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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著作权法》下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表达是一个未被完全开发利用的创意宝库,是未来社会共治中法治化治理的前进方向,著作权体系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一部分会在未来发挥出社会共治的更多职能。
  社会共治需要最大程度的民主参与,是政府与社会各成员之间双向互动、共同合作的过程。政府既要充分获取个体诉求信息,回应社会需求,还要考虑从整体社会福利的角度进行引导和规制。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中,法治是解决社会问题、实现社会结构完整、弥补社会体系不足的重要手段。法治自身的完善是社会共治的前提。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在我国缔结、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该条约赋予了电影等作品的表演者在已录制和尚未录制表演中的经济权利以及某些精神权利。这一条约的缔结和生效,从国际立法层面对表演者的权利进行了有效确认和保护,对于完善国际表演者版权保护体系,推动世界各国文化产业健康繁荣和可持续发展,促进包括中国在内的、具有悠久文化历史的发展中国家传统民间表演艺术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表演者的立法保护提供了借鉴和参考。目前,该条约生效已一周年,我国新《著作权法》即将生效,其中所涉及的作品保护与《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涉及的表达保护势在必行。这不仅是发出中国文化声音的契机,还应成为对长期有待解决的这方面利益诉求群体的保障,进而审视新《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在社会共治中的重点,并反映出政府个体利益与公共福利的平衡关系。
  一、社会共治与法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习近平总书记“社会治理”理念的提出,不仅正式将“社会治理”提升到崭新的高度,也指明了实现这个目标应进行的四项标准。“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对于改变传统的政府治理理念和模式、解决社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对中国特色“社会共治”的理解
  一方面,中国特色的“社会共治”应当增加中国特色的辨识度,即突出中国的“社会共治”与我国国情的高度契合;另一方面,应当避免和驳斥西方社会给我国“社会共治”打上“威权社会”的标签。
  “社会共治”理念的提出,首先着眼于“治理(governance)”。这一概念源自古典拉丁文steering(控制、引导和操纵)一词,原意是指在特定范围内行使权威。它隐含着一个政治进程,特指在众多不同利益共同发挥作用的领域取得认同,以便实施某项计划。[1]最早将“治理”视为公民共同的权利或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的共和体制。罗马法中所规定的可以参与到国家治理的市民权利可以视为近代法律中所确立的人的主体权利的源流。欧美国家的合作治理理论是社会共治理论的理论渊源,合作理论下,学者认为“在社会事务的协同共治中,社会是责任主体,政府则是确保社会组织的责任兑现的强权保障,政府监管和社会自律这样互补性的协调是可以产生潜在收益的组合。”[2]
  我国的社会治理模式经历了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变。“所谓社会管理,就权威而言,其权威、合法的权力主要来自政府;就运作过程而言,它以自上而下为主,自下而上为辅;就民主参与而言,主要表现为‘半民主性’特征,即它虽然在主观上也要民主参与,但由于政府主导一切,民主往往是为民做主,民主参与程度不足。”[3]与“社会管理”模式相比较,“社会治理”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一是权威、合法权力不仅来源于政府,也来源于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二是社会的运作过程不是自上而下,而是上下双向互动;三是民主参与程度很高,社会各个主体都能参与到公共事务中来。”[4]
  (二)法治是社会共治的保障
  我们所推动的社会共治,是政府与社会成员双向互动、共同合作下的社会治理。因此,政府必须要回应社会关切、个体利益需求,并利用好“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的多元治理手段,以人民为中心,才能实现社会结构的完整,弥补社会体系的不足。
  这也可以具体分解为两个方面:法治的完善是共治的前提以及法治全面保证民主的落实。前者可以理解为: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更是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它在整个社会共治中的作用在于用良法带来社会福利、建立和谐社会。因此法治本身也要不断完善,改善立法缺失是社会共治的前提。法律的运转依赖于社会各成员的理解和执行,衡量法律运行是否有效,要看民众是否赞同这个法律运行的效率。法律运行的过程是社会治理的过程,其实也是衡量立法水平或者立法是否明显缺失的过程。后者则可以理解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全面”既包含了党的领导的全面,也代表着社会治理要向基层下移,落实到每个社会成员。法治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坚实保障。关于基层社会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工作的基础在基层。要不断夯实基层基础,加强基层党的领导,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群众参与度越高,越能与政府一同进行更好的社会治理。在不断提高民主参与度的条件下,政府能获取更全面的治理信息,同时在政策制定或立法中回应变化的社会需求。
  二、新《著作权法》中社会共治的时代需求
  新《著作权法》即将生效,其中的“社会共治”深层表达通过更新满足着新时期作品和邻接权体系下不同行业的利益,并实现“社会共治”的法治化目标。从“社会共治”的角度,政策制定者也注意到社会各成员在参与治理的过程中的局限性。即,在希望个体利益更多地去批判和弥补这个社会体系中的不足的同时,为了避免个体利益带来的主张一方利益的局限性,政策制定者也不断从宏观角度强化个体利益诉求在全社会福利中的地位,并提高这一部分社会人的幸福感。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第二个百年目标开启之年,中宣部印发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十四五”重点项目规划》,“规划注重在记忆、传承、创新、传播四个方面着力,提出从中华文化资源宝库中提炼题材、获取灵感、汲取养分,推出一批优秀文艺作品;融通多媒体资源,主动设置议题,创新表达方式,注重转化利用,加大传播力度。”这意味着政府将传统文化传承作为新时代“社会共治”的重要方面。这样,在社会共治的法治化进程中,这一部分与立法体系的衔接,主要体现在新《著作权法》下对作品的保護,例如作品构成要件的变化,也反映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下本应解决的新《著作权法》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设定。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是指由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内不特定成员集体创作和世代传承,并体现其传统观念和文化价值的文学艺术的表达。但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并不等同于作品,例如其自身的社会性、群体性等属性并不能完全满足私权属性,所以,部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无法设置于著作权法体系下,这也导致其在历次《著作权法》修订时均被搁置,本次新《著作权法》修订仍然存在空白。从社会共治的角度来看,尽管本次新《著作权法》仍然未对该条款进行补充,但这方面的社会治理可以结合国家的时代大背景进行。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体系是一个私权体系,同時也是社会治理或者社会福利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本身具有人权和社会属性,具备社会共治的基础。基于新《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条款的再次搁置,这一部分的个体诉求和社会治理的立法担当仍然需要完善。同时,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在新的“一百年”背景也需要更多主体参与它的记忆与传承。诉求和治理的缺失演变成了社会共治的缺失,这是改善社会治理均衡的未来方向之一。
  三、个体诉求是对社会共治的呼吁
  在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方面,随着社会成员市场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个体通过在公有领域的部分加入个人元素成立私权表达,然后进行发表、利用。这种传统著作权的创作激励模式之一,在缺失的部分成为一种新的利益驱动模式。法律滞后于社会现实,由于立法的缺失,相关案例暂行了社会治理功能的填补。个体诉求呈现出群体性弱化和纠纷类型多样化的特点,并不断挤压民间文学艺术社会属性、群体属性的空间。在私权意识觉醒的时代,民间艺术表达立法的长期缺失、个体利益诉求与公共福利的失衡最终导致了社会治理的缺失。即便是司法裁判的方式暂时代行社会共治的体系化治理也是不足的,它既无法满足自上而下的立法体系的完整,也无法完成客观性的自下而上的个体诉求的治理手段,更无法梳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公有部分与族群意愿之间的关系。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社会性、群体性,社会共治的需求和个人利益与社会福利的不确定状态并不能得到解决。与其说希望通过司法裁判确定自身在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中的私权部分,不如说这事实上是对以上文为例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社会治理缺失的一种反映。
  改善立法缺失、完善法律体系其实是对整个“社会共治”大循环体系的弥补,法治是平息矛盾、解决纠纷、建立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共治的重要手段。这个手段的运转是否有效、高效,依赖于社会每个成员对它的理解、执行和配合。个体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主张私权的现象,侧面说明了立法的不足。他们是以个体出现的带有诉求的社会共治的一分子,以诉讼或其他方式,反映着自己对整个法律体系空白填补的利益需求。以指导案例为先导,个体只能形成片面性的对社会共治的理解。
  社会共治是让社会的每个分子都积极参与到社会结构的完善和弥补当中,从而使这个结构能够在方方面面丰富和充实起来。它使得社会各个参与治理的人员都能够尽量在一个平衡的程度上达到满足,让整个结构运行得更有效率。“为避免各利益主体因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做出的‘低效’行为,需要探求建立利益平衡机制,以整合多元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发挥社会治理功效。”[5]在社会共治缺失的结构中,必然需要更进一步地平衡与完善个体利益与公共福利的关系。
  2021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是“知识产权和中小企业:把创意推向市场”,2021年6月《著作权法》(2020修正)即将生效,2021年4月28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生效一周年,可见著作权体系正在逐步完善。新《著作权法》下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表达是一个未被完全开发利用的创意宝库,是未来社会共治中法治化治理的前进方向,著作权体系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一部分会在未来发挥出社会共治的更多职能。
  注释:
  [1]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6—17页。
  [2]Rouviere,E.等:《从惩罚到预防:在实施食品安全过程中引入共同监管的法国案例研究》,《食品政策》,2012年第37期。
  [3][4]郑杭生:《“理想类型”与本土特质:对社会治理的一种社会学分析》,《社会学评论》,2014年第3期,第3—11页。
  [5]冯晓青、许耀乘:《破解短视频版权治理困境:社会治理模式的引入与构建》,《新闻与传播研究》,2020年第27卷,第10期,第56—76页、第127页。
  (郑璇玉为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教授,刘红宵为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方向法学研究生)
  责任编辑:马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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