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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刑事政策之后新中国刑事政策的新发展。这一政策是在创建和谐社会背景下进行刑事政策调整的表现,是纠正严厉打击犯罪的刑事政策,应对犯罪复杂化现象,有效节省刑罚资源、社会资源和刑事司法资源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公众对于犯罪容忍度增强后的政策调整。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对其提出背景、定义、功能进行其了解,从而提出其对策。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功能;对策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236-1879(2017)01-0138-02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义
1.1基本刑事政策
马克昌教授指出,“就针对刑事司法领域而言,可以说宽严相济是刑事司法政策;但就总体而言,应当说宽严相济是基本刑事政策”。也有人指出,“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以‘轻缓’的指导思想来完善刑事立法、指导刑事司法”。刘仁文研究员在他的文章中支持了马克昌教授的观点,他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只是一项刑事司法政策,而应作为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另有学者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调整与发展”。通过学者的观点,主张其属于基本刑事政策的立场鲜明。
1.2具体刑事政策论
1.“具体刑事政策论”。储槐植教授认为,“当前我国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在立法保持重刑结构的前提下,作为一项具体的刑事司法政策来应用,是最狭义层面上的刑事政策”。“基于这种认识,我们认为,宽严相济在当前只是一个刑事司法政策,且其地位仅限于是指导刑事司法的一项具体的刑事政策,因为权威机关和文件没有明确说明是否在立法中仍然坚持和贯彻这项政策,因而尚不能说它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从其文字表述中可以看出,储教授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只能是一项“具体的刑事司法政策”。樊崇义教授从程序法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程序性认识,他认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不仅是个实体法问题,也是个程序法问题”。虽然他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拓展到程序层面,但是在语义表达上仍然使用的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即在其学术话语中还是认为其属于具体的刑事政策。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功能
2.1保证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构建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宽严有别,宽以济严,严以济宽,当宽则宽,当严则严,整体从宽”的辩证视角,灵活性地处理刑事犯罪,既保障了公民的基本人权,同时对社会起了防卫作用,真正领悟了和谐社会的旨趣所在。毫无异议,和谐社会同样有纷争与矛盾,同样有违法与犯罪,我们在否定这些前提的同时,更需要的是一种有效解决矛盾的手段与方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我们提出了明确性的方向,是我们刑事司法围绕这一中心不斷构建与完善的要旨所在。而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的多项策略优化组合之后的提炼,是提升民众安全感、增强法律权威和尊严、最终实现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我们提倡和谐社会,构建法治社会,都离不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辅助,都要在该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开展具体的刑事司法活动。
2.2促进刑罚执行方式的创新
随着人道主义价值的日益提倡,学者们愈发认识到刑罚的功能不是简单地通过重刑主义一蹴而就的事情,而必须通过刑罚的及时性、确定性、不可避免性予以整体推进。具体到行刑内容上,我们不能简单地通过肉体虐待消灭犯罪人,而需要通过有效地教育矫正而“驯化”行刑人。行刑方式的改革在我国当前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已刻不容缓,需要寻找新的思路与理念进行应对。有学者提倡,“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尤其是宽松刑事政策,可以避免因刑罚执行而导致罪犯与社会的隔阂,在行刑过程中提倡社会化、开放式的执行方式,从而更好地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行刑活动是刑事法律活动的重要一环,是体现刑罚文明不文明、人道不人道、科学不科学的晴雨表,顺利地改造和教育行刑人员对预防或减少犯罪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尽管我们的实务部门对我国现行的行刑方式在借鉴国外的基础上进行了自我创新,但是其中的某些大胆创新突破了现有的法律框架,比如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与刑法、刑诉法的规定并不一致,社区服务令、恢复性司法欠缺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些都受到了学界众多指责,导致行刑的创新试点难以在面上予以施行的尴尬现实。
3.宽严相济政策的实现方式
3.1大力推进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的对象是以下五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于监外执行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社区矫正的优点在于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提高行刑的效率,同时有利于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促使其早日复归社会。社区矫正是我国在借鉴国外的行刑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而创设的。我国从2002年开始在北京、上海等地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现在己经扩大到了12个省市,这些试点工作为未来社区矫正制度的正式建立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由于相关的立法、配套制度和设施还不完善,其运用的比例还很低,这一制度要大力推广,必须尽快对社区矫正立法,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发展切实可行的矫正类型,如社区公益劳动、惩罚性服务、家庭监控、禁毒矫治、
禁止出入特定区域、半开放式工作等。在矫治中加入学习、接受治疗和教育、职业培训等内容。积极探索社区矫正的新方法、新途径,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3.2完善管制、罚金刑、缓刑和假释制度
管制,是一个独立的刑种,是指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对其人身自由做出一定限制,让其在公安机关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它的优点是犯罪人不至于完全脱离社会,符合行刑社会化的要求,但是目前我国管制刑的适用率并不高,执行效果不明显,无法发挥其应有优势。因此,为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应完善这一非监禁化的刑种,建立健全相关的体制机制,完善各项配套措施,以扩大管制的适用范围。
罚金刑属于附加刑的一种,是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罚方法。它可以有效的遏制经济犯罪的发生,可以大幅降低司法成本,避免犯罪人交叉感染,经济高效。虽然我国刑法规定的可以适用罚金刑的有162个罪名,但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却很少,而且执行也比较困难。
缓刑是一种暂缓刑罚执行的措施,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假释是一种自由刑的执行变更措施,它是一种非监禁处遇。它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的制度。它的优点在于,节约行刑成本,有利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同时,有利于遏制和减少重新犯罪,降低再犯的风险。假释体现了对犯罪人的人道主义的一面,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罚精神,但是,目前我国的假释制度还不完善,导致假释运行不畅,假释比例偏低,为了发挥假释的积极作用,应更新观念,逐步完善假释的法律规定和制度,降低假释的标准,丰富假释的类型,扩大假释的适用力度。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功能;对策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236-1879(2017)01-0138-02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义
1.1基本刑事政策
马克昌教授指出,“就针对刑事司法领域而言,可以说宽严相济是刑事司法政策;但就总体而言,应当说宽严相济是基本刑事政策”。也有人指出,“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以‘轻缓’的指导思想来完善刑事立法、指导刑事司法”。刘仁文研究员在他的文章中支持了马克昌教授的观点,他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只是一项刑事司法政策,而应作为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另有学者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调整与发展”。通过学者的观点,主张其属于基本刑事政策的立场鲜明。
1.2具体刑事政策论
1.“具体刑事政策论”。储槐植教授认为,“当前我国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在立法保持重刑结构的前提下,作为一项具体的刑事司法政策来应用,是最狭义层面上的刑事政策”。“基于这种认识,我们认为,宽严相济在当前只是一个刑事司法政策,且其地位仅限于是指导刑事司法的一项具体的刑事政策,因为权威机关和文件没有明确说明是否在立法中仍然坚持和贯彻这项政策,因而尚不能说它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从其文字表述中可以看出,储教授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只能是一项“具体的刑事司法政策”。樊崇义教授从程序法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程序性认识,他认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不仅是个实体法问题,也是个程序法问题”。虽然他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拓展到程序层面,但是在语义表达上仍然使用的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即在其学术话语中还是认为其属于具体的刑事政策。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功能
2.1保证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构建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宽严有别,宽以济严,严以济宽,当宽则宽,当严则严,整体从宽”的辩证视角,灵活性地处理刑事犯罪,既保障了公民的基本人权,同时对社会起了防卫作用,真正领悟了和谐社会的旨趣所在。毫无异议,和谐社会同样有纷争与矛盾,同样有违法与犯罪,我们在否定这些前提的同时,更需要的是一种有效解决矛盾的手段与方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我们提出了明确性的方向,是我们刑事司法围绕这一中心不斷构建与完善的要旨所在。而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的多项策略优化组合之后的提炼,是提升民众安全感、增强法律权威和尊严、最终实现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我们提倡和谐社会,构建法治社会,都离不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辅助,都要在该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开展具体的刑事司法活动。
2.2促进刑罚执行方式的创新
随着人道主义价值的日益提倡,学者们愈发认识到刑罚的功能不是简单地通过重刑主义一蹴而就的事情,而必须通过刑罚的及时性、确定性、不可避免性予以整体推进。具体到行刑内容上,我们不能简单地通过肉体虐待消灭犯罪人,而需要通过有效地教育矫正而“驯化”行刑人。行刑方式的改革在我国当前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已刻不容缓,需要寻找新的思路与理念进行应对。有学者提倡,“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尤其是宽松刑事政策,可以避免因刑罚执行而导致罪犯与社会的隔阂,在行刑过程中提倡社会化、开放式的执行方式,从而更好地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行刑活动是刑事法律活动的重要一环,是体现刑罚文明不文明、人道不人道、科学不科学的晴雨表,顺利地改造和教育行刑人员对预防或减少犯罪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尽管我们的实务部门对我国现行的行刑方式在借鉴国外的基础上进行了自我创新,但是其中的某些大胆创新突破了现有的法律框架,比如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与刑法、刑诉法的规定并不一致,社区服务令、恢复性司法欠缺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些都受到了学界众多指责,导致行刑的创新试点难以在面上予以施行的尴尬现实。
3.宽严相济政策的实现方式
3.1大力推进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的对象是以下五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于监外执行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社区矫正的优点在于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提高行刑的效率,同时有利于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促使其早日复归社会。社区矫正是我国在借鉴国外的行刑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而创设的。我国从2002年开始在北京、上海等地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现在己经扩大到了12个省市,这些试点工作为未来社区矫正制度的正式建立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由于相关的立法、配套制度和设施还不完善,其运用的比例还很低,这一制度要大力推广,必须尽快对社区矫正立法,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发展切实可行的矫正类型,如社区公益劳动、惩罚性服务、家庭监控、禁毒矫治、
禁止出入特定区域、半开放式工作等。在矫治中加入学习、接受治疗和教育、职业培训等内容。积极探索社区矫正的新方法、新途径,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3.2完善管制、罚金刑、缓刑和假释制度
管制,是一个独立的刑种,是指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对其人身自由做出一定限制,让其在公安机关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它的优点是犯罪人不至于完全脱离社会,符合行刑社会化的要求,但是目前我国管制刑的适用率并不高,执行效果不明显,无法发挥其应有优势。因此,为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应完善这一非监禁化的刑种,建立健全相关的体制机制,完善各项配套措施,以扩大管制的适用范围。
罚金刑属于附加刑的一种,是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罚方法。它可以有效的遏制经济犯罪的发生,可以大幅降低司法成本,避免犯罪人交叉感染,经济高效。虽然我国刑法规定的可以适用罚金刑的有162个罪名,但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却很少,而且执行也比较困难。
缓刑是一种暂缓刑罚执行的措施,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假释是一种自由刑的执行变更措施,它是一种非监禁处遇。它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的制度。它的优点在于,节约行刑成本,有利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同时,有利于遏制和减少重新犯罪,降低再犯的风险。假释体现了对犯罪人的人道主义的一面,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罚精神,但是,目前我国的假释制度还不完善,导致假释运行不畅,假释比例偏低,为了发挥假释的积极作用,应更新观念,逐步完善假释的法律规定和制度,降低假释的标准,丰富假释的类型,扩大假释的适用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