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老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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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做好“涉老”案件审判工作的同时,老年合议庭要积极主动延伸服务功能,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工作扩大到庭外。开设老年人接待室,指导老年人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涉老案件调查法制宣传
  作者简介:赵婵娟,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研究室。
  某县总人口323665人,其中60岁以上人口为42731人,占全县总人口数的13.07%。近五年来,该院共受理刑事案件604件972人,其中被告人在60岁以上的有5件7人分别占刑事案件总(人)数的0.82%、0.72%。
  2004年,该县城基层法院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655件,审结595件,其中涉及老年人权益的赡养纠纷案件1件,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0.15%;2005年,该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794件,审结754件,其中赡养纠纷2件,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0.25%;2006年,该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694件,审结662件,其中赡养纠纷6件,涉及老年人财产返还纠纷案1件,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1%;2007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854件,审结767件,其中赡养纠纷6件,扶养费纠纷2件,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0.94%;2008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766件,审结737件,其中赡养纠纷2件,涉及老年人的侵权纠纷1件,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0.39%;2009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732件,审结692件,其中赡养纠纷2件,涉及老年人权益分配纠纷1件,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0.41%;2010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856件,审结832件,其中赡养纠纷8件,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0.93%。
  一、审理、执行涉及老年人权益案件的做法
  (一)刑事案件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政策
  该院在办理涉老刑事案件中,均能够做到以证据确定事实,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综合考虑老年人犯罪的主观意识、犯罪情节、犯罪手段、社会危害性、自首情节等方面定罪量刑。符合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加强法制宣传,提高老年人依法维权意识
  侵犯老年人权益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老人受家丑不可外扬传统的影响,权益受到侵犯不愿诉诸法律,以及基于亲情及对家人的信任,即使对簿公堂也往往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致使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本院借助报纸、电视台、法院网等平台,积极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定期到街道、社居委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定期指派优秀法官到老干局、社区、乡村为老干部、老年人上法制课,增强老年人的法律意识,提醒老年朋友们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落实便民措施,方便老年人开展维权活动
  该院充分发挥便民诉讼网络的功能,立案工作人员热情接待前来立案的老年人,认真解答其疑惑;建立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加强对老年人诉讼的指导;对所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则采取上门立案、电话预约立案服务等方式,解决老年人立案中的实际问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利用巡回审判活动,深入老年人所在村、组甚至家中就地审理案件,切实方便老年人参加诉讼。对涉老案件中的赡养费案件采取支付令、先予执行等方法,及时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积极开展司法救助,依法予以减、缓、免诉讼费,依法保障老年人的生活。
  (四)注重感化教育,着力调解纠纷维护家庭和睦
  2011年3月30日,本院法官仅用80分钟,就成功地于诉前调处一赡养纠纷。上午八时四十分,谢某(83岁)来到分宜法院立案大厅,向法官哭诉其养子及媳妇黄某对其不尽赡养义务,连每月300元的生活费都不给,强烈要求养子履行赡养义务。考虑到谢某已83岁高龄且行动迟缓,打官司有诸多不便,立案庭法官决定采用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他们立即驱车陪老人找到其养子的住处。老人养子不在家,其养子的妻子黄某在家。经过询问黄某,法官又相继走访附近居民,终于弄清了事情的真相。原来谢某患有轻微老年痴呆症,自2008年上半年开始经常无故殴打自己年近八旬的妻子刘某某。他的养子便将刘某某接到自家居住,并每月给谢某300元生活费。但谢某经常借口养子夫妇未给生活费而到儿子家闹事,双方矛盾不断激化。了解事情的真相后,法官们立即分头给谢某和他的儿子做工作。考虑到双方矛盾不断激化已无法共同生活的现状,以及老人有老年痴呆症确需他人照顾的特殊情况,法官们提出送老人到民办养老院生活,由儿子夫妇支付相关费用的调解方案。谢某和他的儿子都非常赞同,其养子当着法官的面与一家养老院电话取得联系,决定第二天就送谢某去养老院生活。一起赡养纠纷就这样圆满解决了,此时是上午10时整。
  因涉老案件的被告多是老年人的亲属,他们之间虽有矛盾,但都有血缘或者亲情关系,本院尤其注重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修复当事人和睦的家庭关系。案件承办人及时走访双方当事人深入了解案情,并邀请人民调解员、基层干部及当地有名望的人士一同前往纠纷发生地,召集老人与子女及其他亲属进行“圆桌会谈”。让纠纷双方充分阐述事实和各自的观点、理由,而后从情、理、法等方面入手,对不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释法明理,促使其主动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对因为老人处事不公引起的纠纷,对老人进行耐心开导,营造轻松的氛围达成双方都愿意接受的协议。
  (五)突出赡养、扶养案件审理执行工作
  原告肖春英(60岁)与被告戴裕圣(70岁)于1983年8月30日在分宜县分宜镇人民政府等级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双方结婚时,被告大儿子戴小满、小儿子戴华良、原告女儿戴桃花均未成年,两人一起将小孩抚養长大。原告无业,被告为中国林科院亚热带林业实验中心山下实验林场退休职工,每月退休费924.70元。原、被告现均在山下实验林场居住,但已分开吃住。被告患有眼疾,眼睛看不清东西,今年到厦门治疗,但还没有治愈。被告的工资存折一直由原告保管,到2007年2月份,仅存了3000元,被原告儿子缪有根借去了。2007年因为被告的小儿子要买房,被告攒了10000元钱给儿子买房,于是今年4月份开始,被告将存折由自己保管,答应每月给原告200元生活费。但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分得被告每月收入的一半。
  在婚姻存续期间,索要扶养费的案件十分少见,《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可是,没有结束婚姻关系的夫妻在一起生活,一方是否有权利向对方索要扶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特定的人身关系的产生,始于婚姻缔结之日,终于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时。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义务,生活上的扶助包括情感上的慰藉、精神上的安慰、家务的代理和分担及生活中的关心与体贴。原告无业无收入来源,被告每月有固定收入,故被告对原告应进行扶养。而被告身体不好,患有眼疾,原告也应履行应尽的义务,在生活上应对被告予以关心和照料,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消费情况以及被告的工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判决被告戴裕圣每月支付原告肖春英生活费300元。
  (六)妥善处理涉及老年人财产权益纠纷
  2009年8月26日上午,申请人邓友英夫妇拿着一面上书九个大字的锦旗来到分宜县法院执行局。他们激动地握着执行法官的手连连道谢:“谢谢法官为我追回了3万元借款,这可是我们的养老钱啊!”原来两位七十多岁的老人刚从执行法官手中,领取到拖欠八年之久的3万元标的款,激动之情久久难以平息,特意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早在2001年3月23日分宜县法院对申请人邓友英与被执行人李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就依法作出了判决,判决被执行人李生华归还邓友英借款本金人民币31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生华未按时履行,邓友英于同年5月1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被执行人李生华没有经济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经常在外打工,漂泊不定,难以查找。多年来,该案一直未取得实质性的突破。为此,申请人邓友英曾多次到市、省及北京有关部门上访。
  执行局将该案列为重点督办案件,执行局也抽调专人负责。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反复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多次召集双方协商,最后申请人邓友英自愿同意只要被执行人给付其3万元借款本金,余款放弃。该案终于得到圆满解决,奔波了八年的邓友英顺利地从法官手中领回了3万元标的款。于是出现了文中开头的一幕。
  (七)强化案件回访,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对于已审结的涉老案件,该院要求承办法官通过电话或或到当地进行回访,了解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情况。承办法官积极协调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居委会或村委会监督当事人履行义务,在督促义务人为老人提供物质生活资料赡养老人的同时,还注重提醒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多陪老人聊天,这既是履行法律义务,也是尽孝道。真正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对于在受理案件中发现被赡养人具备低保条件,又未办理低保手续的,审判人员及时与乡、村干部及民政部门协调,解决被执行人的低保问题。
  二、“涉老”案件审判对策探索
  (一)“涉老”案件专业化审判
  在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中设立老年案件合议庭,所有的老年案件均归口该合议庭审理。合议庭在审理好老年案件的同时,还应做好接待老年人来信、来访、为老年人开展特色服务等其他民事审判任务。合议庭应以维权为核心,针对老年人诉讼能力较差的特殊性,建立“审判全程释明”的工作机制,强化庭审的教育功能,弘扬养老、敬老、爱老、护老的优良传统,形成老年维权长效机制。
  (二)改革“涉老”案件审判流程
  改革“涉老”案件审判流程的目的是进一步便利老年人诉讼,依法加大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创新为突破,确立优先立案、方便诉讼、费用减免、及时审理和着重调解处理的符合老年案件特点的审判原则。审理时重视庭前准备工作,加强思想疏通,提高当庭宣判率;强化庭审教育工作,可聘请老年陪审员参与庭审教育,教育可穿插于法庭调查过程中,亦可在调解阶段进行;积极指导老年人举证,加强“涉老”案件释明工作,关注精神赡养的要求。
  (三)加强“涉老”案件的執行工作,使老年人权益落到实处
  提高办案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大执行力度,确保“涉老”案件的有效执行;同时,加强对外宣传,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使尊重老人的传统美德深入民心。
  (四)延展“涉老”审判服务功能
  在做好“涉老”案件审判工作的同时,老年合议庭要积极主动延伸服务功能,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工作扩大到庭外。开设老年人接待室,指导老年人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强社区联络工作,开通护老维权热线,印制老年维权热线联系卡,使老年人能方便、快捷地通过热线与法官进行交流,及时得到法律帮助。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定期深入社区、企业、养老院、老年大学等地开展法律讲座,到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现场开庭,为老年人排忧解难,增强社会敬老、养老、助老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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