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逮捕制度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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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附条件逮捕制度由于制度本身存在某些缺陷以及办案人员对其设计理念、具体规定理解不准确,不适当的适用,导致附条件逮捕总体质量不高,进而影响了整个审查逮捕质量,因此需要完善附条件逮捕的制度设计及相关配套机制。
  关键词 附条件逮捕 实践状况 检察院
  作者简介:陈蓉莉,西藏山南地区检察分院侦监处,硕士学位,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077-02
  
  一、概述
  (一)附条件逮捕的概念
  附条件逮捕是为了平衡司法实践中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矛盾,同时确保逮捕质量,在准确理解法定逮捕条件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具有创新意义的一项工作制度或工作机制,具体来说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所证明的事实已经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得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批准(含决定,下同)逮捕,并跟踪督促侦查机关(含侦查部门,下同)继续侦查取证,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仍不能取得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则撤销逮捕的一项制度。
  (二)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基本内涵
  1.附条件逮捕的条件:(1)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基本构成犯罪。即"三个基本":起点犯罪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实充分,犯罪事实基本上系犯罪嫌疑人所为。(2)在对现有事实、证据及侦查潜力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的基础上,认为批捕后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3)犯罪嫌疑人确有逮捕必要。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害性的发生。(4)案件属于重大案件。
  2.附条件逮捕的后续质量保证措施:(1)批捕机关做出附条件逮捕决定的,必须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查明的事实和需要补充收集、核实的证据,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定罪所必须的充足证据;(2)附条件逮捕决定作出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3)跟踪监督侦查活动,了解取证情况,督促侦查机关取证情况;(4)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侦查机关未能获取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则及时做出撤销逮捕决定。
  二、我国的附条件逮捕案件状况
  (一)相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第4条规定,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批准逮捕,同时应当采取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能取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此条文对附条件逮捕的适用条件和决定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标志着附条件逮捕制度正式确立。
  (二)实践概况
  自该制度颁行以来,对批捕机关准确执行法定逮捕条件,防止把握过严过宽,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附条件逮捕,确保逮捕质量,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起产生了巨大作用,得到了实践部门较为一致的好评,法学理论界也给予了积极评价。
  但制度本身存在某些缺陷, 例如,附条件逮捕的案件适用范围不明确;检察机关批捕后如何同公安等侦查机关建立相关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如何督促侦查机关侦查取证并及时掌握进展情况;检察机关内部捕诉如何衔接;如何考核附条件逮捕案件等,以及办案人员对其设计理念、具体规定理解不准确,不适当的适用,导致附条件逮捕总体质量不高。以X检察院为例,2009年-2011年上半年,X检察机关适用附条件逮捕案件3件4人,其中诈骗案1件1人,盗窃案1件1人,赌博1件2人。附条件逮捕后撤案的1件2人,捕后不起诉的1件1人,附条件逮捕后判处缓刑的1件1人。附条件逮捕案件捕后不诉率、捕后撤案率、捕后判处缓刑率均为33%。附条件逮捕质量不高,影响了整个审查逮捕质量,也影响了该院侦查监督部门考核成绩。
  (三)存在的问题
  1.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化解因刑事案件引发的矛盾纠纷,平息被害人上访压力,相关部门交办的案件往往带有某些指示或要求,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面临相当大的压力,附条件逮捕往往被不适当地适用。对于某些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群体性事件,由于上级督办,公安机关破案压力大,检察院为缓解社会压力而批准逮捕。有的案件迫于被害人家属激烈的情绪,为了防止矛盾的激化而以捕代侦,在随后的侦查中由于不能收集到充分的证据而无法起诉。如杨某嫌诈骗案,公安机关第一次提请批捕,我处经过审查核实相关证据,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杨某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以及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因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犯罪嫌疑人杨天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再次提请批准逮捕,当时正值建国六十周年大庆,加上此案社会影响恶劣,若得不到较好的解决,受害人一方将可能上访,为消除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防止具有社会危害性事件的发生,保证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杨某作出了附条件逮捕决定。
  2.办案人员缺乏对附条件逮捕适用的风险评估意识。在审查逮捕阶段,办案人员往往只是从案件的性质、犯罪事实等方面考虑是否适用附条件逮捕,常常忽视侦查部门收集相关证据的客观可能性、主观能动性,导致附条件逮捕决定作出后,侦查机关无法收集到相关证据,最后只能撤销附条件逮捕决定。如汪某、姚某涉嫌赌博案。犯罪嫌疑人汪某和姚某属于从犯,其所涉嫌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为确保逮捕措施既满足侦查案件的需要,又确保逮捕质量,对犯罪嫌疑人汪某和姚某作出附条件逮捕决定。郭某和赵某在此案中属于主犯,起关键作用,如不到案,将会影响此案的正常诉讼,同时对犯罪嫌疑人汪某和姚某也很难做出有罪判决,故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尽快将郭某和赵某抓捕到案。虽然我处对此案进行了跟踪督促,但由于主客观原因,公安机关没有将本案主犯抓获,因此,撤销了附条件逮捕。
  3.根据附条件逮捕相关规定,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逮捕决定后,还必须采取措施引导侦查机收集定罪所必需的证据;还要督促侦查机关积极取证,如果发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在侦查羁押期限内未能收集到,及时撤销逮捕。但实践中,捕后案件跟踪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措施未切实落实,导致公安机关往往在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就停止侦查取证工作,审查逮捕机关不能及时撤销逮捕决定,附条件逮捕案件达不到提起公诉的条件而诉不出去。
  四、完善
  实行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关键在于严格条件,严格审批程序,加强捕诉衔接,落实跟踪监督措施。为了使附条件逮捕制度最大限度地满足侦查工作的需要,切实保障人权,需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正确理解和判断“认为捕后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的条件
  对上述条件的理解和分析判断将会对案件是否适用附条件逮捕以及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产生直接影响。 此条件中所谓"认为"不是检察机关主观臆测,而是在审阅卷宗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意见和依据获取有关案件客观情况的基础上,对侦查机关进一步侦查取证的主观能动性和客观可能性作出的综合分析研判。所谓"能够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包含两层含义:(1)检察机关确信进一步侦查能够收集到该证据;(2)该证据能够达到拟批捕罪名所需证据条件以及起诉、判刑所需证据条件。
  (二)明确细化附条件逮捕的适用范围
  只规定附条件逮捕适用于重大犯罪,但"重大犯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每个办案人员都对何为重大犯罪有自己的认识。为了防止对"重大案件"理解和執行上的扩大化,保证附条件逮捕适用上的一致性,我们以为有必要对"重大案件"的范围作出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的观点,对采取划入重罪、排除轻罪、将可能判处的刑罚和列举犯罪种类结合起来区别对待中间层次犯罪的方法,对附条件逮捕的适用案件进行规定:(1)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附条件逮捕; (2)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不到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适用附条件逮捕,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有组织犯罪和犯罪集团案件,杀人、抢劫、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涉众型犯罪案件,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附条件逮捕; (3)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犯罪嫌疑人,不得适用附条件逮捕。
  (三)落实捕后跟踪监督措施
  开展对附条件逮捕案件的跟踪监督,制作发放《附条件逮捕案件跟踪卡》进行全流程跟踪记录,督促并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取证,促进检察机关办案质量的提高。
  (四)侦查监督机制
  做出附条件逮捕决定后,应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继续侦查的事项和需补充、完善、核实的证据,以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并跟踪了解、定期审查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取证情况。如果侦查机关未按照要求补充、完善、核实证据,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督促意见;如果侦查机关难以取得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检察机应立即撤销逮捕,并监督侦查机关释放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限内没有取得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要求延长羁押期限的,不予批准。同时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避免侦查机关迫于压力,非法取证,保障侦查活动合法公正。
  (五)上一级检察机关监督机制
  体现在一下两方面:一是附条件逮捕备案及报告制度:即检察机关做出附条件逮捕决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将案卷材料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在做出附条件逮捕决定后撤销逮捕决定的,也应该及时报告上一级检察院。二是附条件逮捕审查及指导制度:即上一级检察院须认真审查备案材料,如发现附条件逮捕错误的,应通知下级检察院纠正。综合分析下级检察院适用附条件逮捕情况,及时发现附条件逮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综合指导和分类指导。
  (六)捕诉衔接机制
  由于附条件逮捕案件证据有缺陷,捕后侦查机关能否取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受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必须完善捕诉衔接机制,细化捕诉衔接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加强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的有效衔接,促进协作配合。加强捕诉衔接,需要从以下两方面着手:(1)从程序上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做出附条件逮捕决定后,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的同时应抄送本院公诉部门,以便公诉部门在下一步审查起诉中予以重点关注;公诉部门对移送审查起诉的附条件逮捕案件,无论做出何种决定,都应及时将案件处理情况通知侦查监督部门,以便侦查监督部门总结经验教训,提高附条件逮捕案件的办理水平。(2)增强《补充侦查提纲》、《提供庭审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的实务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防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导致的(存疑)不捕案件的发生,确保逮捕强制措施的准确运用,确保附条件逮捕案件 “捕得準、诉得出、判得了”。
  (七)考核机制
  对错不案件,经复议、复核后,上级检察院改变原决定的,将本不符合附条件逮捕条件的案件予以附条件逮捕的以及附条件逮捕后不构成犯罪而未及时撤销逮的,纳入扣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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