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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繁荣发展,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市场和使用范围也在不断呈扩大趋势,电动自行车数量更是急剧增长。作为一种新兴的交通工具,从问世以来就深受广大人民的钟爱,但是最重要的一方面是,针对日益增多的此类高效便捷的城市交通工具缺乏有效的应对和管理体系。对日益增多的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造成大量的交通秩序混乱,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根本上遏制电动自行车事故的高发势头势在必行。同时,也是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道路环境,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现状做出必要的分析,并且提出合理性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电动自行车 管理现状 对策
[中图分类号]DF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09(2014)02-0086-02
现代化电动自行车设计的车速较快,价格便宜,经济实惠,从商店里买来即可上路行驶,因而倍受广大工薪阶层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青睐,是较理想的交通工具。一方面,电动自行车的普及给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带来了切实的便利;另一方面,也给本来就不堪重负的交通秩序带来了很大的混乱和安全隐患。在此,笔者试结合日常工作情况,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现状及对策做一些分析和思考。
一、电动自行车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电动自行车质量参差不齐
电动自行车相对于汽车而言,稳定性和安全性都较差。此外,因为电动自行车车主的安全意识不强。很多车主对自己的电动自行车缺少保养,不按规定参加年检,因此车辆制动、灯光、转向及后视镜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问题大量存在,并且,与普通的汽车和摩托车相比,电动自行车的刹车系统并不是很牢靠,并且经常因为制动系统出现交通事故,同时,某些商家为了降低成本,使用劣质材料作为电动自行车的外壳,这种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带病上路行驶,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二)电动自行车保险机制的缺失
汽车出了事故有保险公司赔,而电动自行车在事故赔偿方面缺乏健全的保险赔付机制,由于电动自行车事故大部分都是小碰小擦,市民往往就会忽略保险。关于电动自行车第三方责任险,很多人基本没听说过,甚至直接认为没必要购买等等。同时,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很多保险公司虽然已经设置了电动自行车第三方责任险,但是由于宣传不到位,很多人依然一无所知。
(三)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
关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取得驾驶资格的法律规定,在我国依然是个空白。对驾驶人的理论培训和考核就无从谈起,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知识更是知之甚少。当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遇到突发和紧急事件时,就不能正确处理和合理避让,极大的增加了交通事故的概率。
(四)安全宣传不足
公安交管部门组织民警进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通常范围较为狭窄,宣传力度也不够,方式也比较落后老套。很多都是随意悬挂几条横幅标语,摆摆展板,发点资料而已,形式单一,缺乏创新,无法给人留下深刻印象。而且此类宣传活动多是集中在每年12月2日的“交通安全日”,收效甚微便不足为奇了。
(五)法规和政策的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将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的范围,并对其种类等级、标准、道路行驶速度作了明确的规定。可是现在电动自行车的发展远远脱离非机动车的规定。其行驶距离比自行车的出行距离大,行驶速度远远大于自行车,使得无法与非机动车相提并论。2010年新出台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将电动自行车划入机动车范畴。可是该规定仅仅从技术层面把电动自行车划入机动车,在法律意义上的界定依然是缺失的。很明显,这两个法律规定存在着冲突,而且定位不清晰。
(六)管理缺位
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在2011年曾联合下发过《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可是在一段时间之后,关于电动自行车到底有谁来主导管理,各部门后来就不了了之了。而近几年,我国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迅速,不论是产量还是保有量均急剧增加。可是,我国交通管理人员还是远远不够,加上电动自行车具有轻便快捷的特点,并且很多电动自行车并未实名登记,即使在执法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管制或者相关处罚时,骑车人瞬间加速就可能逃跑,使得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就更难了。
二、规范电动自行车的对策
(一)完善相关立法和政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行驶的最高时速在15km/h,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国家标准认为电动自行车的时速应控制在20km/h以内,虽然依据法律的效力等级来看,应当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可是,综合考虑到有利于驾驶人和骑行安全的角度,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是比较科学合理的。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源头的管理
治标先治本,源头上的管理不力是当前电动自行车混乱的主要原因之一。生产商不按照国家出台的标准来生产,而是依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为指引,很多在道路上使用的电动自行车都存在各种超标现象。所以,今后在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中,工商部、质检部等部门应该密切配合,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引导。同时,这些部门也应该加强和生产部门的沟通和交流,以及加强对市场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研究,在制定政策和执法的过程中,既要严格依法执行,又要有与时俱进的观念。而对于那些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商,工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税务部门等部门应该联合采取行动,整顿生产,甚至依法取缔,切实从生产源头把好关。
(三)规范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驾驶行为
现实中,多数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是没有取得驾驶证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更是了解不多,安全意识淡薄,这些都极大的增加了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发生率。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也应该坚持“以人为本”。所以,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也应该参加类似摩托车驾驶证的考试,参加道路安全知识和道路实际驾驶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上路。驾前的培训和考核,能很快让驾驶人员快速掌握道路安全的法律法规,并且树立良好的安全意识,有效的降低交通事故。
(四)建立电动自行车的户籍化管理
我国对自行车和汽车都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在生产、销售到末端管理等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管理电动自行车的过程中是完全可以很好的借鉴的。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管理总局等部门可以联合下发相关管理文件,建立电动自行车户籍登记制度。让电动自行车都有自己的“户口”,核发电动自行车牌照,并录入互联网,统一联网管理,使电动自行车与其他机动车一样在道路上受到交通法律法规的约束。户籍化管理电动车的好处主要有:首先,能够有效降低和防范盗窃和抢劫电动自行车的恶性案件的发生。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关于电动自行车车的犯罪活动也显著增加,而那些盗抢分子主要是抓住电动自行车没有牌照,销赃容易,又难以破案的特点。倘若给每一辆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编码,发放牌照,使得每一辆电动自行车都有自己的身份可以识别,不仅有利于侦查破案,而且间接上切断了被抢车辆销赃的渠道,增加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同时还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其次,从一个侧面也提高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守法意识,使其认识到电动自行车也实行了规范化的管理,不再是法律规制的盲区。而且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培训的过程中,也可以提升其驾驶的理论水平、技巧和交通安全知识。第三,有效的减少电动自行车事故逃逸案件的发生率。电动自行车没有建立户籍登记制度,并且没有电动自行车的牌照,发生事故后,很多不负责的驾驶人就会侥幸的逃跑,而且没有什么识别信息,极大的增加了办案的难度。如果对电动自行车进行规范化的管理,设置统一规范的牌照标示,就可以大大降低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逃逸率,及时发生了逃逸的情况,也可以很快根据电子档案联网查询,锁定嫌疑人,快速侦破案件。
[参考文献]
[1]王纲:《〈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通告〉解读》,《长江日报》2007年7月3日。
[2]日京:《电动自行车北京禁改限刚》,《羊城晚报》2005年12月3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4]张虹:《从各国鼓励措施看国际电动自行车市场发展》,《电动自行车》(2)。
[5]王风和:《电动自行车十年回顾和未来趋势》,《中国自行车》2008年第4期。
[关键词]电动自行车 管理现状 对策
[中图分类号]DF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09(2014)02-0086-02
现代化电动自行车设计的车速较快,价格便宜,经济实惠,从商店里买来即可上路行驶,因而倍受广大工薪阶层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青睐,是较理想的交通工具。一方面,电动自行车的普及给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带来了切实的便利;另一方面,也给本来就不堪重负的交通秩序带来了很大的混乱和安全隐患。在此,笔者试结合日常工作情况,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现状及对策做一些分析和思考。
一、电动自行车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电动自行车质量参差不齐
电动自行车相对于汽车而言,稳定性和安全性都较差。此外,因为电动自行车车主的安全意识不强。很多车主对自己的电动自行车缺少保养,不按规定参加年检,因此车辆制动、灯光、转向及后视镜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问题大量存在,并且,与普通的汽车和摩托车相比,电动自行车的刹车系统并不是很牢靠,并且经常因为制动系统出现交通事故,同时,某些商家为了降低成本,使用劣质材料作为电动自行车的外壳,这种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带病上路行驶,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二)电动自行车保险机制的缺失
汽车出了事故有保险公司赔,而电动自行车在事故赔偿方面缺乏健全的保险赔付机制,由于电动自行车事故大部分都是小碰小擦,市民往往就会忽略保险。关于电动自行车第三方责任险,很多人基本没听说过,甚至直接认为没必要购买等等。同时,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很多保险公司虽然已经设置了电动自行车第三方责任险,但是由于宣传不到位,很多人依然一无所知。
(三)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
关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取得驾驶资格的法律规定,在我国依然是个空白。对驾驶人的理论培训和考核就无从谈起,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知识更是知之甚少。当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遇到突发和紧急事件时,就不能正确处理和合理避让,极大的增加了交通事故的概率。
(四)安全宣传不足
公安交管部门组织民警进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通常范围较为狭窄,宣传力度也不够,方式也比较落后老套。很多都是随意悬挂几条横幅标语,摆摆展板,发点资料而已,形式单一,缺乏创新,无法给人留下深刻印象。而且此类宣传活动多是集中在每年12月2日的“交通安全日”,收效甚微便不足为奇了。
(五)法规和政策的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将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的范围,并对其种类等级、标准、道路行驶速度作了明确的规定。可是现在电动自行车的发展远远脱离非机动车的规定。其行驶距离比自行车的出行距离大,行驶速度远远大于自行车,使得无法与非机动车相提并论。2010年新出台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将电动自行车划入机动车范畴。可是该规定仅仅从技术层面把电动自行车划入机动车,在法律意义上的界定依然是缺失的。很明显,这两个法律规定存在着冲突,而且定位不清晰。
(六)管理缺位
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在2011年曾联合下发过《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可是在一段时间之后,关于电动自行车到底有谁来主导管理,各部门后来就不了了之了。而近几年,我国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迅速,不论是产量还是保有量均急剧增加。可是,我国交通管理人员还是远远不够,加上电动自行车具有轻便快捷的特点,并且很多电动自行车并未实名登记,即使在执法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管制或者相关处罚时,骑车人瞬间加速就可能逃跑,使得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就更难了。
二、规范电动自行车的对策
(一)完善相关立法和政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行驶的最高时速在15km/h,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国家标准认为电动自行车的时速应控制在20km/h以内,虽然依据法律的效力等级来看,应当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可是,综合考虑到有利于驾驶人和骑行安全的角度,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是比较科学合理的。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源头的管理
治标先治本,源头上的管理不力是当前电动自行车混乱的主要原因之一。生产商不按照国家出台的标准来生产,而是依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为指引,很多在道路上使用的电动自行车都存在各种超标现象。所以,今后在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中,工商部、质检部等部门应该密切配合,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引导。同时,这些部门也应该加强和生产部门的沟通和交流,以及加强对市场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研究,在制定政策和执法的过程中,既要严格依法执行,又要有与时俱进的观念。而对于那些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商,工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税务部门等部门应该联合采取行动,整顿生产,甚至依法取缔,切实从生产源头把好关。
(三)规范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驾驶行为
现实中,多数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是没有取得驾驶证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更是了解不多,安全意识淡薄,这些都极大的增加了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发生率。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也应该坚持“以人为本”。所以,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也应该参加类似摩托车驾驶证的考试,参加道路安全知识和道路实际驾驶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上路。驾前的培训和考核,能很快让驾驶人员快速掌握道路安全的法律法规,并且树立良好的安全意识,有效的降低交通事故。
(四)建立电动自行车的户籍化管理
我国对自行车和汽车都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在生产、销售到末端管理等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管理电动自行车的过程中是完全可以很好的借鉴的。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管理总局等部门可以联合下发相关管理文件,建立电动自行车户籍登记制度。让电动自行车都有自己的“户口”,核发电动自行车牌照,并录入互联网,统一联网管理,使电动自行车与其他机动车一样在道路上受到交通法律法规的约束。户籍化管理电动车的好处主要有:首先,能够有效降低和防范盗窃和抢劫电动自行车的恶性案件的发生。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关于电动自行车车的犯罪活动也显著增加,而那些盗抢分子主要是抓住电动自行车没有牌照,销赃容易,又难以破案的特点。倘若给每一辆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编码,发放牌照,使得每一辆电动自行车都有自己的身份可以识别,不仅有利于侦查破案,而且间接上切断了被抢车辆销赃的渠道,增加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同时还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其次,从一个侧面也提高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守法意识,使其认识到电动自行车也实行了规范化的管理,不再是法律规制的盲区。而且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培训的过程中,也可以提升其驾驶的理论水平、技巧和交通安全知识。第三,有效的减少电动自行车事故逃逸案件的发生率。电动自行车没有建立户籍登记制度,并且没有电动自行车的牌照,发生事故后,很多不负责的驾驶人就会侥幸的逃跑,而且没有什么识别信息,极大的增加了办案的难度。如果对电动自行车进行规范化的管理,设置统一规范的牌照标示,就可以大大降低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逃逸率,及时发生了逃逸的情况,也可以很快根据电子档案联网查询,锁定嫌疑人,快速侦破案件。
[参考文献]
[1]王纲:《〈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通告〉解读》,《长江日报》2007年7月3日。
[2]日京:《电动自行车北京禁改限刚》,《羊城晚报》2005年12月3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4]张虹:《从各国鼓励措施看国际电动自行车市场发展》,《电动自行车》(2)。
[5]王风和:《电动自行车十年回顾和未来趋势》,《中国自行车》200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