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责任保险模式选择的决定因素探析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jjqwertyui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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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具有任意性与强制性两种模式,从理论上讲,影响企业选择环境责任保险的决定性因素是企业所承担的环境责任风险以及受到环境风险和各国法律文化和法律规定及环境违法处罚严苛程度等的影响。这其中,关于环境侵权的具体规范,如归责原则、保护范围和环境侵权责任认定范围等,则起着决定作用。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任意性保险强制性保险环境责任风险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30-03
  
  近些年来,以沱江污染事件和松花江污染事件为代表,我国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并造成了重大损失。①对此,国家环保总局和保意采取强制责任保险的模式,通过行政的强制力来推行该制度。但是根据一些调查显示,部分企业对“环强险”却并不热心,有些则明确表示买②。放眼世界,三十多个采取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国家所采取的环境责任保险模式以及相关的制度构建不尽相同,是什么因素决定了一个采取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还是任意责任保险制度?这些因素是如何起作用的呢?本文对此展开论述。
  一、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
  (一)任意性环境责任保险
  任意性环境责任保险,又称自愿环境责任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负责承保,投保人污染企业自由决定是否投保之保险契约。③该保险契约建立在投保险公司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达成。法国、英国、意大利等国,均采取了该种保险模式。
  (二)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
  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又称法定环境责任保险,是指潜在的环境污染企业依照法律的强制规定,对其污染环境所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必须投保的保险此,潜在的污染企业无从选择。④该保险的立法精神在于保障第三人即污染受害者能获得补偿,同时也保障被保险人的财产,是故强制责任保险会保险之性质⑤。强制环境责任保险模式的目的为了分担在生产中所可能产生的污染事件,至少是某些特殊危险行业可能产生的污染事件所给带来的风险,保证事件发生后,污染受害者可以得到及时、完全的补偿,并使得该风险不会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表为德国、瑞士等,除此之外美国针对污染危险比较高的部分行业,即有毒物资和废弃物的处理可能引起的损害责任也推行强制责任保险。
  二、保险模式选择的决定因素
  保险是投保人对自己所担风险的一种管理方式,即通过签订契约,支付对价,将本应由其独立承担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进而转移给所有同种投保人担的一种方式,因而投保的目的在于以一个确定的较小成本來避免不确定的较大损失。对于保险人而言,其承保的目的在于通过承保的方式积的资本金,除了少量受益来源于承保风险未发生获得的直接剩余外,绝大多数受益则是通过巨额资本的流动而获得。因而,对于保险双方来说合同的达成是一个风险评估、成本受益计算的过程。
  从经济收益的角度分析,风险、价格和利率因素是投保人是否投保的决定性因素。然而,利率因素作为投保资金的成本通常更多的影响保险的投资效对于以补偿损失为主要作用的责任保险的投保影响相对较小。而保险的价格理论上等于纯费率与附加费率的和,附加费率主要是由于各个保险运营成本、收益率决定的,相差不大;而纯费率则是由以往一定期限内的平均保险金额损失率决定的。在排除人为调节的作用时,保险价格一保风险的大小成正比。因而,决定保险双方能否自愿达成保险合意的决定性因素就是风险本身的大小。对于投保人而言,当其投保的收益即在生时所获得的补偿,大于投保的成本即所交纳的保费的总额时,其就有参与投保的意愿。而对于保险公司,只有其所得的保费的总额和流动收支付的保险理赔金时,才具有承保的意愿。如果在双方通过对自己的成本收益进行分析后,能够达成利益平衡,则能够实行任意性的责任保险通过市场的手段来完成事故风险分担的任务。而如果这种平衡难以广泛的达成,或者至少是在责任风险高发的领域难以达成的话,为了保障第利益,或者达到其他社会公益性目的则不得不采取强制性的责任保险模式。
  三、环境责任保险模式选择的决定因素
  就环境责任保险而言,投保的风险是污染企业承担环境赔偿责任的风险,其在一定程度上受环境事故发生风险的影响,但是同时还受到一国法律规定,即当环境事故发生后,根据法律法规确定,应当由投保人承担环境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才对此进行赔偿。因而在分析环境责任保险双方能意性的环境责任保险模式下通过自愿达成分担环境风险分担的目的时,必须对环境事故发生的风险和法律方面的风险进行一个综合的考量。
  (一)环境法律事故的发生风险
  环境事故发生的风险,即环境事故发生与否、所带来损失大小的风险。该种风险主要来源于环境开发和利用活动本身,往往是由于生产技术的缺陷或人为原因而造成的,不涉及法律的判断。这是环境责任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承担环境责任风险的基础。
  在人们逐步开发和利用环境的过程中,由于环境开发利用本身的高危险性和技术性缺陷,环境事故频发,造成的损失也异常巨大。以我国为例,我国相继发生一系列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并造成重大损失。松花江污染事件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了十五亿元人民币,沱江污染事件的直接经济损失达亿元人民币。以上绝非偶然,据统计,2004年国家环保总局共接到67起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其中特别重大环境事件6起,重大环境事件13起,造人死亡、705人中毒(受伤)⑥。2006年全国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达到842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3471.1万元⑦。除此之外,环境污染事故由于环的特殊性和相互关联影响,往往造成事前难以估算的损失。因而在投保人不足够多无法使保险公司的风险基本上与预期误差不大的情况下,那公司势必提高保费或者干脆拒绝承保,而高保费也有进而影响投保的意愿,因而这样环境责任保险双方想要通过自由协商达成保险合同的难度大增加。
  (二)环境责任承担的法律风险
  所谓法律风险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污染事故发生后,污染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即企业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多大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各国法律的规定和司法状况的不同,同样污染事故的发生,企业承担责任与否以及承担责任的数额也不相同。一般而言,法律规定的越污染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越大,当然这些严格的规定有些是增加了企业可能承担的赔偿数额,即增加了单位的损失,有些是使企业在更大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及增加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法律风险,又分为一般法律风险和环境法律风险。一般法律风险是指除了环境法律责任具体条文规定以外的,由于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和执法司法状起的法律风险。而环境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各国环境法律法规中具体规定所造成的污染企业是否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风险,该风险由于各国对于权责任的具体规定不同而有所不同。
  1.一般法律风险
  一般法律风险通常受各国的法律传统和司法状况的影响,其主要影响的是企业承担法律责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逃避法律责任的机率和承担法律责任数额的易确定性。比较而言,成文法国家依据成文法律规定进行判决,法官拥有较少的自由裁量权,因而企业在什么情形下承担法律责任以及任的额度在法律上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无论是潜在的污染企业还是保险公司对于该项环境法律责任的风险均较易预测。而判例法系国家,虽审案时要遵循先例,但是法官拥有较多的自由裁量权,且随着环境状况的恶化,世界各国均有对污染企业苛以较重的环境法律责任趋势,法官破先例给与污染企业较重的处罚,所以通常而言判例法国家企业承担环境法律责任数额较大且难以预测,因而判例法系国家中潜在的污染企业担环境法律责任的风险更大。
  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同样影响企业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风险。如果一个国家执法司法状况较差,经常出现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形,那么即使有法规定严格,那么企业仍然有较大的可能性逃脱法律的制裁,对于这些企业而言他们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就相对较低。该国的潜在污染者会心存认为投保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对比环境责任保险所需缴纳的较高的保费,他们更愿意将其金钱用于责任事故发生后的责任逃避方法之上,因种情况下企业的投保意愿则相对较低,所以任意模式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这些国家的实行状况不容乐观。
  2环境法律风险
  环境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该国的环境法律对环境侵权责任承担的具体规范,给潜在的污染企业和保险商所带来的风险。一个国家潜在污染企业和保险商担环境法律责任的风险大小,受以下几个制度的影响。
  (1)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
  过错责任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和最终要件,加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并且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影响着围和责任形式。该原则是现代侵权责任最普遍使用的归责原则。而严格责任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过错如何,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就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该原则只在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适用。其立法的初衷在于保护受害人利益,稳定社会秩序。在环境责任领域归责原则对污染企业的要求有所不同,过错责任要求污染企业只考虑自己的注意程度即可;而严格责任则要求污染企业不但要考虑自己的注意同时也要考虑行为本身。由于绝大多数的污染可能并非由于污染企业的过错行为所引起,且对比污染企业,污染受害者往往是在经济上和信息弱势的群体,如果依照传统的归责原则对于污染受害者的保护极为不利,因此近些年来各国纷纷修改其环境法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对比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原则下只要企业产生了污染后果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而其风险更大。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理论上采取严格责任双达成环境责任保险合同的合意。但实践中,对于高危企业倘若再采取严格责任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过大,这就促使保险公司提高保费或者干承保。所以对于一般可能造成环境责任风险的企业而言,严格责任的适用增加了环境责任风险,提高了潜在污染企业的承保意愿,易于达成环保险合同。但是对于高危产业,该严格责任制度的推行反而造成了过高的风险,从另一个方面抑制了合意的达成。
  (2)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
  所谓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是根据法律是否追究直接对环境破坏的责任而进行的分类。与前面的归责原则不同,采取直接和间接保护并不直接决定污染否承担法律责任,而是通过对于侵权赔偿责任范围的影响,影响潜在的污染企业可能承担的损失的大小。
  所谓直接保护是指污染者不但应当对其污染行为通过环境媒介而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承担责任,还应当对其污染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损害本身承。在此情况下,通常有一个政府部门被授权作为代理人代理接受该侵权损害赔偿金。美国、意大利、瑞士等国均采取了此种方式。而间接保护染者只对其因为污染环境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该保护多依靠各国民法的规定进行的侵权赔偿。
  比较而言,直接保护让污染受害者承担了更大的责任风险,充分的体现了污染者负担原则和公平原则。然而由于对环境的侵害存在长期性、渐进性、复性等特点,环境责任范围和赔偿金额又难以认定,因而世界上也有很多国家在侵权领域仍然采取间接保护原则,而对环境造成的直接损害则政和刑事责任由污染者承担。
  相比而言,采取直接保护在一定程度下比采取间接保护企业承担的风险有所增大,在一定程度上会刺激环境责任保险,但是同样存在一定的程度限制风险超过了该程度,刺激反而变成了抑制,强制性成为较好的选择。
  (3)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同样影响着污染企业承担环境责任损失的大小。在发生共同污染时,污染者按份责任只对因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部分进行赔偿带责任不但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而且对整个污染进行赔偿。
  共同环境侵权中的责任承担一直是一个学术界争论的问题。一般而言环境侵权各个污染企业之间并无明确主观的意思联络,只是在一定的区域内各自排污行为,而共同造成了该区域污染结果的发生。根据传统的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环境共同侵权由于污染企业缺乏主觀的意思联络,污不应当承(下转第39页)(上接31页)担连带责任。但是由于环境的共同性和环境容量的不可分性,多个企业向同一环境介质排污,污染物在环境中结合可能造成非常严重且这种损害难以区分。采取按份责任不利于对污染受害者的保护。同时,向同一个环境媒质中排污的污染企业虽然多数不具有主观的意思联络很多相互观望,如果不给予其严厉的处罚,难以抑制这种排污行为的发生。所以在世界上不少国家本着对于污染受害者的保护在环境共同侵权要求污染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企业来说,连带责任比按份责任承担污染责任风险的可能性大得多,因而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更加有意愿去参加环境责任保险。但是对公司来说,连带责任就意味着其承保的企业可能对不是由于自己行为造成的污染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且环境污染事故往往是由多个排污主体共造成的,想要证明一个企业的污染责任范围有着相当的困难,所以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由于在连带责任制度下,保险公司不但承担的风险难以而且可能需要承保自己所无法监督和控制的其他共同排污者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据此保险公司的风险大大增加,势必抑制保险公司的承保愿望项社会制度的建立总是各个利益相互平衡的结果,对比前些年部分国家实施的完全的连带责任制度,一些国家开始意识到该项制度对于企业的打击大且不公平,不利于产业的保护。因而经合组织的一些国家又开始规定即使是在连带责任下,也允许企业通过证明自己所造成的危害范围,来业的责任承担范围。同时在日本等国开始通过判定企业间联系的紧密程度,来确定是由企业承担连带还是按份责任。这些新的制度的实施,都控制企业所承担的责任风险,有利于环境保险制度的建立。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由于环境事故本身的高发性和可能出现的灾难性后果给环境责任风险的承保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另一方面,各国对于环境责任的响着环境责任保险合同双方所承担的风险,一般而言采取严格责任、直接保护和连带责任制度将会增加污染企业所承担的风险,提高其投保意是过高的风险,特别是考虑到高危产业所可能带来的灾难性后果,一旦风险超过了保险公司愿意承保的范围或者保险费用过高,则双方合意就成,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又成了一个较好的选择。因而决定是采取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模式还是任意性环境责任保险模式,或者是说在什么范取何种模式,一来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是以上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二来在同一种因素内部也存在一个所谓的平衡点,三来各国对于这的选择没有固定的模式,往往采取了不同的组合,因而在现实中很难具体说明何种规定必然导致强制或任意性的模式,但是所有的这些变量的用却是不可忽视的。
  
  注释:
  ①据统计,2004年国家环保总局共接到67起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其中特别重大环境事件6起,重大环境事件13起,造成21人死亡、705人中毒(受伤)。05年11月13日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到2006年12月5日,我国共发生各类重大突发环境事件89起,平均每两天就发生一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着中国已经进入环境风险的高发期。
  ②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态度微妙.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2007-01-04/121511952320.shtml.2007年4月8日.
  ③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99页.
  ④邹海林.责任保险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2页.
  ⑤刘宗荣.保险法.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345页.
  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00页
  ⑥环保总局与保监会联手推环强险,煤炭业率先试点.中华网.http://news.china.com/zh_cn/finance/11009723/20061212/13804570.html.2007年日.
  ⑦全国环境统计公报(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网站.http://www.sepa.gov.cn/plan/hjtj/qghjtjgb/200709/t20070924_109497.htm.200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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