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学视域中的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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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关注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经典著作的重新解读的过程中,对国外解释学的思想和方法发生了浓厚的兴趣,而我国深刻的社会变革,又将马克思主义的研究置于需要把理论和实践统一起来的“视域融合”的思潮中。然而,到底何种解释更契合经典文本的意义或原作者的用心,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想寻求马克思的意见,尝试将其在繁浩的文献解释实践中提出的某些解释学原则、方法给予梳理,作为文本解读中的解读,以就教于同仁。
其他文献
2006年8月1日至4日,由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和南开大学社会哲学研究所共同举办的第六届“马克思哲学论坛”在天津举行。本次论坛的主题为“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阐释与创新”。来自国内马克思主义哲学博士点的学术带头人以及政治哲学领域的学者一百余人,就“政治哲学的当代复兴”、“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阐释与建构”、“马克思政治哲学与西方政治哲学”、“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建构”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和交流。
期刊
在《庄子》哲学中,道作为第一原理,不仅构成了存在的根据,而且体现为存在之序,所谓“语道而非其序者,非其道也”(《庄子·天道》),便表明了这一点。从哲学的内在逻辑看,《庄子》重齐物,“齐”既以统一性为指向,又与“杂”相对而包含着条理性和有序性之意;在“齐”这一层面,道同时展开为统一性原理与秩序原理。存在的秩序本身又有多重的呈现形态,以天地之序为形式,它既展示了形而上的意义,又表现了审美的维度;在社会之治中,它与人的实践方式或“在”世方式相联系,其中伴随着自然与自发的互融与互动;通过“游心乎德之和”及“守其一
关于什么是政治的问题,在西方政治哲学史上主要形成了三种基本理解并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古希腊罗马时期围绕国家而展开,文艺复兴时期围绕权力而展开,20世纪50年代开始围绕价值而展开。本文将探讨,当国家、权力以及价值与政治的关系均被人们充分认识,并处于福柯所说的“共时性”的连续性的情况下时,它们之间可能构成的内在联系。概括地说,当国家、权力与价值的关系处于“共时性”的连续性时,它们之间呈现出的是一种递进性层级架构,即国家→权力→价值。充分认识上述三种政治理解之间的层级架构,不仅有助于更加准确地把握政治的本质,而且
宗教是人类最早创造的文化形式之一。这种文化形式在中世纪与哲学的形而上学相结合而成为最高的意识形态,统治着这一时期人们的精神生活。文艺复兴的理性从宗教的批判中发展起来,却并没有消灭宗教,而是保留了宗教,使其成为科学理性的一个补充要素而存在,于是,宗教与科学就成为现代人生活中的互补要素而发展。由于科学与宗教的互补存在,人们产生了一种错觉:理性与信仰是由不同的文化形式来表达的,科学表达理性,而宗教只是表达信仰。20世纪以来的文化哲学直接挑战了这种观点。
转变增长方式是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而转变增长方式的根本是转变生产方式。在工业危机日益凸显、新科技革命已经兴起的今天,转变生产方式本质上就是推进传统工业化向新工业化转变。所以,转变增长方式归根结底必须明确提出和实施中国新工业化发展战略。但是,实施中国新工业化发展战略不能割断新工业化与工业化的联系,必须切实弄清如何从工业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向新工业化转变的过程,这包括弄清从工业化向新工业化转变的任务、原则和方式。
和谐思想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精髓,和谐社会是中华民族梦寐以求的理想。从现代视野考察中华传统和谐思想,特别是和谐政治思想的现代价值及其转换,对于今天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并贯彻了科学发展观,强调必须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在文化发展方面则提出:“要从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传统文化发展观中解放出来,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文化发展观。”①本文的目的是以科学发展观的一般原理为指导,根据十六大以来我们党着眼于当今世界和中国发展态势对文化发展作出的系列论述,结合我国当前文化发展面临的紧迫任务,对新文化观与科学发展观的关系、对我们所理解的新文化观的主题、概念和逻辑关系进行探讨。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十四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在全国产生了巨大反响,唤醒了全国人民潜藏于生命之中的生态智慧与和谐理念,使人们的视域开始从生物生态转向人的生态,从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主客二分的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转向“有机整体”、“和谐共生”、“本体平等”的多样统一的具体意义的存在。这预示着在我国一个追求生态文明的生态时代开始到来。因此,在考察传统和谐理念的基础上研究现代和谐理念,成为学术界必须完成的重要课题。
柏拉图在《泰阿泰德篇》中指出,知识是加上逻各斯的真信念。这个提法的当代表述为:知识是得到辩护的真信念。它满足以下三个条件:A知道P,当且仅当(1)P是真的,(2)A相信P,(3)A有充分的理由R相信P。就条件(3)而言,我们发现柏拉图对什么东西才能够作为理由R作出了很强的限制。柏拉图借苏格拉底之口认为,抢劫案是“非目睹不能知的事实”,而审判官“凭耳闻而判决,判决虽确,毕竟非凭知识”。因此,在柏拉图看来,对于审判官而言,关于抢劫案的信念永远也不可能算作知识,知识只能是“仅能被目击证人所知道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