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一些基层检察院把“渎职 侵 权犯罪”称为“不入腰包腐败”,这说明渎职侵权 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查处这类 犯罪是当前基层检察院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对惩治腐败、减少犯罪,树立基层检察院的良好形象,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要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其难点甚多。
一、“查办案件”——必须深知渎职侵权犯罪的含义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概念特征 。渎职侵权案件是基层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科管辖的两类案件,对这两类案件的性质、特点进行研究和比较,有利于基层院针对各自的特点确定不同的侦查方案和措施。渎职犯罪是指负有国家具体管理职能的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亵渎职守而发生的一种职务犯罪,是国家管理的公权力在具体的工作人员身上发生异化的标志。总而言之,渎职、侵权两类案件在法律规定和表现形式上都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根据各自的性质和特点确定不同的侦查方向的侦查重点,是突破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关键。
二、“查办案件”——必须弄懂渎职侵权犯罪的区别
(一)渎职侵权犯罪表现形式不同。一是渎职犯罪实质上是一种“作弊”行为,行为非常隐秘,外人很难发现,即使被人发现,该行为也可能被伪装成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二是渎职案件一般没有直接的被害人。而“侵权”案件一般有比较直接的被害人。三是确定渎职案件和“侵权”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有所区别。渎职案件除了要确定该行为可能触犯的刑法条文之外,还要首先确定该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行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四是渎职案件一般有“原案”,“侵权”案件一般没有“原案”。所谓“原案”是指 与作为 侦查对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密切相关的应由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理或在特殊情况下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权处 理的案件。而“侵权”案件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侵权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民主权利,一般不存在“原案”的问题。
(二)渎职侵权犯罪构成犯罪不同。一是主观方面,渎职案 件既可以由故意构成,又可以由过失构成 ,而“侵权”案件只能 由故意构成。二是客观方面,“侵权”案件只能表现为作为的形式,而渎职案件既可以表现为作为的形式,又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三是主体方面,虽然渎职案件、“侵权”的主体 都可以笼统地表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各自又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四是客体方面,渎职案件与“侵 权”案件 都侵 犯了一个共同 的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但是,渎职案件和“侵 权”案件侵犯的直接客体却并不同。
三、“查办案件”——必须查找渎职侵权犯罪的问题
(一)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主体过窄。一是修订后的《刑 法》第九章的某些法律条文将渎职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脱离了实际,与实际发案特点不符,事实上并不存在此类犯罪的可能,不利于打击犯罪。二是修订后的《刑法》第九章将渎职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得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无法被追究。
(二)渎职侵权犯罪的法定刑偏轻。修 订后的《刑 法》第九章关于渎职犯罪的法定刑偏轻。渎职犯罪的三十四个罪名中,情节一般的,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也有的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修订后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最高刑为七年,如果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巨大乃至特别巨大损失的,最高刑也不能超过七年;只有对极个别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情节特别严重的(即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追诉、裁判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人员罪),其法定最 高刑才为十五年有期 徒刑,而对渎职犯罪的处罚中没有一种犯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与日趋严重的渎职犯罪行为相比,法律对上述犯罪的惩罚程度显得偏轻
(三)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机制缺陷。目前,基层 检察 院的渎职、侵权案件侦查机制仍然沿袭着过去的侦查体制,查办案件以基层检察院为主,分市院提办、督办、交办为辅进行,部分市院组建了“特侦队”这一临时组织,协助基层检察院查办案件,虽然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既不统一也不规范,没有真正起到灵活机动、专业高效的作用。
四、“查办案件”——必须深挖渎职侵权犯罪的原因
(一)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难找。当前,基层检察院在查办渎职侵权 案件中,存在着认识统一难,发现线索难的问题。
(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较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而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或经济落后地区,这种起刑点标准过高,因此,会放纵一大批渎职犯罪分子。
(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主观诱发。渎职侵权犯罪的产生,既受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也与犯罪主体的主观认识和心态有关。其主要表现:一是价值观念偏差。二是责任心的丧失。
(四)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处理较难。目前不少基 层检 察官反映,查办渎职侵权案件,调查取证难,定性处理难。究其原因,一是少数领导支持不力。二是群众不能够很好地配合,怕打击报复。三是表现为立案的多,最后提起刑事诉讼的少。
五、“查办案件”——必须完善渎职侵权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侦破能力。一是把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二是实行分工负责制,即渎职侵权检察科的干警在一个时期内对各行政执法机关实行相对稳定的分工负责制。三是努力提 高干警素 质。
(二)实施以事立案,推进秘密侦查。新刑 事 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 定为以事 立案 提供了法律 依据。基层检察院要大胆探索以事立案,秘密侦查的路子。做到打击有力,决不能手软,要加强预防工作,防微杜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扩大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效果,让犯罪分子无藏身之地。
(三)构建侦查机制,实行整体作战。一是建立 侦查 指挥协 调组织机制。二是建立基层院渎职侵权检察科与公诉科配合的机制。三是建立合理的侦查力量配置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区域联动,上下一体,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侦查工作运行机制,保证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取得新成效。
(四)完善刑事立法,创造良好环境。一是扩大渎职罪主体的范围。二是重构渎职犯罪刑罚体系,充分发挥刑罚功能。三是提高公民思想素质,创造良好的道德环境。
(五)强化综合素质,实施科技强侦。基层 检察 院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成败,人的要素是查办渎职侵权案件成功的关键。渎职侵权案涉及法律、法规多,知识领域广,专业技术性强,每办一案对地方都有 相当的政治 影响,不解决 队伍素质 问题,业务拓展将成为一句空话。所以必须针对实际情况,通过短期突击性的学习和长期的系统培训,促进队伍的法律水平、行业知识和计算机等现代科技装备实际操作能力,从而全面提高队伍的侦查水平,为侦查模式的转化打下坚实的基础,确保基层检察院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查办案件”——必须深知渎职侵权犯罪的含义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概念特征 。渎职侵权案件是基层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科管辖的两类案件,对这两类案件的性质、特点进行研究和比较,有利于基层院针对各自的特点确定不同的侦查方案和措施。渎职犯罪是指负有国家具体管理职能的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亵渎职守而发生的一种职务犯罪,是国家管理的公权力在具体的工作人员身上发生异化的标志。总而言之,渎职、侵权两类案件在法律规定和表现形式上都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根据各自的性质和特点确定不同的侦查方向的侦查重点,是突破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关键。
二、“查办案件”——必须弄懂渎职侵权犯罪的区别
(一)渎职侵权犯罪表现形式不同。一是渎职犯罪实质上是一种“作弊”行为,行为非常隐秘,外人很难发现,即使被人发现,该行为也可能被伪装成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二是渎职案件一般没有直接的被害人。而“侵权”案件一般有比较直接的被害人。三是确定渎职案件和“侵权”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有所区别。渎职案件除了要确定该行为可能触犯的刑法条文之外,还要首先确定该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行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四是渎职案件一般有“原案”,“侵权”案件一般没有“原案”。所谓“原案”是指 与作为 侦查对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密切相关的应由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理或在特殊情况下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权处 理的案件。而“侵权”案件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侵权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民主权利,一般不存在“原案”的问题。
(二)渎职侵权犯罪构成犯罪不同。一是主观方面,渎职案 件既可以由故意构成,又可以由过失构成 ,而“侵权”案件只能 由故意构成。二是客观方面,“侵权”案件只能表现为作为的形式,而渎职案件既可以表现为作为的形式,又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三是主体方面,虽然渎职案件、“侵权”的主体 都可以笼统地表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各自又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四是客体方面,渎职案件与“侵 权”案件 都侵 犯了一个共同 的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但是,渎职案件和“侵 权”案件侵犯的直接客体却并不同。
三、“查办案件”——必须查找渎职侵权犯罪的问题
(一)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主体过窄。一是修订后的《刑 法》第九章的某些法律条文将渎职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脱离了实际,与实际发案特点不符,事实上并不存在此类犯罪的可能,不利于打击犯罪。二是修订后的《刑法》第九章将渎职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得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无法被追究。
(二)渎职侵权犯罪的法定刑偏轻。修 订后的《刑 法》第九章关于渎职犯罪的法定刑偏轻。渎职犯罪的三十四个罪名中,情节一般的,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也有的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修订后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最高刑为七年,如果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巨大乃至特别巨大损失的,最高刑也不能超过七年;只有对极个别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情节特别严重的(即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追诉、裁判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人员罪),其法定最 高刑才为十五年有期 徒刑,而对渎职犯罪的处罚中没有一种犯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与日趋严重的渎职犯罪行为相比,法律对上述犯罪的惩罚程度显得偏轻
(三)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机制缺陷。目前,基层 检察 院的渎职、侵权案件侦查机制仍然沿袭着过去的侦查体制,查办案件以基层检察院为主,分市院提办、督办、交办为辅进行,部分市院组建了“特侦队”这一临时组织,协助基层检察院查办案件,虽然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既不统一也不规范,没有真正起到灵活机动、专业高效的作用。
四、“查办案件”——必须深挖渎职侵权犯罪的原因
(一)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难找。当前,基层检察院在查办渎职侵权 案件中,存在着认识统一难,发现线索难的问题。
(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较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而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或经济落后地区,这种起刑点标准过高,因此,会放纵一大批渎职犯罪分子。
(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主观诱发。渎职侵权犯罪的产生,既受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也与犯罪主体的主观认识和心态有关。其主要表现:一是价值观念偏差。二是责任心的丧失。
(四)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处理较难。目前不少基 层检 察官反映,查办渎职侵权案件,调查取证难,定性处理难。究其原因,一是少数领导支持不力。二是群众不能够很好地配合,怕打击报复。三是表现为立案的多,最后提起刑事诉讼的少。
五、“查办案件”——必须完善渎职侵权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侦破能力。一是把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二是实行分工负责制,即渎职侵权检察科的干警在一个时期内对各行政执法机关实行相对稳定的分工负责制。三是努力提 高干警素 质。
(二)实施以事立案,推进秘密侦查。新刑 事 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 定为以事 立案 提供了法律 依据。基层检察院要大胆探索以事立案,秘密侦查的路子。做到打击有力,决不能手软,要加强预防工作,防微杜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扩大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效果,让犯罪分子无藏身之地。
(三)构建侦查机制,实行整体作战。一是建立 侦查 指挥协 调组织机制。二是建立基层院渎职侵权检察科与公诉科配合的机制。三是建立合理的侦查力量配置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区域联动,上下一体,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侦查工作运行机制,保证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取得新成效。
(四)完善刑事立法,创造良好环境。一是扩大渎职罪主体的范围。二是重构渎职犯罪刑罚体系,充分发挥刑罚功能。三是提高公民思想素质,创造良好的道德环境。
(五)强化综合素质,实施科技强侦。基层 检察 院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成败,人的要素是查办渎职侵权案件成功的关键。渎职侵权案涉及法律、法规多,知识领域广,专业技术性强,每办一案对地方都有 相当的政治 影响,不解决 队伍素质 问题,业务拓展将成为一句空话。所以必须针对实际情况,通过短期突击性的学习和长期的系统培训,促进队伍的法律水平、行业知识和计算机等现代科技装备实际操作能力,从而全面提高队伍的侦查水平,为侦查模式的转化打下坚实的基础,确保基层检察院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