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提高检察人员的诉讼监督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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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诉讼监督的目标在于通过强有力的监督,促使司法机关以及有关的执行机关依法正确履行法律职责,确保国家、集体、个人受侵害的利益及时得到救济,违法行为人及时得到制裁,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及时得到恢复。我国的司法工作在满足群众司法需求方面还仍存在较大的不足,主要在于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其诉讼监督职责履行不到位。其中,作为具体担负诉讼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其诉讼监督意识之缺乏,又是最主要的原因。应树立“逐案监督”理念,强化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的办案力量,突出诉讼监督职能的发挥,还要修改现有的诉讼法,增加相应诉讼监督的规定,改革现有的检察工作考评制度,从而使诉讼监督不再弱势。
  关键词:诉讼监督;意识缺乏;原因分析;应对办法
  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所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其目标在于通过强有力的监督,促使司法机关以及有关的执行机关依法正确履行法律职责,确保国家、集体、个人受侵害的利益及时得到救济,违法行为人及时得到制裁,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及时得到恢复,等等。因此,履行好诉讼监督职责,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意义重大。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提高,与此同时,其司法需求也在不断增长。但根据近年来媒体上不断披露的司法不公案例,不难看出,我们的司法工作在满足群众司法需求方面还仍存在较大的不足,离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还有较大差距。这其中的原因较为复杂,但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其诉讼监督职责履行不到位,不能不说是非常重要的原因。其中,作为具体担负诉讼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其诉讼监督意识之缺乏,又是最主要的原因。
  作为有多年基层检察工作经验的检察工作者,笔者深知基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履行诉讼监督职责方面存在的难处。本文试图从对办案人监督意识缺乏的诸多原因分析入手,进而提出如何应对的意见和建议,与同仁商榷。
  一、办案人监督意识缺乏,造成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责难以有效发挥
  近年来,为强化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有关部门出台了不少意见和办法,但其实际效果并不乐观。一些司法机关违法办案、侵犯当事人权益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遏制,这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仍居高不下,司法不公案件屡屡见诸媒体得到认证。一方面,一些地区的司法机关继续提供着低水平的司法服务,导致群众缠访缠诉不断;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仍按传统的思维、方法、模式办理份内之案,不愿对其他司法机关人员存在的违法办案行为主动“挑刺”。一些地区,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成堆,群众屡屡越级上访,但司法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却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查处。也许其中原因很多,但检察人员诉讼监督意识之缺乏,一定程度导致司法专横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纠正,进而愈演愈烈。
  一部法律即使再完备,如果没有好的执行者,它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我们的检察人员为什么会缺乏监督意识呢?
  二、办案人诉讼监督意识缺乏的原因分析
  造成办案人诉讼监督意识缺乏的原因较多,可概括为主观和客观两大方面。
  (一)主观方面的原因
  一是认为诉讼监督不是办案任务。按照传统的办案模式,工作中,办案人只要在把握好案件质量的基础上,不错捕、错诉,到期办结手中积存的案件,或者完成年度内的抗诉案件指标,那么他(她)就是合格的办案人,不影响成长进步,也不影响考核晋级。至于通过办案中的严审细查,去发现其他司法机关人员违法办案、侵犯当事人权益等问题,并启动必要程序追究“问题办案人”,这类“诉讼监督”就不在办案任务范围内了。即便是为了完成上级机关制定的考评任务,在审查批捕、起诉中多追捕、追诉遗漏嫌犯等,也只是在完成业务部门的考评指标,对有效地遏制其他司法机关人员违法办案的作用实在有限。
  二是基于规避办案风险的考虑。一般情况下,办案人就案办案不会有什么风险;相反,如果对办案中发现的其他司法人员违法问题予以监督,可能破坏同其他司法机关办案部门之间长期工作往来中达成的“默契”关系,不利于自己或本部门今后工作的开展,同时也影响自己积存案件的办理进度。而且,一旦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案件认起真来,如果最终监督结果不令其满意,当事人可能缠访不断。因此对办案人来说,在正常办案的同时去搞诉讼监督,可谓“费力不讨好”,风险太大。
  (二)客观方面的原因
  一是诉讼监督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则。我国的诉讼法律,对于诉讼监督的规定极其简略,致使诉讼监督可操作性不强。在《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部分地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法院的裁判启动监督的依据和相应程序。在这里,因为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系事后监督,仅通过这些规定,我们只可能勉强判断裁判内容是否合理,却很难判断法院的裁判是否是通过公正程序运作出来的,裁判出台前是否存在幕后交易等。在《刑事诉讼法》中,缺乏针对侦查机关违法办案行为如何处理的具体规定,导致检察人员在审查批捕、起诉时,只要认为基本证据链条没有问题,就不再对侦查机关违法取证行为、侵犯当事人权益等问题“较真”。在这种情况下,检察人员只能对诉讼监督知难而退,能回避就回避。
  二是监督手段的刚性不足。办案中,检察人员对于其他司法机关在诉讼存在的一些违法问题,出于提高办案质量的考虑,有时也会主动做出一些“监督”,手段之一就是向“问题部门”发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诉讼中存在的个别违法问题。但检察建议实质上等同于劝告书,对方可采纳亦可不采纳。在对方不采纳的情况下,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制裁性质的规定,检察机关只能作罢,监督也只好打了折扣。
  由于存在上述诸多原因,导致办案人要么不愿监督,不敢监督;要么不会监督,不能监督。久而久之,诉讼监督这项职责就远离了检察人员的视野,最后连监督意识也淡薄了,并成为一种常态。
  三、应对办法
  (一)树立“逐案监督”理念,不监督就是失职。我们的诉讼法律虽然不太完备,但对诉讼监督的职责的规定还是明确的。因此,检察人员对于其在办案中发现的其他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违法问题,应该主动监督,不能回避,否则就是失职。检察机关应强化“逐案监督”的理念,让监督成为办案中必要的工作程序和职业习惯。基于上述考虑,检察机关应对现有的案件审查报告等文书的格式重新进行设计,增加关于诉讼监督方面的审查意见,列明其他司法机关人员诉讼中是否存在违法办案事实和情形,并提出处置建议。对于发现的问题,办案部门要逐级启动监督程序,最终由检察机关予以纠正,以至于达到追究责任的效果。
  (二)强化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的办案力量,突出诉讼监督职能的发挥。检察人员诉讼监督意识缺乏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担心实施监督会影响“正常办案”。在人少案多的压力下,检察人员连自己积存的案件都完成不了,还奢谈对其他司法机关进行监督,不太现实。
  (三)修改现有的诉讼法,增加相应诉讼监督的规定。现有诉讼法关于诉讼监督的操作规则少之又少,应增加对诉讼监督的规定,细化每一环节的程序,增加制裁性的规定,让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硬起来。如可以规定,对司法机关违法办案经监督后仍无改进的情况,可启动弹劾程序,由检察机关提出,人大机关受理,成立特别问题调查委员会予以处理。一旦弹劾成立,可启动免去法官(或警官)的程序。
  (四)改革现有的检察工作考评制度。应进一步强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工作与人民群众间的互动,增加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力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这也许是评价检察工作好坏真正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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