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寻衅滋事案件多发的原因和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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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至2012年6月,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和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109件1522人,其中寻衅滋事案件170件274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15.3%和18%,呈多发趋势。近日,该院对此类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统计分析,提出对策建议。
  一、寻衅滋事案件的特点
  一是团伙犯罪比例较高。170件案件中,团伙作案有76件181人,分别占寻衅滋事罪案件的45%、66%。主要表现为多人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无故殴打他人、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
  二是涉案人员文化程度较低。在274人中,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下的有228人,分别占寻衅滋事罪案件总人数的83.2%,无业人员有169人,分别占总人数的61.7%。未成年人的有40人,分别占总人数的14.6%。寻衅滋事罪涉案人员主要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且大都是无职业,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甚至还拉拢、引诱未成年人参与犯罪。
  三是作案手段比较恶劣。170件案件中,持凶器作案有48件73人,分别占寻衅滋事罪案件的28.2%、26.6%;共造成243人伤亡,其中,轻伤145人、轻微伤83人、重伤8人、死亡7人。主要表现为持刀、棍等作案,手段、方式恶劣,造成伤亡众多、后果严重。
  四是社会危害性较大。170件案件中发生在娱乐、餐饮、网吧、酒店等公共场所的有111件,占案件总数的65.3%。其中,发生在酒店、餐饮19.9%、网吧13.3%、工地9.7%、学校3%。寻衅滋事罪案件的案发地主要在公共场所,而且损害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
  五是另案处理人员较多。移送审查起诉的寻衅滋事罪案件中共有另案处理人员242人,另案处理的主要原因是在逃、证据不足或涉及其它案件等。
  六是量刑偏轻。寻衅滋事罪案件中判处刑罚为三年以下徒刑的有64件108人,分别占总数的37.6%、39.4%;判处拘役的有51件87人,分别占总数的30%、31.8%;判处缓刑的18件21人,分别占总数的10.6%、7.7%;判处管制10件17人,分别占总数的5.9%、6.2%。量刑普遍偏轻,打击震摄效果不明显。
  二、寻衅滋事案件多发的原因
  一是社会管理防控措施不到位。主要是重点人员和重点场所的管控措施不力。一方面,寻衅滋事案件的涉案主体大多是社会无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这一群体文化水平低、工作不稳定、流动性大,在校期间没有受到较好的法制教育,进入社会后接受法制教育机制又不完善,教育管理主体、责任、方法、措施不明确、不具体,以至于责任界限不清,造成这一群体法律意识淡薄,管控无序,犯罪高发;另一方面对重点场所的管控措施不到位。娱乐、网吧、酒店等重点场所是刑事案件、特别是寻衅滋事案件高发地区,治安巡逻、开展联防等措施不完善、落实不到位,盲区盲点突出,管控措施效果差,甚至重点场所的安保人员也参与刑事犯罪,犯罪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二是立法不完善。首先,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较低,刑法第239条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期为五年,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未对起点刑和基准刑做具体规定。实践中,具体量刑则要依据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以及情节轻重程度、造成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大小来适用刑罚。而2010年试行的《湖北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规定“寻衅滋事罪起点刑为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对危害程度增加刑罚量的情形规定也不全面,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到两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到六个月刑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危害公共秩序的在六到一年刑期内量刑,特别是对造成重伤、死亡的如何增加刑罚量则没有规定。这对寻衅滋事罪造成的社会危害及严重后果来看,明显偏轻。其次,法定刑规定过于笼统。刑法第239条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符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四种情形之一才能定罪,但该条对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未作明确规定,且量刑最高不能超过5年,有期徒刑与拘役、管制刑罚间差距大,寻衅滋事罪造成的后果也轻重不一,导致了实践中界定模糊,操作困难,标准不统一。
  三是法院判决量刑偏轻。由于寻衅滋事罪法定刑过于笼统,量刑的起点及基准刑不高,加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等因素,涉案人员都会在律师的动员下,对被害人给予经济上的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在法庭上认罪,审判机关又较少考虑寻衅滋事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影响,导致宣告刑普遍偏轻,没有起到打击警示作用,这与寻衅滋事罪的社会危害性是不相适应的,有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对策建议
  一是完善社会管理防控机制和措施。首先,要完善对重点人员的管理机制。建立以社区为牵头管理部门,综治、公安、司法、检察等部门相互配合,负责进行核查登记、法制教育、思想动态等为工作内容的重点人员(包括流动人员、社会闲散人员、无业人员)管控工作机制,定期对这一群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及时掌握思想动态,防止争强斗狠,化解矛盾纠纷,达到对重点人员进行防控的目的。其次,建立以公安牵头、社区联防为重点的治安巡逻、联防联控机制,加大重点场所巡逻联防的频率和次数,着力警示和打击犯罪,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案件,防患于未然。
  二是进一步完善立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量刑标准、情节恶劣标准等规定。应针对寻衅滋事罪所造成的轻伤、重伤、死亡等不同后果和嫌疑人的不同犯罪行为,规定不同的法定刑,对寻衅滋事案件中造成重伤、死亡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增加刑罚量。对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应根据其社会危害性适当提高刑罚量的幅度,由此来提高整个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从而加大打击力度,严惩犯罪,实现罪责刑相当。
  三是规范酌定情节的使用。法院在对被告人进行量刑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全案因素,考虑整个案件所带来的后果、社会危害、社会影响,合法合理量刑,而不应只注重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就予以轻判,而忽视整个案件的影响和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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