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犯罪治理的域外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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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两面性,科技的发展使食品的品种、色泽、成分等出现了不同于传统食品的较大改变,但也使得食品生产、销售中的不安全因素增加。近十年来,我国每年都会出现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不仅让企业的信誉扫地、走向破产,更是严重地危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实,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是我国才存在的问题,也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挑战。五月份,欧洲各国爆发的肠出血性大肠杆菌疫情引发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人是铁、饭是钢”,调侃饮食重要性的诙谐语气背后,是老百姓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密切关注。在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过程中,“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实用主义方针不仅没有过时,还能让我们更加理性的看待国内的食品安全问题。
  
  背景资料:
  
  ★2011年3月,“瘦肉精”事件曝光后,“染色馒头”、“回炉面包”、“牛肉膏”、“添加剂”等事件接踵而来,对老百姓的餐桌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2011年3且28日,最高人民检察浣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一批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职务犯罪案件。
  ★2011年5月,我国台湾地区查获全球首起饮料食品违法添加有毒塑化剂事件,很多台湾知名品牌饮料都受到该供应商污染,截止到6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显示台湾地区公布的受塑化剂污染的问题企业增至3Q8家,涉及相关产品863种。
  ★2011年5月中旬。在德国爆发了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污染蔬菜的事件,欧洲多国都发现了类似的病例。截止至6月20日,欧洲多国暴发的出血性大肠杆菌疫情,已造成39人死亡、接近3000人受感染。
  
  法国的食品安全与监管制度
  ◆刘林呐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其中包括两点:第一“有毒有害物质”。第二“对人体健康影响”。可以说,食品安全是指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不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现实的或潜在的侵害的一种状态,也就是说,所有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危险都不存在,这是一个绝对概念。
  2011年上半年,法国发生数起因食品安全引发的消费者死亡或疾病事件。1月22日,一名十四岁的男孩在位于阿维尼翁市中心的一家快餐店用餐后因食物中毒死亡。该快餐店负责人被控因未履行法律或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审慎义务过失致人死亡罪。该快餐店也被法国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局(DGCCRF)查封。3月10号,在沙赫特赫市,一名十六岁的女孩因食用土耳奇烤肉引发胃疼,呕吐,医治无效死于沙赫特赫市中心医院。沙赫特赫市检察官证实“验尸官确认女孩死因为食物中毒”。肆虐整个欧洲的“毒黄瓜”事件,法国亦未能幸免。5月28日,法国经济财政工业部、卫生部和农业部发表联合声明,称该国发现3起疑似病例,皆因黄瓜中的细菌导致食物中毒。法国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局(简称DGCCRF)负责人指出,“尽管之前唯一一家从西班牙进口可疑黄瓜的法国批发商已经停止其相关销售。但是已经流向市场的黄瓜早已被送往布列塔尼,尤其是菲尼斯太尔省各饭店的餐桌。
  
  一、食品安全的法律框架
  (一)2001年1月,欧盟发布食品安全问题《白皮书》,详尽规定了各成员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2002年1月28日。欧盟批准颁发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欧盟EC178/2002食品安全法令,被称为欧盟食品安全的基本法。该法令不仅规定了各个成员国食品立法的总原则。而且详细规定了食品市场的准入制度、生产、流通、消费等食品安全质量监管的各项环节。法国一直是欧盟农业政策的第一大受益国,法国食品安全立法主要基于欧盟食品安全质量法律法令,并不断修订现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第二,法国早在上个世纪20年代就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78年制定的,经过了多次修改补充,最近一次补充是2011年5月19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包括五章,内容涵盖消费者人身安全、食品安全、健康消费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涉及内容主要包括产品标识,产品安全,产品销售,显失公平合同等,以及对商品质量规范要求,具体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为调整和规范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1999年,法国议会通过了政府提出的《农业法》,确定法国进入多协能农业时代。农业已不再简单地是农民的问题,也不再仅仅是经济发展问题,而是关系到人类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关系到就业,关系到国土整治,环境保护等一系列问题。根据2010年5月6日的第2010-462号法令,《农业法》修改为《农业与海洋捕鱼法》,规定了卫生检验与农业产品质量监控措施,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二、食品安全的监管模式与监管主体
  总体上,法国食品安全的监管模式,基本上能够形成各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具体而言,管理模式采取由法国经济财政工业部、农业部、卫生部三个部委以及相应的地方机构分工负责。分工监管的方式。即:法国经济财政工业部管理植物性食品从生产到消费以及动物性产品从流通到消费环节:农业部管理动物性产品的生产;动物性产品的卫生由卫生部监管。
  法国,无论在法规还是制度层面,经济政策更加倾向于从食品安全。向更加广泛的服务领域的消费安全延伸。保障食品的消费安全,强化产品质量成为主要目标,特别表现为打击舞弊行为和监督畜牧业。因此,促使两种不同的机构的应运而生,即打击舞弊机构和畜牧业监管机构,共同保障食品安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打击舞弊行为由隶属于经济、财政工业部的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局(DGC,CRF)来承担。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局有权基于公平贸易原则,干预所有的加工产品,内容涉及产品标识、添加剂以及食品残留物等各项指标。具体而言,竞争、消费与反欺诈总局可以通过市场检查和抽查。监督上市产品特别是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重点检查食品中的原料来源、成分构成、添加剂、外包装和商标。特别对于新上市的食品还要对其卫生标准、微生物、污染源、重金属、农药残留物等进行检查,确保上市食品的质量是安全可靠的。另外,根据农业法规定法国农业部设置了食品总局。主要负责保证动物及其产品的卫生安全、原产地,监督质量体系管理。
  此外。法国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所涉及到的中央部门的性质与欧洲其他国家不同。实践中,成立于1920年的卫生部并没有改变食品安全由农业部单独负责的状况。直到今天,因管理手段的缺乏,对公共健康问题反应迟缓,使得公共健康总局(DGS)居于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的边缘地位。公共健康总局目前主要负责饮用水质量监管。同时也参与起草制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在地方,在法国各大区和各省均设有相对应的专门机构,实行以地方领导为主,中央 领导为辅,分别负责本辖区的消费者投诉的食品安全工作。但是实践中也有些问题,比如,法国各省设有卫生和社会事务局,但是他们权力过于分散,无法保证详尽无遗的跟踪餐饮业经营状况和集体食物中毒的情况。而这些工作恰恰本应由他们具体负责。
  近年来食品行业在生产方式,营销。消费方面取得很大发展,疯牛病危机已经改变了食品安全目标的外延。今天考虑到经济和文化重要性,在食品卫生政策框架内,为确保消费者健康能够得到保护。必须加强制定食品安全政策特别是食品质量监管政策地制定。欧盟制定了越来越多的法律,特别是把有关食品安全的国际贸易规则(尤其是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列人议程。
  
  三、食品安全质量监管遵循的原则
  (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相分离原则
  为贯彻此原则,法国组建了食品健康安全局(AFS-SA)。根据1998年7月1日的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法令,组建了三个独立机构,包括食品健康安全局,国家卫生监督所(INVS)和法国健康产品卫生安全局(AFSSAPS)。这些机构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也不受任何利益团体的制约,他们的风险研究和评估结果在上交政府食品监管部门供其决策的同时,还要全部发表在独立的网站上,供社会大众浏览。法国食品健康安全局成立于1999年4月。其主要任务是评估食品或药品对人类健康带来的风险和食品的营养状况。食品健康安全局是一个公共机构,接受卫生部,农业部和财政部联合监督。2010年7月,食品与健康安全局不复存在,而是与法国环境与职业健康局合并,新组建为食品、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局,但是其职责没有改变。食品与健康安全局承担着从生产到流通环节,评估人类或者动物消费的所有产品的营养价值以及对健康带来的风险。而它监控的风险,可能来自动物疫病,控制植物病害的杀虫剂及农药和化肥等。该机构保证监控的连续性与经常性。以便于对问题提前发出预警。食品健康安全局可以进行科学研究工作,收集消费者的提供的信息。但是该机构无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但可以对食品安全立法提出立法建议。在法国,还存在着隶属于行政监管机构的风险评估机构,例如竞争、消费与反欺诈总局下辖八个专业实验室。两种风险评估机构互相配合,互为补充。在食品监管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风险评估与管理分离原则要求行政管理机构的政治上处理决定与专家的评估意见结合起来,一方面可以保证行政决定的客观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相关数据的完整获悉。
  (二)“从农田到餐桌”全程预防控制原则
  全程预防控制原则要求食品安全的监管全方位覆盖食品生产,储存,运输所有链条,最终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国家卫生监督所(InVS)和法国健康产品卫生安全局(AFSSAPS)负责对食品的卫生安全进行监督。
  
  食品安全规制的美国法视角
  ◆郑延谱
  
  美国联邦政府对于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可以上溯到1906年颁布的《纯食品药品法》。百余年来,美国在食品安全领域经历了由乱到治的漫长历程。如今,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已经建立,美国的食品供应也被公认为世界上最安全的食品供应制度之一。对于正处于风口浪尖上的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而言,美国的相关经验显然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下面对美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的特色做一个概要性的介述。
  
  一、立法完备。覆盖全面
  美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覆盖了所有食品,为食品安全制定了详细而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督管理程序,对于进口食品,从认证、包装、标识及检测、检验方法等也都有详细的规定,从而构成了一张非常严密的食品安全保护法规网。美国第一部有关食品安全的基础性法律《纯食品药品法》早在1906年就获得通过,又在1933到1938年对该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修改后的法案叫做《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该法案赋予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在除肉、禽和部分蛋类以外的国产和进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过程中广泛的监管权力,此外还包括对新型动物药品、加药饲料和所有可能成为食品成分的食品添加剂的销售许可和监督。成为美国食品安全法律的基础和核心,为美国食品安全的管理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框架,被认为是世界上同类法律中最全面的一部法。除上述一脉相承的基础性法律之外。美国在食品安全领域还先后制定了《联邦肉类检查法》、《禽类食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食品质量保护法》、《美国检疫法》、《联邦牛奶进口法》、《正确包装与标识法》、《婴儿食品配方法》(修正案)、《营养标识与教育法》和《饮食增补剂健康与教育法》等。值得一提的是,现任总统奥巴马于2009年推动了七十年来对《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的最大一次修改,称为《美国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案》,该法案尤其赋予FDA在食品安全领域广泛的、预防性的措施。首次规定了FDA对所有问题食品都有权进行强制召回,等等,进一步加大了对食品质量的监管力度。上述法律法规,覆盖到食品安全的所有领域,为美国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而且,每次修订新的法律,都广泛吸收了包括相关企业在内的各方面力量参与,使得立法充分反映现实需要;在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也注重根据规定和现实需求,适时修正完善,体现出较强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二、多部门配合,各司其职
  美国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实行多部门分工模式。这是由其联邦制的国家体制所决定的。美国联邦及各州政府具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能的机构有许多。其中具备制定食品安全法规和进行执法监管的最主要的联邦行政部门有卫生与人力资源服务部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环境保护局(EPA)、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CDC)、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等。
  FDA负责监管所有国产和进口食品(但不包括肉类和禽类),瓶装水,酒精含量小于7%的葡萄酒,还负责添加剂和色素的许可、一般公认安全物质的审查、食品安全研究及宣传教育等职责。FDA只负责跨州销售食品的监管。各州自产自销以及餐饮业的监管由各州负责。FSIS主要负责在美国进行销售的肉、家禽和蛋产品的安全与卫生、标签和包装的规范,制定肉、禽、蛋的管理法规和有关标准,开展屠宰前和屠宰后的检疫,对公众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的宣传教育等。FSIS和FDA在鸡蛋产品上的监管有交叉,前者主要负责监管鸡蛋产品的加工领域,后者主要负责鸡蛋产品的流通领域。EPA主要负责农药登记与注册,制定安全饮用水标准,研究预防饮用水污染的途径,评估新杀虫剂的安全性,制定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等法律法规,教育公众安全使用杀虫剂,等等。CDC主要负责食源性疾病的预防、监测、检验、调查以及研究工作。CBP主要与联邦管制机构合作执法。确保所有货物在进入美国时都符合美国法规条例的要求。此外,美国商业部、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也不同程 度地承担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能。美国各州一级的政府也都设有各种类型的机构,负责该州内自产自销食品以及餐饮业的监管。但这些州机构与FDA等联邦机构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联系,联邦的标准经常被州所采用。
  可以看出,美国食品安全虽然涉及部门众多,但由于政府部门的职责相对明确,各部门依照法律的授权各司其职即可,并不会导致由于分工的不明确所带来的混乱。各部门在工作中一般也遵从以下原则:第一,明确责任主体,强调食品生产厂家是第一责任人,负有保证产品安全的责任;第二,注重决策的科学性,政府部门的决策涉及到公众利益时。要由专业人员进行风险分析,从根本上保证科学性;第三,注重决策的民主性,政府部门的决策尽可能保证透明度,广泛征询各方面意见,还邀请民众代表参与决策。严格执法,有错必纠。
  
  三、责任制度
  美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的规制主体,几乎涵盖了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所有人员,包括经销商、生产商、中间商和零售商以及产品的出租人、托管人、许可人,还有身为产品供应商的雇主、服务提供者等等。因此,只要是食品行业的从业人员,违反了相关规定,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根据《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第306条之规定,不仅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以及社团都可以成为责任主体。下面根据《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介绍一下美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一)刑事责任
  《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第301条列举了各种制造或销售掺杂、掺假的食品或药物以及假冒他人食品或药物之商标的行为。该法第30(a)(1)条规定,实施第301条款所列之行为者,应被判处1年以下监禁或1千美元以下之罚款,或并罚;已受过处罚而再次实施该条之行为,或有欺骗与误导之意图而实施该条之行为者。应被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不超过1万美元之罚款,或并罚;实施301(t)所列之行为,并具有特定情节的,处以10年以下监禁或不超过25万美元之罚款。《美国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案》第134条对《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进行了修订,规定实施301(a)、(b)、(c)、(k)、(v)条所列之行为,涉及任何假冒或掺假食品之个人行为,处10年以下监禁或依据《美国刑法》第18条之规定处以相应的罚金,或并罚。
  (二)行政责任
  例如,《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第303(b)(2)(A)条规定了雇主的行政责任。该条规定,只要雇员在履行职务中实施了第301条所列之行为,即使雇主没有刑事过错,也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对个人每违反一次处2万美元以下罚款,单一活动中累计罚款不超过5万美元;案件中涉及其他人,累计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5万美元,单一活动中累计罚款不超过100万美元;任何人如果故意违反第301条有关食品的规定。对个人每违反一次处5万美元以下罚款,单一活动中累计罚款不超过10万美元;案件中涉及其他人,累计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50万美元,单一活动中累计罚款不超过750万美元。
  (三)民事责任
  美国食品安全法规对民事纠纷的赔偿规定也是十分明确和详细的,因食品安全民事赔偿适用于《同一产品质量示范法》,所以具体的赔偿包括补偿性赔偿,其中又有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需要指出的是,或许也是更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在上述几种形式的责任之外,美国社会长期形成的信用机制在无形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政府监管和媒体监督十分严密的美国,任何从事食品行业的企业家都深知,企业一旦因食品质量问题被曝光,就会被打上深深的烙印。不但影响销售额,还会影响到投资人的信心。无法估量的违法成本使得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都很注意自我约束,注意对食品安全进行自律式监管。
  此外,美国在食品安全领域还有一些有着鲜明的特色的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HACCP系统(危害分析及关键点控制系统)。它对食品生产中的每个环节、每项措施、每个部分进行科学的危害风险的鉴定、评估。找出关键点加以控制,做到既全面又有重点。该系统对食品链的全过程都制定了可操作的规范,使食品原料的供应,食品的加工生产、包装贮藏、销售消费都在统一的规范制约下运行,为保证食品安全奠定了可靠的基础,实现了政府对食品“从农场到餐桌”的监管。又如食品召回制度。将离开生产线进人流通领域的缺陷食品召回,风险由生产商和经销商承担,从而督促其更加审慎地关注食品质量。
  法治社会的形成以及法治理念的培育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对于亟待规范的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而言。达到合理而有序的状态尚需时日。研究美国百余年的食品安全法治经验,分析其中的成败得失,必然对我国的食品安全治理之路产生重要而深远的积极影响。
  
  日本食品安全管理及对我国的启示
  ◆徐尉
  
  日本在食品安全方面以标准严格、执法严格著称。笔者曾于2008-2010年在日本地方政府工作两年。对日本的食品安全管理有亲身感受,现将日本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作一介绍,并期望能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一些借鉴。
  
  一、日本食品安全管理的历史
  日本食品安全相关法律体系,从1947年颁布《日本食品卫生法》开始建立,之后又陆续颁布了《日本农业取缔法(1948年)》、《日本农业标准法(1950年)》等,但当时并不完善。在五六十年代日本经济高速发展时期,接连出现了的一些严重影响国民身心健康的公害事件和食品安全事件,如50年代中后期的水俣病,影响数万人;1955年森永砒霜牛奶集体中毒事件,在牛奶中混入砒霜,造成13000多名婴幼儿砒霜中毒,130多人死亡;1968年发生聚氯乙烯米糠油事件,受害者14000余人。这些事件,给日本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敲响了警钟。直到2003年日本颁布《食品安全基本法》,在内阁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经过近半个世纪整备,相继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并设计了严格的检查制度和计量制度。很多食品标准的严格程度超过了国际标准。给世人留下了日本食品安全的良好印象。
  
  二、日本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特色
  (一)制定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
  该法律体系覆盖了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食品生产和流通环节,包括3个层次:(1)基本法律,法律效力最高。如《食品安全基本法》、《牛肉生产履历法》、《食品卫生法》、《日本农业标准法(简称JAS法)》、《农药取缔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植物防疫法》以及根据《食品安全基本法》第11条制定的肯定列表制度等;(2)根据法律制定并由内阁批准通过的政令,如《食品安全委员会令》、《JAS法实施令》等;(3)根据法律和政令,由日本各省(相当于我国中央部委)制定的法律性文件,如《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关于乳和乳制品的成分标准省令》、《牛奶营业取缔规则》、《饮食品防腐剂、漂白剂取缔规则》、《饮食品添加剂取缔规则》等。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日本政府于2003年5月出台的 《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了日本食品安全体系的基本原则和依据,树立了确保国民健康是最重要的基本理念;将实施食品健康影响评价作为确保食品安全的施政基本方针,明确导入食品的风险评价体制,规定了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明确了风险分析方法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的应用。并授权内阁府下属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明确了地方政府与消费者共同参与的责任。
  (二)确立全国统一的监管体系
  2003年以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为多头管理体制,缺少协调性和整体规划性。为打破条块分割管理格局,加强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统一协调和管理,根据《食品安全基本法》,2003年7月1日,在内阁府设置食品安全委员会。由7名知名专家学者组成,下设总计250人的14个专门调查会,分别对化学类物质(包括农药、添加剂、化学物质、污染物质、器具及包装容器和动物药品)、生物类物质(包括微生物、病毒、霉菌、未知病原体和自然病毒)及新开发食品(包括转基因食品、化肥、饲料和新食品)负责进行调查。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内阁直接领导,统一负责食品安全事务的管理和风险评估工作。该委员会不是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机关,也不是食品安全的咨询机关,而是一个食品安全监管和政策执行监督的专家和技术机关。负责协调和主导食品安全制度和标准的制定、实施。
  在食品安全委员的统一协调和领导下。厚生劳动省(相当于我国的社保部)和农林水产省(相当于我国的农业部、林业部)各司其职,分别负责对食品卫生和农副产品卫生进行监管。例如,对进出口及日本国内市场的食品卫生监管由厚生劳动省进行:涉及农药等残留标准的规定问题则由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共同制定:生鲜农产品包括植物、肉类和水产品的安全性由农林水产省负责。最终,形成了三位一体的政府监管体系。
  (三)明确政府责任
  在日本,食品安全出了问题首先是政府的监管责任不到位。《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第三、六、十条规定,国家有责任和义务制定政策保证食品的安全;政府必须在法制或财政方面采取措施保护食品安全的行政体制的责任。另外,民众作为消费者,还受到《日本消费者基本法》的保护,该法第11条明确规定,政府必须采取措施,确保国民消费生活的安全。因为很多情况下消费者自己是无法保障食品安全的,比如食品添加剂问题,消费者自己无法判断,因而消费者作为纳税人有权要求政府保护他们的消费安全。
  (四)推行食品追踪系统
  日本在农业标准法的基础上推行了食品追踪系统,通俗的说就是农林产品、食品身份证制度,该系统给农林产品与食品标明生产产地、使用农药、加工厂家、原材料、经过的流通环节及所有阶段的日期等信息。借助该系统可以迅速查到食品在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阶段使用原料的来源、制造厂家以及销售商店等记录。同时也能够追踪掌握到食品的所在阶段,这不仅使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等能够得到保障,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也能够及时查出事故的原因、追踪问题的根源并及时进行产品召回。
  (五)严格执法,严厉处罚
  良好的食品安全生产环境,都是通过严格执法实现的。在日本国民的意识里,食品本来就应该是安全的。所以任何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甚至在我们看来不是大问题的问题,都可能引起轩然大波,受到日本全国的关注。2008年8月,农林水产省在调查中发现三笠食品会社将从政府手中竞购的农药残留超标的工业用米当作食用大米转卖。案件被媒体曝光后,农林水产大臣于当年9月18日引咎辞职,该企业信誉扫地,无法维持经营,11月进入破产程序;2009年2月初,原社长、顾问等5人陆续被刑事拘留;2010年10月,原社长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罚金400万日元,三笠食品会社被判处罚金800万日元。2007年1月11日,不二家制果会社使用过期牛奶的事件被发现,导致不二家全国停业,社长辞职。最后,该公司被山崎面包会社收编。在日本销售伪劣商品就是这样的下场。
  关于处罚严厉的例子。笔者在日期间亲眼所见的还有:德岛县新生食品会社,在2008年6-12月期间,将中国产的竹笋18.9吨标示为日本产或德岛县产。销售金额达1028万日元,额外获利250万日元;事件被曝光后,社长及专务二人被刑事拘留,并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执行3年和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期执行3年。2008年6月,岐阜县发生了丸明肉制品批发会社“飞弹(地名)牛肉”等级伪装事件。经调查,在2007年10-11月,该公司将1000盒4级烧烤用“飞弹牛肉”标示成最高等级的5级品销售给一家啤酒公司作为回馈客户的赠品。事件被曝光后,社长被迫辞职谢罪,并被刑事拘留;经过审判,社长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期执行4年。像这样的案件,在中国或许算不上大案,但在当时,造成了日本全国性的食品安全案件丑闻,闹得沸沸扬扬,使该公司信誉扫地。
  
  三、对我国食品管理的几点启示
  (一)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管和协调机构
  目前,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国家机构包括:卫生部门、工商部门、环保部门和质检部门等,各部门单独执法,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笔者建议,我国也应该仿照日本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国务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一一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或者委员会,负责全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和协调工作。虽然2009年12月,卫生部组建了由42名委员组成的第一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但该委员会的层级太低,设在卫生部之下。这样导致该机构无法进行在卫生部门职权框架之外机构的执法。
  (二)完善食品信息公开制度
  1 建立农药使用标准和检测体系
  首先是建立农药标准体系。国家明令禁止或未经国家许可使用的农药一律不准使用,农药必须在有关部门。如乡镇农业站的指导下。在农作物生长的适当时期内适量使用;其次是建立科学的检测体系,对成熟的农产品进行残留农药成分检测,凡是超过标准的,一律不准上市流通;严禁在生产蔬菜、水果过程中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并强化监督查处力度,进而从生产环节入手,控制源头,解决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2 对农产品实施可追溯管理模式
  建立农产品、食品身份证制度,像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一样。在农村地区组织农业经济合作社,其所属农户,必须记录农产品的生产者、农田所在地、使用的农药和肥料、使用次数、收获和出售日期等相关信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以迅速锁定产品范围,查明问题源头。
  3 严格食品标签管理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公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种类、名称及含量;在食品标签上必须明示营养标识,包括各营养成分含量,同时还要注明是否属于转基因食品。食品企业在食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应做到严格自律,从原料加工到出厂的每个环节都严格把关,定期向消费者全面公开安全生产状况。
  (三)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社会变动剧烈,犯罪率大幅 提高。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要想控制食品安全犯罪,必须尽快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加大执法力度的重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加大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的查办:在每一起严重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背后,往往都隐藏着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犯罪。一些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体现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并规定了比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更重的法定刑,将最高法定刑从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加大了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如河南省检察机关在双汇瘦肉精事件中共查处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嫌疑人26人,都是从事畜牧监管的人员。
  二是加大对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力度。增加其犯罪成本,使食品生产者不敢以身试法。据统计,2010年9月至2011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嫌疑人220人,提起公诉65件113人。其中在“瘦肉精”事件中,检察部门共批捕该事件涉及的“瘦肉精”生产者、销售者、生猪经纪人、饲料经营者、生猪养殖户等犯罪嫌疑人58人。在上海染色馒头案件中,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逮捕了该公司的3名管理人员。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强。笔者相信并期待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越来越少。并能够尽早建立起一个食品生产者严格自律、民众放心食品市场。
  
  英国食品安全立法及监管问题评述
  ◆孙涛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食品安全问题立法与政策研究,进行食品安全立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的国家之一。拥有较为完备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同时也建立了卓有成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笔者对英国食品安全立法、监管政策及重大食品安全案件进行了简要的梳理、归纳。拟通过本文介绍给读者,以期对我国食品安全立法与政策的修订、执行提供一些可信的借鉴。
  
  一、英国食品安全立法的沿革
  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在《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计划指南》中,把食品安全定义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一种担保。食品安全与食品的生产、加工、贮藏和流通体系的发展息息相关,是对社会发展变化的反应。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工业革命的国家,在18、19世纪之交,英国已经成为资本主义工业化国家,在取得巨大经济成就的同时,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食品行业的生产商、经销商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蓄意在食品中掺假,损害消费者的健康。例如当时伦敦市场上牛奶的掺水率达10%-15%不等。食品的掺假问题,成为19世纪英国社会面临的最主要的食品安全问题。然而。由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局限性,政治家们对食品掺假问题并未予以重视。有良知的化学家和医生却成为揭露和研究食品掺假问题的急先锋,他们运用显微镜等当时先进的技术,分析食物样本,查找食物中的有害物质,并撰写文章向公众公开面包、茶叶、啤酒等食品的掺假情况。推动社会对公共卫生改革和反食品掺假运动的关注。
  学者们对于食品掺假问题的研究和宣传。唤起了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重视,也使得英国政府日益认识到食品安全形势的严峻。因此,英国政府逐步将食品安全监管纳入到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中,建立和完善了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1875年英国制定了《食品与药品销售法》(SFDA),成为英国第一部得到有效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该法令确立的许多原则和措施,被当今的食品安全法所继承和发展,“被公认为是现代食品立法的基础”,是“英国及其他国家中最好的一部食品法”。根据当代英国著名食品社会史学者约翰·伯纳特的研究,1875年法令实施后,英国的食品掺假程度大大降低。
  1938年英国颁布了《食品与药品法》,该法把食品卫生立法与食品掺假立法有机的融合在一起,成为一部名副其实的食品安全法。二战后,英国于1955年再次制定了《食品与药品法》,这部法令在英国实施了30年。1968年,英国修订了《药物法》,英国食品安全法从此成为单一的专门立法。
  1990年,在食品安全机制已经较为成熟,不需要在进行重大变革的背景下,英国颁布了《食品安全法》。该法令主要调整食品的质量和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法律授权监管机关可以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场所进行检查。并规定检查人员有权检查、复制和扣押有关记录,还可取样分析;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产品,监管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和禁止移动、禁止销售等强制措施。责任主体违法,不仅要承担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根据违法程度和具体情况,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制裁,对其处罚和制裁非常严厉。1990年法令主要针对立法机构和政府部门而制定,以“纲领方针政策”为主要特征,与之前的食品安全法令侧重于食品安全监管的特征有所不同。“这一类法律被称之为食品安全基本法,被认为是现代食品安全法发展的主要方向”。但1990年法令也并非尽善尽美,其中将负责食品安全的主导权授予英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没有组建独立的食品安全机构的设置问题,就备受诟病。1996年,英国爆发“疯牛病”危机,消费者信心受到重创。给英国经济造成了巨大损失,并出现了严重的社会恐慌。危机过后,英国农业部也备受责难。英国社会开始重新审视1990年法令,建立一个为消费者谋利益的独立的食品安全机构势在必行。所以,在英国《食品标准法》颁行后,一个半官方的食品安全机构——“食品标准署”于2000年应运而生。
  为完善食品安全立法体系英国还先后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动物防疫法》等,同时还出台了许多专门规定,如《甜品规定》、《食品标签规定》、《肉类制品规定》、《饲料卫生规定》和《食品添加剂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涵盖所有食品类别,涉及从农田到餐桌整条食品链的各个环节。这些法律法规为控制整个食品链的质量安全。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综上,英国食品安全立法经过150多年的发展,创制和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措施,建立了高效、合理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为确保本国乃至整个欧盟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英国食品安全执法机构的设置与职能
  英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由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主管当局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监管由食品标准署总体负责,肉类安全、屠宰场卫生及巡查由食品标准署下属的肉类卫生服务局管理。超市、餐馆及食品零售店的检查则由相应的地方管理当局管辖。为强化监管职能,食品标准署不隶属于任何内阁部门的非内阁部委,是独立的食品监督机构,负责食品安全总体事务和制定各种标准,代表英王履行职能,并透过卫生大臣向议会负责。该部门设有一个最多由14人组成的非执行理事会负责决定食品标准署的大 政方针。该理事会设有一名主席,成员分别由卫生部国务大臣、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地方政府的卫生大臣任命。一名首席执行官在执行管理理事会支持下主持全署日常工作。
  食品标准局作为英国政府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专设监督机构。其职能包括,第一,制定相关食品安全政策及食品安全标准。即制定或协助公共政策机关制定食品(饲料)政策,包括参与欧盟和国际层面的食品卫生法规政策的制定。食品标准署在首席执行官下设实施及食品标准部,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工作。不定期的制定一些指南,如2000年颁布的《食品与饮料业用ISO-9001-2000应用指南》、2006年颁布的《新食品标签指南》等。第二,向卫生部及公众提供与食品(饲料)有关的建议、信息和协助,帮助公众更新饮食健康的观念。第三,获取并审查与食品(饲料)有关的信息,可对食品和食品原料的生产、流通及饲料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的任何方面进行检测。第四,对其他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评估和检查。
  英国食品安全的具体执法工作主要由地方政府和口岸卫生执法部门承担。食品标准署根据有关地方政府食品安全执法框架协议和《食品安全法》下的操作守则对上述部门的监管管情况进行监督。此外,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DEFRA)负责兽药和农药的欧盟监控项目,交易标准、园艺标准和酒类标准除零售环节之外的执法工作也由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负责。英国把各类屠宰场作为重点监控场所,政府相关部门对各屠宰场实行全程监督。大型肉制品和水产品批发市场也是检查重点,肉类卫生服务局的食品卫生检查官员每天在这些场所仔细抽样检查。确保出售的商品来源渠道合法并符合卫生标准。
  
  三、英国食品领域的追溯、召回制度
  为了实现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英国在食品生产领域建立了严格的食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对食品质量全程监控。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如发现食品存在问题。可以通过电脑记录很快查到食品的来源。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地方主管部门可立即调查并确定可能受事故影响的范围、对健康造成危害的程度,通知公众并紧急收回已流通的食品;同时将有关资料送交食品安全署。以便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安排控制事态。严格的法律和系统的监管有效地控制了有害食品在英国市场流通,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利益。
  在追溯制度方面,英国建立了统一的数据库,包括识别系统、代码系统,详细记载生产链中被监控对象移动的轨迹,监测食品的生产和销售状况。还建立了食品追踪机制,要求饲料和商品经销商对原料来源和配料保存进行记录,要求农民或养殖企业对饲养牲畜的详细过程进行记录。比如,牲畜饲养者必须记录包括饲料的种类及来源、牲畜患病情况、使用兽药的种类及来源等信息并妥善保存。屠宰加工场收购活体牲畜时,养殖方必须提供上述信息的记录,屠宰后被分割的牲畜肉块,也必须有强制性的标识,包括可追溯号、出生地、屠宰场批号、分割厂批号等内容,通过这些信息,可以追踪每块畜禽肉的来源。在英国“克隆牛风波”中,当媒体披露,一些英国农场主表示饲养了克隆牛及其后代,并将其牛奶和牛肉制品拿到市场上销售。因为公众对克隆动物食品食用安全问题存有疑虑。食品标准署在获知情况后,很快查明报道中的牛是一头从美国进口的克隆牛的后代,并据此确认了其后代8头牛所在的农场,以及是否有相关奶制品或肉制品进入市场。食品标准署公布调查结果后,很快平息了风波,有力的维护了肉制品行业的稳定。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效率、利益的同时,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负面问题,不仅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也对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留下隐患。对于一个法治国家,就需要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及时完善法律制度,规范社会行为,保障人民生活和经济正常发展。上述英国合理、高效、完善的食品安全立法体系及其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对我国食品安全立法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在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的今天,我国也应采用国际通行标准,及时清理、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完善食品安全立法。并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按照从农田到餐桌的原则,对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遵行相关国际标准进行严格监管。
  
  注释:
  [1]魏秀春:《英国食品安全立法研究述评》,《井冈山大学学报》2011年3月第32卷第2期。
  [2]叶永茂:《中国食品安全法的若干思考与建议》,《药物评价》2006年第4期,第246页。
  [3]苏立:《英国食品安全立法体系及其启示》,《理论探索》2010年第2期,第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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