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的检察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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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2009年10月14日上午10时许,犯罪嫌疑人彭某、龙某、王某等九人其搭设在磨盘水库下游出水口处的“阳简”(一种捕鱼工具)被冲毁甚为不满,遂冲到该水库主坝上,见到水库工作人员邓某等人从闸房出来,便认为邓某有意放大水将他们所搭的“阳简”冲毁,就向前对邓某拳打脚踢,邓某被打逃至山上,彭某、龙某、王某等人向磨盘水库工作人员敲诈了8000元现金。2010年4月7日,全州县公安局就犯罪嫌疑人彭某、龙某、王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提请批捕。2010年8月,被告人彭某、龙某、王某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拘役五个月。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上述案件的审查批捕阶段,检察官发现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不能证实三名犯罪嫌疑人构成敲诈勒索罪。那么能否直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呢?若批捕,是否要将报捕的三名犯罪嫌疑人一并批捕?侦查机关将在逃的其余六名犯罪嫌疑人抓捕后将作何处理?磨盘水库水管处与九名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太白地村相邻,批捕人数过多是否会激发新矛盾?此案是否存在和解的可能?六名犯罪嫌疑人在逃,是对社会安全的一种潜在隐患,且全州县蕉江乡磨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是该县重大工程项目之一,关系到水库下游数万百姓的安危,该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项目的进展情况,此案处理不当,势必对该工程造成负面影响。
  面对种种困惑,检察官是否能积极主动的启动案件自行调查程序,采取一些能动性措施,化解社会矛盾?这即能动检察问题。
  能动检察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可以借助案件,以实现正义为目标,以宪法原则和精神为依托,主动为政治、经济以及社会问题服务,着眼于实质正义的维护而非过于迁就于形式正义。这要求检察官在处理具体争议时,除了考虑法律规则以外,还要考虑具体案件的事实、法律原则、案件的社会影响、道德、伦理、政策等因素,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作出最后的决定。…目前我国正面临着新的一轮司法改革,能动检察切合时代发展的需求。构建和谐社会,建立宪政国家,除了法治精神的传播、法治文化的积淀和决策者对宪政制度的精心设计外。司法机关与检察官的能动对于此目标的实现意义尤显重大。
  
  二、检察官当下应奉行什么样的司法哲学
  
  (一) 克制抑或能动:两种声音,一个结论
  能动检察与克制检察是检察工作的两个方面,两者可以和谐地统一于检察权的正当行使过程。谦抑检察主要是就诉讼的程序运作而言的,能动检察则主要就实体的运用而言。二者从不同角度诠释检察权的本质属性,并共同作用于诉讼监督中,其根本目的在于克服立法、侦查机关办案中的固有缺陷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能动检察也是一种司法哲学观。在现代国家。关于检察权在社会生活中的角色与功能一直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传统的检察权力局限于制约平衡。并不在于纠纷解决、定纷止争、保障社会秩序。近年社会复杂的权力结构已经大大拓展了检察权的功能范围。发挥着形成公共政策、推进社会改革的政治功能。
  在我国,由于深受理性主义的成文法传统影响,在理性主义观念之下,检察官应当保持克制,即只应探求法律意思,寻求法律理由,“不能离开法律追求社会效果。”“严格法治主义要求司法必须采取克制主义立场,司法克制主义是一种严格强调法律文本含义至上、法律文本的意义以含义为基础的一种法律解释姿态。”
  上述案件中,检察官走出克制抑或能动二元对立的语境,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要求,通过广泛调查,运用政策考量、利益衡平等工作方式履行了检察职能:分析研判形势,回应社会需求,参与社会治理,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 理性与回归:检察能动主义的立场
  检察官在“司法过程中采取的一种灵活方法。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一定法律规则,创造性地适用法律,理性地作出判断,从而不断地推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的变革和发展。”中国社会的乡土特色,是检察能动性生存的土壤。在乡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过渡时期,通过能动检察适当调整实现正义,是当前中国现实条件下通往正义的正确选择。
  “司法的根本目的不仅在于弄清法律文本的真实含义,而且更重要的是判定什么样的司法裁判能为当下的社会所广泛接受和认同。”因此,检察机关为社会服务,发挥检察能动性的方式应是多元的。
  能动检察要严格遵循一定的“底线”,检察官其个人要守牢做人的良知和道德,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和法律人的职业道德,诉讼监督过程要遵循人类文明的公理性、普适性准则和基本的公平正义标准。
  在上述案件的处理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是一致的,经检察官主动的调解工作。促进了双方刑事和解,达成了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当地村组干部、水库管理处对此深表感谢,县委、政府对检察机关的公正、文明、热情执法作风给予了高度评价。
  
  三、检察官如何在案件中体现能动性
  
  案件处理中,检察官的能动性应本着延伸办案、主动服务、促进和谐的原则,有效维护社会各方的利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上述案件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该案存在四个重要问题需要证实:一是犯罪嫌疑人在水坝出水口下游搭设“阳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二是犯罪嫌疑人搭设“阳简”的成本如何?三是磨盘水管处工作人员开闸放水前是否尽到了通知义务?四是提请批捕的三名犯罪嫌疑人是否为该案的主犯,其余六名在逃犯罪嫌疑人在该案中所起的作用如何,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承办检察官认为有必要组织人员通过深入调查。
  2010年4月13日,检察官迎着倾盆大雨驱车50余公里赶往全州县公安局蕉江派出所就有关案情进行调查了解。在对蕉江派出所了解案情及处理意见的基础上,先后分别听取了被害人邓某等人的意见。同时到该院的检察联系点、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太白地村委听取蒋支书、唐主任(系全州县人大代表)对此案的陈述和意见。通过调查查实:在水坝出水口下游搭设“阳简”违反水利管理有关规定,但已是多年惯例;开闸放水前磨盘水管处虽尽到通知义务,但通知未给予他人充足的时间;“阳简”的价值一般在300元左右,损失与要求敲诈的金额相差不是太大;报捕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在该案中起主要作用;三名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后,磨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进展顺利;磨盘水库水管处曾向全州县县委、县政府递交报告,要求严惩九名犯罪嫌疑人,此案引起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
  掌握了这些重要情况后,检察官制定了下一步工作计划。一是补充磨盘水管处开闸放水通告等重要材料移送归卷,充实相关证据。二是与公安机关达成共识:办案的最终目的不是打击犯罪,而是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公平正义。六名在逃犯罪嫌疑人由检察联系点工作人员及村委蒋支 书、唐主任做好其家属工作,规劝他们尽快投案自首,派出所不再抓捕,投案自首后依法从轻处理。同时对从犯建议公安机关作治安管理处罚,不作为刑事处理。三是就该案而言,敲诈勒索的金额为8000元人民币,而犯罪嫌疑人达九名,且其余六名在逃犯罪嫌疑人尚有在读未成年人。经检察联系点联系员及村委蒋支书、唐主任调解,当天,所敲诈的8000元钱已退还磨盘水管处,犯罪嫌疑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500元医药费,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达成了刑事和解。
  随后,公安机关对四名自首的从犯进行治安管理处理,该院对自首的二名被告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被告人彭某、龙某、王某移送到法院后,公诉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调查收集到的证据发表了庭审意见,建议法院充分考虑本案的起因、积极退赃、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具体情况,建议对三名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理。最终,三名被告分别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上述承办检察官所做的工作,践行了维护公平正义的根本宗旨,其诉讼领域的公平正义价值得到了充分体现。
  
  四、能动检察在公平正义价值中的体现
  
  (一) 延伸诉讼监督方式,实现了社会利益的均衡
  法律适用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利益衡平的过程。检察官从法律理念、法律价值、法律原则、政策导向等角度出发。认真进行价值判断,正确适用推理方法,从而达到最佳的利益衡平的结果。
  法律具有滞后性,永远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能动检察把法律与社会链接起来,充分发挥社会调节器作用,使法律更加贴近社会。案例中办案检察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委)积极启动调解,即采取“检调对接”方式,把人民调解员纳入刑事案件的调解,使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达到了息诉罢访,定纷止争的效果。检察官通过能动的司法方式解决纠纷,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 加强权利保护,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
  检察官的能动性在司法过程中通过对各种因素的考量。而不是拘泥于法律的规定,有利于加强权利保护,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对六名投案自首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宽严相济,教惩并重,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能动型国家中。找出事实真相往往是实现其法律程序之目标的前提条件。”在社会正义价值观的引导下,办案检察官收集了有利于被告人从轻处理的证据,建议法院充分考虑本案具体情况,建议对三名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理,一审法院采纳了公诉意见,作出轻判。本案中启动能动检察这一触角,对正义性进行衡平,对合理性进行取舍,追求最大限度的社会正义。
  
  (三) 践行群众路线。创新社会管理
  能动检察要求检察官把执法办案延伸到非诉讼活动中,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引导社会提高自我管理和调节的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建立涉诉矛盾纠纷风险评估机制,对群体性纠纷案件、社会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要将涉诉信访隐患排查、化解和稳控工作作为定案把关必须研究的内容,对于存在涉诉信访隐患的,及时开展化解工作,有效解决可能引发的问题。
  上述案例中,一个只敲诈8000元的案件中,如对九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进行刑事处理,显然是打击面过宽,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会引发新的矛盾。六名在逃犯罪嫌疑人若不及时归案,将会对社会的安全带来隐患,也会给其家属带来沉重的精神负担。检察官积极做家属工作,促其投案自首,并建议公安机关对从犯采取治安管理,不作刑事立案。惩治结合,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得到了当地群众和县委、政府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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