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纳税人的权力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uw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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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国际上对纳税人的权利并无一致的规定,但从立法情况来看,包括基本生活维持权、依法纳税权、接受服务权、知情权、隐私权、礼遇权一般被视为是纳税人的基本和重要的权利,本文主要针对纳税人的隐私权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隐私权现状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91-01
  
  一、纳税人隐私权利及保护的现状
  
  隐私权是指在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和私人生活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以及私人信息和私人生活受到非法侵扰,寻求救济的权利。由于隐私权保护对象及其内容的特殊性,它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人格。结合法律的规定,我们认为隐私权主要包括四项权能:一是隐私保密权,二是隐私利用权,三是隐私支配权,四是隐私救济权。2008年5月1日,我国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标志着政府信息公开开始步入“有法可依”的时代。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需要掌握纳税人详细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情况、收入情况、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以便于正确的处理计算纳税人所纳税额,这些信息属于纳税人的隐私,应该受到保护。但是,目前我国对纳税人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对于纳税人个人隐私信息的收集和管理。由于税务人员的疏忽很可能获取错误的个人信息,事后又不能做到及时的修正,这样容易导致错误的行政行为,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则也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另外对于采集来的信息又缺乏必要的保密措施,而致使信息被窃取,从而影响纳税人的权益;二是对于个人隐私信息的使用与公开。未经纳税人同意擅自将其信息使用或者公开,这都是对纳税人的权益侵害;三是对于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还存在着缺少法律保护的问题,一旦纳税人的信息被窃取或者非法使用,又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该如何处置和应该受到什么样的赔偿。虽然在很多法律中如《民法通则》中提及了隐私权,但是也仅归属于名誉权,不周密,也不能够起到真正的保护作用。
  
  二、纳税人隐私权利与税收征管的冲突
  
  税收征管的实施必须以相关的经济事实及其收益的存在等证据的查明作为前提。税务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必然要在不同程度上侵入纳税人的私人生活领域中,这必然与强调保有个人生活权利空间的隐私权发生不同程度的冲突。税收征管目的在于保证国家财政权利的实现,而隐私权则是保证个人对其个人信息予以自决或控制的宪法性权利,这样必然会造成二者之间的冲突,这些冲突首先表现在:
  
  (一)税收征收权与隐私权的内在冲突
  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税务人员为了正确做出纳税金额,就必须要对纳税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了解,包括收入及来源等等,但是这些恰巧是纳税人的隐私权,这样便形成了一种内在的冲突,无法避免。
  
  (二)税收检查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主体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的情况进行检验和核查。税收检查的目的在于通过各种不同渠道和方式的检查,确定纳税人所承担的纳税义务是否与其生产经营状况相一致、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为此,《税收征管法》中明因此,税收检查的实施,势必触及一定人群的私人空间,不仅对被检查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私人生活造成一定的干预和介入,与被检查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第三人同样可能纳入其检查的范围,其经营活动与场所同样面临被侵入的危险,纳税人视为隐私的生活空间受危及的程度即相应增加。加上现代科技的发展不仅使传统的检查措施可以借助于更有效的技术手段来完成,现代技术手段的发展也为税务机关提供了新的检查方式,而这也加剧了税收检查对隐私权侵害的可能性
  
  三、对纳税人隐私权利保护的完善
  
  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无论是在纳税人个人隐私信息的收集与保管、使用与公开,还是在个人隐私信息侵权救济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纳税人隐私权被侵犯问题。虽然,我国近几年来对于纳税人的隐私权的保护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时代的变迁,我们还需要不断的完善、更新,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好纳税人的权益。针对目前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的问题,提出几点对策:
  
  (一)构建完备的法律制度
  “法”是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最基本也是最权威的工具。只有把纳税人的权利用法的形式规定下来,纳税人的权利才有可能落到实处。因此,我国应在各有关法律中追加或完善纳税人的权利。①首先应该在宪法中明文规定,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只要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对纳税人隐私权的保护,这就为其他的法律制定提供了依据,二是应修改各种税法以充分体现税收法制的公平、合理和合法性,为纳税人公平纳税提供公平的法律依据。三是应继续修订税收征管法规,使税收征管法更能体现和明确纳税人的权利。四是应制订政府特别是税务机关的服务规范,将保障纳税人权利的措施蕴含于政府和税务机关的服务规范中,以此来制约对纳税人权利的无意识侵犯。
  
  (二)加强政府对纳税人的保护
  政府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是最有作为的。政府本身又是法律的执行机关,他是最有力度的执法者,税务机关作为政府的直接职能征税机关,政府对其税收执法行为应严格约束。政府对违规行政应加大处罚。政府对困难纳税人应酌情税收减免。政府对破产纳税人可给予一定的“税收返还”。政府对用税应精打细算。政府对税金用途和效用要实行公示制度,还纳税人知情权。政府用税应依法接受纳税人的监管。
  
  (三)纳税人自我维权意识的提高
  纳税人自我维权意识的提高是纳税人权利得以保障的重要一环。你有权利你把它放弃了,这项权利对你就没有实在的意义。你有权利有人侵犯了,你自己不去维护,谁给你维护呢?因此,纳税人应自觉提高税收维权意识,熟悉税收法律,熟知自己的权利。一旦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权,要敢于和侵犯你的税收权利的税务机关对簿公堂。法院应秉公办案,不应偏袒代表政府的税务机关一方。社会新闻媒体要像宣传消费者维权一样来宣传纳税人的维权,造就纳税人维权的良好态势和社会氛围。对弱势纳税群体的维权要给予法律援助。总之,纳税人的隐私权的保护应该受到重视,并且要根据时代的发展制定周密的保护措施,不断的更新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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