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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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在这个到处充满着变革的社会中,各种利益冲突不断加剧,导致犯罪行为不断增多。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严峻,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犯罪类型恶性化、犯罪手段智能化、犯罪形式团伙化、犯罪主体复杂化、犯罪年龄低龄化的特点和趋势。因此,如何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引下,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制度成为亟待解决的立法和司法问题。
  关键词宽严相济 未成年人犯罪 社区矫正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031-02
  
  一、社区矫正制度介绍
  社区矫正是一个“舶来品”,英文为Communitycorrection或Community-basedcorrection,直译为社区矫正或依托社区开展的矫正活动。因为矫正的法律与实践在国外存在着争议,并且各国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也不同,所以对“社区矫正”的概念界定,各国莫衷一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03年7月共同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里明确指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现代刑罚的实施,不仅考虑因果报应,同时也考虑大多数犯罪者终将重新进入社会的现实问题。基于刑罚目的理论的变化,社区矫正具有了重要的意义。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这一独特的群体,刑罚的目的更应注重未成年罪犯的重新回归社会。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引下,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确立以“宽缓为主、严厉为辅”的具体刑事政策的同时,相应地在对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的处罚方面,也更应体现刑罚的宽缓化、非刑罚化。对未成年人的刑罚采取社区矫正方式,不仅有利于正确教育改造犯罪者,而且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同时更有利于体现行刑人道化的刑事理念。
  二、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发展
  在我国,由于受传统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以及在我国社区缓慢发展的背景下,实质意义上的社区矫正是近几年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产生。随着2000年上海成为第一个实施社区矫正的城市之后,北京市于2002年也开始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尤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03年7月共同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之后,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6省市作为首批试点省份相继开展工作。根据通知精神,试点工作主要在城市社区进行,有条件的农村乡镇也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试点。2004年5月,司法部印发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该办法较为详细地在社区较正的概念、原则、目的、任务、适用范围、管教办法、法律依据及法律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人员等方面予以规定。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于2005年1月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在通知中又增加了12个省区市作为社区矫正的试点地区。
  根据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的统计,截止2007年6月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经在全国25个省区市的123个市州、517个县展开,分别占全国省、市、县建制的78.1%、36.9%、18.1%。由此可以看出,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的起步虽然较晚,但其发展速度极快,也有相当乐观的发展前景。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全面铺开,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机关都在积极努力地推进这项工作。有些试点地区,在经过了几年的实践探索之后,已经开始建立起符合自己地方特色的社区矫正的具体规定与措施。
  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制度之现状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工作还很不成熟,迄今为止仍未形成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罪者的社区矫正体系。不仅对未成年犯罪适用社区矫正的观念滞后、认识存在误区,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也成为制约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瓶颈。与此同时,我国更缺乏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具体配套设施的建設。可以说,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专门的针对未成年犯罪者的社区矫正制度,我国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缺失
  在社区矫正的实际工作中,现行法律或未对社区矫正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使得相关司法和执法活动都因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受到制约。虽然两高两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但零散的司法解释无法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相匹配。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未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更没有出台《未成年人犯罪法》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正是立法上的缺失,造成了目前针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的局面。
  (二)对未成年刑事犯罪适用社区矫正的比例较低
  受传统“重监禁刑,轻非监禁刑”的思想影响,从普通百姓到司法管教人员,在对社区矫正这一显著不同于传统监禁刑的非监禁刑罚方式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认识观念滞后和认识误区。加之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目前仍未出台专门针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的立法,使得这一针对未成年人的行刑社会化举措的全面适用需要时日。
  (三)缺乏专门的、明确的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及专业的执行人员
  从目前的实践状况而言,公安机关作为刑罚的执行机关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而当前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又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公、检、法等多部门共同配合工作,这使得这一工作在具体运行中显得机构不明且零散。同时,根据未成年犯罪人自身的特点,再结合社区矫正工作的独特性质,需要由具备法律、心理、教育等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员才能胜任。因此,社区矫正工作缺乏一个明确的专业机构及一个专业人员组成的团队来专门负责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评估、监督、考核、奖惩等相关工作。
  (四)未成年犯罪者的社区矫正项目单一
  我国针对未成年犯罪者的社区矫正工作项目包括公益劳动、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技能培训、心理矫正及就业指导等。但这些项目缺乏对于特殊矫正对象的针对性,有的项目则存在着无法准确评估、缺乏程序规定等问题。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复杂,个体差异较大。因此在针对个体实施社区矫正时,也应根据对象的不同,综合运用其中几种具体的矫正方式。这样才能因地制宜地做好每一个适用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挽救、重新回归社会工作。
  四、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建议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推进,随着我国学者对国外行刑社会化理论的介绍,更随着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有条不紊的实施,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虽然起步较晚,发展趋势良好,但目前仍不够完善。如何在刑事政策指引下,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制度,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针对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完善建议:
  (一)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
  如前所述,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立法缺失,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瓶颈。因此笔者主张制定《社区矫正法》,并在其中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章。于此同时,还应制定《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程序法》,以此来形成我国完整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体系。同时,在立法中应确定社区娇正的适用范围,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具体而言,可以考虑明确规定,凡是因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而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缓刑的未成年罪犯,以及被判处监禁刑而刑期未满的认真悔改并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未成年罪犯,均可适用社区矫正。
  (二)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机构
  按照现有规定,公安机关是刑罚执行机关。公安机关不仅肩负着治安管理处罚职责,还肩负着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以及绝大多数的刑罚执行工作,如此的工作量,相对于我国现有警力而言,已经显得力不从心。如果将未来的社区矫正的执行和监管工作再交由公安机关行使,虽然有利于执行机关的统一,但无疑会使公安机关的工作负荷进一步加大,从而使得未成年犯罪社区矫正工作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组织既是刑事司法矫正,也是社会公共管理矫正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因此,笔者建议,是否可以考虑结合国家司法改革,在建立从中央到地方一整套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垂直领导的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机构体系,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领导,从而担当起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工作。
  (三)组建我国专业的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队伍
  未成年犯罪的社区矫正工作的独特性和重要性,决定了从事未成年犯罪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而我国并不缺乏这样的人才。我国的高等教育体制每年都为社会培养了大量的具备法学专业素养的本、专科学生及相当数量的硕、博人员。基于目前法学毕业生就业窄、就业难的现状,我们完全可以将其吸收到我们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来。可以在社区矫正机构建立起来的基础上,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毕业生,吸收到公务员队伍中来,以此充实并专业化我们的未成年犯罪社区矫正人员队伍。与此同时,应该考虑吸收一些素质高,有固定时间可以参加矫治工作的志愿者加入到我国矫正工作的队伍中来,比如高校的法学教师、专职律师以及品学兼优的在校大学生等。并考虑给志愿者提供免费的培训及适当的奖励,以提高其工作的专业性和工作的积极性。
  (四)建立有效的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措施
  目前,国际社会对未成年犯罪者处置的主流趋向是非刑事化、非监禁化、轻刑化。我国从实际出发,借鉴、吸收了国外的经验和做法,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犯罪者采取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并通过多种渠道、多项措施,使之得到落实和完善。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引下,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在“轻轻重重”的前提下,亦应采取以“宽缓为主,严厉为辅”的具体刑事政策。相应地,我国应建立符合未成年犯罪人特点的社区矫正措施。具体而言:
  首先,建立未成年犯罪的危险评估机制。危险性评估是根据服刑人员各种变量因素来进行综合打分,如罪犯的犯罪性质、犯罪的历史、个人特点、家庭状况及环境等根据事先对使用对象的社区矫正风险评估述职,可将社区矫正的对象划分为三级:即安全级、重点关注级、高危控制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评估的基础上形成针对该未成年犯罪的全面评估报告。
  其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评估报告,确定对每一个未成年罪犯采取个性化的监管、矫治计划及实施方案。我们在及时总结我国自己的经验的同时,应积极学习国外的成熟经验与做法,根据个案调查与所制定的相应的矫正方案设定矫正项目,以达到矫正其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目的,使其能够更好地回归社会。可针对不同的情况,选择或同时采取几种具体矫正措施,如个案矫正、思想矫正、心理矫正、开展社区服务等。
  
  注释:
  王顺安.社区矫正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关于刑罚的目的,长期以來存在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的争论。当今刑法学界又崛起了刑罚目的的一体论,即认为刑罚既回顾已然的犯罪,又前瞻未然的犯罪,对前者,刑罚以报应为目的,对后者,刑罚以预防为目的。在刑罚目的预防主义理论或刑罚目的一体论的直接影响下,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已成为当今世界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其中社区矫正就是非刑罚化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参见张海光:《社区矫正:刑罚目的理论与实践的创新》,载中国法院网2004年3月27日。
  康均心,李娜.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研究.现代法学.2005(6).第138页.
  林宇虹.和谐社区中的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危险防控.十五届犯罪年会论文集.第4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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