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 问题 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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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广州市萝岗区检察院司法管辖区域包括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市萝岗区。广州開发区作为广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已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首批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目前,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发展规划纲要》,中新知识城项目的推进,对萝岗区检察院而言,是机遇与挑战并存,而研究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问题对《珠江三角洲地区发展规划纲要》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笔者结合近几年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情况,深入萝岗区知识产权局、工商管理局、公安分局以及安利等知名企业开展调研,旨在探索解决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问题的新途径。
  关键词知识产权 刑事司法 司法管辖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93-03
  
  一、萝岗区近几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基本情况及其特点
  2007年至2010年3月,萝岗区院侦查监督部门共受理各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27件106人,公诉部门共办理24件84人。分析后发现,萝岗区知识产权犯罪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犯罪类型高度集中
  犯罪类型主要为侵犯商标类犯罪。在侦监部门办理的27件案件中,侵犯商标类犯罪达25件,占92.59%,涉及的主要罪名有生产、假冒伪劣销售产品罪(后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时均改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
  (二)侵权产品集中于日常消费品领域
  侵权犯罪的技术含量不高,在27件侵犯商标类知识产权案件中,侵权产品涉及宝洁(中国)公司的飘柔、潘婷、海飞丝等品牌洗发水的19件85人,占70.37%和80.19%,涉及安利公司纽崔莱等日用保健品的3件6人。这与假冒名牌日用品的投入成本低、阻力小、获利大的特点有直接关系。
  (三)共同犯罪突出
  在全部27件案件中,共同犯罪25件104人,占92.59%和98.11%。多表现为组织者拉拢老乡或招募雇工形成“产—运—销”犯罪团伙,分工明确、人员固定,在我区以及白云区城乡结合部的地下小作坊生产、加工、销售假冒知名产品或商标,以侵犯宝洁公司飘柔等品牌洗发水最为典型和突出。
  (四)涉案人员文化程度不高
  在涉案的106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的93人,占87.74%,而且绝大部分为外来流动人员,多达97人,占91.51%,主要来自广西北流、广东汕头以及茂名等地区。
  二、当前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面临的挑战及存在问题
  (一)中新知识城项目推进背景下的新挑战
  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广州市明确将“建立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列入实施该纲要的细则,成为“完善自主创新体系”部分的重要内容。据统计,广州开发区统领下的经济功能区之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现有科技企业4090家,其中如:金发科技、威创视讯、达安基因、冠昊生物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甚至国际领先的高成长性高科技产业。中新双方在“知识城”的产业布局和项目规划上已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共同提出“知识城”12个重大项目和首批入城的8个项目,共同开发的“知识城”将打造三大中心:知识创新中心、知识产业发展中心(基地)和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将设立每年一度的“知交会”,面向全球开展交易。可以预计,在未来的几年里,我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研发、应用、交易及展示等活动将愈加活跃,伴随而来的新类型案件、涉外案件、疑难复杂案件也将越来越多。对此,如何立足于检察职能做好预测和应对工作,着力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司法环境是萝岗区检察院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二)当前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存在的问题
  1.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机制不畅顺。据调查:全国各地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制度基本确立,但是伴随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不断显现。一是制度落实仍有待加强。有些地方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行政机关虽然会签了一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和办法,移送时间、责任均有明确规定,但是制度缺乏责任后果的规定,制度的刚性不足,是否严格执行缺乏制约,制度执行效力打折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移送不及时或不移送甚至“以罚代刑”的问题仍存在。如我院在调研中发现:有个别知识产权案件,尚有进一步侦查的空间,但由于工商管理部门没有将其移送公安机关也没有送检察机关备案,失去了取证的最佳时效,使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打折扣。二是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仍有待进一步拓展。目前大多数地方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仅局限于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并往往通过日常工作文件传递来交换信息,网络硬件设施建设进展缓慢,信息资源缺乏整合。我们走访了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文化局、部分企业,他们都表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需要在信息平台建设上加强共同合作,以加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三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存在着证据上不衔接问题。刑诉法对证据有严格的收集主体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作为行政处罚主体,收集的证据能否直接作为刑事司法的证据,缺乏法律依据,刑事司法机关往往不予采信,需重新收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案件的移送。
  2.现行管辖制度规定范围过窄带来的保护不力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司法实践中,有较多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被害人所在地既不是犯罪地,也不是被告人居住地,同时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并非财产犯罪亦不能认为被害人所在地为犯罪结果发生地,导致此类案件出现管辖上的缺位,致使一些被害单位维权不及时或困难较大。
  3.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存在缺陷。罪名设置过于笼统、简单。刑事证据标准不明确,案件定性存在困难。
  三、对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构想
  (一)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真正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
  首先,要统一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标准。工商、版权、专利等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要采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有效措施,加强沟通与交流,加深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尤其是对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标准、案件移送标准要形成统一认识。其次,构建“两法衔接”桥梁——网上信息共享平台。使检察机关更好开展立案监督工作,能够及时掌握信息,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使涉嫌犯罪的案件都能够顺利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对此,上海、江苏常州等地检察院分别从2005、2006年起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了较有成效的经验。他们通过在网上开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平台涵盖案件移送、跟踪监控、案件咨询、执法动态、法律查询、预警提示、辅助决策和监督管理等八项职能,不仅将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相衔接的案件信息纳入数据库,而且对这些案件从受理到审判进行全过程记录,大大提高执法透明度,效果显著。两市通过该机制发现并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数量比增均超过两位数。目前,上海市和江苏常州市已经实现的市、区两级联网信息共享。东莞市作为广东省构建共享平台的唯一试点市,亦在“网上衔接、信息共享”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了很好的工作效果。我们建议借鉴上述地区的经验做法,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推广,共同构建执法信息共享管理网络平台,真正实现无缝衔接,使信息共享,做到保护知识产权“一体化”。
  再次,要明确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进行监督的具体办法和责任后果。对应当移送而没有移送,或者干预执法、阻挠移送和刑事追诉,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应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探索对现行管辖制度的改革
  探索建立被害人所在地司法管辖制度。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具有特殊性,跨区、市、省等犯罪行为较为常见,我们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赋予被害人所在地司法机关管辖权,从而更有效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保护公民合法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因为管辖制度的设置必须符合全面权衡,既要考虑有利于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又要考虑到便于被害方维护合法权利。
  在法律尚未对此进行修订之前可以充分利用指定管辖这一制度来解决。对此,我院从2008年起进行了积极探索。针对所受理的大部分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犯罪地及犯罪嫌疑人户籍地均不在辖区,没有管辖权的情况,通过请示广州市院,在王福成检察长的高度重视下,创建案件异地管辖机制,明确凡萝岗区公安机关查处的制售假冒区内知名企业如宝洁、安利公司产品的案件,无论犯罪地是否在辖区内,均由市院指定该院提起公诉,提高了办案效率,平均每件公诉案件办理时间比原来缩短8天。2008年下半年以来,我院通过该机制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3件33人,受到企业的高度评价。安利(中国)公司还专门送来感谢匾并致信给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朱小丹,高度称赞“萝岗区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
  探索建立科技园区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机制。2007年11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开发区法院设立“三审合一”知识产权庭,并将塘沽区、大港区、汉沽区、天津港保税区(空港加工区除外)内的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纳入到开发区法院的审理范畴,使该院成为国内首家跨多个行政区域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随后,上海作了进一步探索,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制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规定,全面推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模式和跨区域指定管辖制度,全方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目前,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形成“五园一岛”格局,包括广州科学城、天河科技园、黄花岗科技园、广州民营科技园、南沙资讯科技园和国际生物岛,在行政管理上均实行属地管理。随着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制药、电子技术服务外包等产业的发展和中新知识城项目推进,涉及知识产权的领域将越来,对科技园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认为,可以借鉴天津、上海等地司法机关的经验做法,对广州市高新区“五园一岛”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进行改革,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模式,由市一级司法机关指定萝岗区对口的司法机关管辖涉及到“五园一岛”的所有知识产权案件。该管辖模式的构建,将有利于执法司法资源整合,更妥善地处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在管辖和程序衔接中存在的矛盾和沖突,确保法律适用的相对统一性。同时通过给有集中管辖权的司法机关配足配强人员和硬件设备等资源,可以有效避免因相关办案人员专业性不足而导致同一法律关系或相同的法律事实做出不同的认定的情况出现,统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尺度。此外,还可以使“五园一岛”所有高新企业享受到广州开发区作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在技术鉴定费用给予1-2万元补贴,以减轻企业维权负担。
  (三)建立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刑事研究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根据我院近几年的办案实践,我们认为可以借鉴深圳市检察院的做法,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成立专门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研究中心,搭建一个决策层、法学界、司法界和企业间的联络平台,通过经常举办论坛、专题调研、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论证和咨询、加强对外交流、高新企业员工普法等多种方式,形成良性互动,既为决策层和理论界提供一手素材,又为司法实践和企业界提供具体指导。
  具体设立形式可以是以广州市检察院或由某个具有条件的检察院、或基层院组建,筹建者除了甄选会员,邀请专家学者担任顾问之外,还配备专门研究人员,其主要职责有:一要加强理论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推动立法完善,立足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二要加强执法办案过程中立案难、取证难、定罪难等突出问题的调研,提出应对措施;三要加强工作机制的改革探索,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有效打击犯罪的合力。
  (四)建立重点联系企业备案制度,加强与权利人合作
  鉴于被侵犯的品牌相对比较集中的特点,因此有必要建立检察机关与权利人公司进行有效交流、沟通、探讨、促进的良胜机制,共谋良策。一方面,与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合作和辖区内高新或优质品牌企业建立联系,筹建“重点联系企业”备案制度,对辖区内的这些权利人进行走访和摸底,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另一方面,形成与权利人合作,共同推进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绿色通道和稳固平台。我院在近几年办案中,积极探索出与企业共同维护知识产权的工作模式,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五)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1.建议立法机关充实、细化相关类罪罪名。针对刑事立法中关于知识产权犯罪规定的保护对象的范围过于狭窄的立法现状,当务之急便是要借鉴英国、法国、德国等成型法律规范,进一步扩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保护范围。比如,一方面明确规定假冒注册服务商标的行为也构成假冒商标罪,对与商品贸易相关的商品商标和与服务贸易相关的服务商标予以同等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扩大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范围,将商标法明确规定而现行刑法未予以确认的另外三种商标侵权行为一并规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行为模式。这样,既有利于增强商标刑事立法与商标法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又有利于推动我国商标刑事立法的国际化,从而更好地保证我国对于WTO规定的商标保护义务的履行。
  针对我国已有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罪名设置过于笼统、简单,罪状设计不甚科学的立法、司法弊端,建议,首先应当细化类罪罪名。即是要改变我国现行刑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七类犯罪各自规定为一个具体罪名的做法,而仅将该七类犯罪确定为七个类罪名,在此基础上,根据各侵权行为的性质另行设置若干具体罪名,并分别配以适当的法定量刑。例如,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不同的犯罪目的及犯罪手段,设置窃取商业秘密罪、泄露商业秘密罪、侵占商业秘密罪等。同时,严格限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将所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主观罪过限定为故意;而对于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再纳入到刑事制裁范围内,仅以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等经济类制裁的方式予以规制。此外,取消“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成立必须具有营利目的的限制性规定。将是否“具有营利目的”规定为上述两项罪名的加重法定情节。这样,既可以使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保护更为周密、完善,同时又可以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具有营利目的的行为与不具有营利目的的行为区别对待,从而更好地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2.建议统一执法标准,强化刑法保护力度。检察院与法院两机关应尽量就刑法规定不明确的问题,特别是定罪量刑的金额标准、危害程度、法律适用等关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在以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共同下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指导性意见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应当以立法解释的方式予以统一。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知识产权犯罪的实际情况,统一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诉讼标准,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效率和诉讼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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