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合法性与效率:全国人大组成的修改和乡镇人大任期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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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就宪法修正案的以下三项内容发表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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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归属于谁并非一个无关紧要的问题。物权法规定的权利主体应当是面目清晰、可以计数的,并且不同权利人的权利应有明显界分。因此,彻底放弃在农村实行的“个人-家庭”双重主体标准,对实际支撑《宪法》所说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村或乡(镇)的“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村内各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甚至乡(镇)政府做出正面规定,将“所有制”概念还原为“财产”,实乃让物权立法回归为一部集中关注财产权利的,更单纯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的必由之路。
从国际社会的类型来看,当今世界属于中等程度的合作型国际社会,在向更高程度的合作型国际社会演进的过程中,国际社会也会进一步走向法制化。这一态势可从国际法的发达程度、国际法的强制性、国家内化国际法的等级和国际争端裁判的授权性四个维度加以考察。然而,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国际社会的法制化水平都不能与国内社会同日而语。就当今国际社会法制化进程本身而言,其基本要求是,稳固多元主义的“共存性国际法”,催生连带主义的“合作性国际法”,控限普世主义的“共同体性国际法”。
孙志刚案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施行被喻为2003年中国法治进程中最具标志性的事件。新的救助办法以自愿为原则,来去自由,只有个人提出申请时,才能进行而且必须进行救助,为保障人身自由,不允许再进行强制性的收容遣送。然而这部旨在以尊重受助者自由意志和防止国家权力滥用为核心的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法
在整个文明中,制度文明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中政治文明又居于重要的位置。民众的生活态度和社会科学价值取向的水平可说是精神文明建设最为重要的内容,它们分别代表着一个社会最为本质的精神状态和一个民族精神发展的总趋势。在公共精神空间建构时社会科学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和表率作用是,在解决前人所留下的历史难题,或解决现实生活所提出某种理论和实际问题的同时,为全社会提供研究问题的学术规范、价值准则、科学品质、人文精神和创新意识。
“我感谢哺育生命的土地,我更感谢土地养育出的生命,我最感谢的是真主,是他给了我具有两个半脑的完整头脑。”
期刊
宪法修正案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并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起,确立为国家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表明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根本指针。一
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1999年修宪的基础上,将宪法原来的第11条第2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
本次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并在宪法第14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条虽然是在总纲中加以规定并以国家的义务与责任的形式出现,但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是第二代人权的主要内容,同时义务性条款也在另一
此次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展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政府在政治文明创新和法治文明建设方面所做出的不懈努力。这无疑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就本次修宪的内容来说,其最引人注目之处莫过于有关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宪法规定。修改后的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