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与中国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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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之特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武装斗争,推翻国民党反动统治,取得全国政权后制定的,而中国共产党又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根本指导思想,以实现共产主义为历史使命的政党,这一历史背景与政党属性决定了中国宪法的根本特质,即中国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以确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建设社会主义为根本功能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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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初始,法理学的研究虽整体上仍处于蓄势待发的休整状态,但也不乏颇有见地的可读之作。现综述如下。
2001年度,我国宪法学出现了近年来少有的活跃局面。基础理论方面推出了一批高质量的学术论著,研究内容具有创新精神;另一方面,以最高人民法院“8月13日批复”为契机,学界对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实证研究的气氛越来越浓,注重回应司法实践的要求。
要设立一个商业主体以进入市场,首先遇到的就是商业登记问题。是否允许登记,涉及到市场准入、行政效率以及腐败等问题。在我国关于登记的规定大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之中,至今还没有一部系统的商业登记法,现在我国正在进行相关的立法工作。有人对于商业登记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他们详细地分析了商业登记法的性质、价值取向、外国的相关立法、我国商业登记制度的现状及缺陷,然后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商业登记立法的若干建议。
纪念五四宪法颁布和全国人大成立,旨在强化实施依法治国的信念。目前,必须在全党全民中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五四宪法的时代特色。五四宪法制定的时候,正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蓬勃发展、中国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并在逐步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时期。国际国内的历史背景和政治环境,必然赋予五四宪法以鲜明的时代特色。主要表现在:
五四年宪法的历史贡献首先表现为制宪权的独立形态与运用,实现了理念与现实形态制宪权的统一。从立宪主义的价值看,宪法制定权首先要具备正当性基础,并由特定主体运用正当性的宪法制定权创制宪法,建立实定的宪法秩序。宪法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宪法发挥功能的前提和基础,它与合法性范畴共同建立宪法存在的具体形态。
现代国家大多制定成文宪法以体现政治合法性。随着制宪过程的渐次完成,行宪的压力会慢慢加大,需要从宪法过渡到宪政,以实现人民福祉,避免宪法成为一纸具文。行宪过程中,由于社会不断进步,宪法条文与社会现实之间难免会出现某些错位或者落差,因而会不断产生修改或者解释宪法的必要。由是观之,修宪、释宪具有某种共性,乃行宪之基础。
五四宪法关于宪法权利的规定,与《共同纲领》所规定的权利相比,至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