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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收养是一种普遍存在于世界范围内的现象,中国和美国都有较长的历史。本文在阅读文本的基础上,从历史的角度出发,分别论述了中国从元代到现代和美国自殖民时期以来的收养制度,主要涉及到收养的法律、收养的目的、收养的原则以及收养的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对两国的收养从社会学角度进行比较分析,提出了在社会制度、社会组织和社会网络三方面的差异。
关键词:社会学;中国;美国;收养制度
收养(Adoption)是一个人将父母的权利和责任赋予给另一个人的行为。收养问题小则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和睦,大则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在中国和美国,由于社会文化、历史发展以及人们思想上的差异,收养制度也体现出很多不同。本文以时间为依托,阐述了中国从元代到现代和美国自殖民时期以来的有关收养问题的历史,分析各自的收养目的、来源以及原则等问题并进一步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从社会学角度观察中美在收养问题上的不同点。
一、中国的收养
(一)元代的收养制度
元朝的收养制度实行的范围普遍较广,其主要目的是为继承血脉做准备。元朝政府对收养的各个对象以及程序上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首先,是对被收养人资格的限制,禁止收养异姓为子;其次,是对收养人资格的限制,要求收养人必须年龄超过四十岁,但是这一规定并没有全国推行;再次,是对送养人资格的限制,只在同一父母的兄弟之间才可进行收养;最后,规定要有收养行为成立的程序要件,即要有立据[1]。
虽然元朝法律规定不能收养异姓之子,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并不像法律规定的如此。现实中,被收养的孩子即收养的来源主要有同宗同姓和异姓两大类。其中同宗同姓的有同宗且昭穆①相当和同宗但昭穆不相当的两类,其中以前者居多。异姓也分为两类,即有亲属关系的和没有亲属关系的。这种情况虽然不合法,但是却大量存在。
养子是作为继承者的身份被收养的,因此,养子具有如同亲子的继承权。这种情况对于在养父死后被收养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如果是在养父死前被收养并且养父又有了亲子的情况之后就有所不同,此时养子的继承权仅相当于庶出的亲子。同时,虽被收养但是养子仍然未与亲生父母完全断绝关系,也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应该同为亲生父母和养父母服满三年的守丧期等。
(二)明清“义男”
明清时期的收养制度与元代相类似,但是关于“义男”的收养却明显多于之前的朝代,特别是在明代的徽州一带,“义男”广泛存在于农村社会。
“义男”,很多时候被认为是奴仆的代名词,而事实上却有待商榷。在刘晓的《元代收养制度研究》一文中,就将“义男”和“螟蛉”、“义子”等同起来。而《汉语大词典》也是这样解释的:义男,犹义儿,即“义男”就是义子或养子的意思。所以综合地来讲,就如许文继在《“义男”小论》中指出的,“义男”具有双重性,即兼有养子和奴仆的双重身份[2]。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律上是不承认“义男”的奴仆身份的。
关于“义男”的来源,主要是通过买卖而来,而这种买卖多是以婚书的形式出现的。这种买卖有时候会被利用,即以购买“义子”“义女”的名义实际上来购买奴仆。当然鉴于“义男”的双重身份,有些家庭购买“义男”就是为了继承或者赡养老人的目的,将“义男”作为家庭成员而非奴仆。不过无论哪一种性质的“义男”,政府都是保护其相应的权益的,对侵害“义男”的行为实行法律制裁。
(三)近现代的收养制度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近代以前的收养制度其实就是一种立嗣制度的表现,因为收养的终极目的是确立子嗣以确保宗族的延续和财产的继承。近现代的收养制度也明显保留有这种传统,尤其是在宗族里面。但是,此时的宗族已经逐渐接受异姓之子的收养。
尽管宗族内部仍然保留有元明清时期关于收养的影子,但是就整个中国而言,收养制度实际上已经发生了改变。就其目的而言,收养孩子不仅仅局限在传宗接代和保障晚年生活上,还有扩大家庭规模以保证子女性别平衡,或者出于好心照顾弃儿,或者是绕行计划生育政策即在只能生育一个孩子的情况下拥有更多的孩子等。收养者的主体也发生了改变:母亲在是否收养孩子的决定上拥有了更多的发言权,不再完全由父亲来决定。
收养者与被收养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发生了一定的改变。如前文已经提及,元代的义子如果在养父又有亲子之后,只能享有庶出的继承权;而在1992年颁布的《收养法》第22条规定,自收养之日起,养父母和养子的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和子女的关系的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亲属间的法律关系就此取消。这就说明现代收养制度已经赋予了合法的养子完全等同于亲子的权利。
二、美国的收养
美国家庭收养的目的与中国基本一致,即为没有孩子的夫妻提供一个男性的继承人。但还有另外一个目的就是表达对祖先的尊敬。早期的美国被收养者全部为男性,包括成年人和孩子,同时继承了部分罗马法律的宗旨,即将收养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而被收养者的利益是放在第二位。而这个情况在之后发展过程中有所改变。
(一)18世纪的殖民时代
在18世纪的美国,被收养者不能成为继承人,因为当时的继承权只有拥有血缘关系的子女才享有。收养只是作为照顾没有家庭的孩子的一种手段,养子是不能进入家庭关系之内的[3]。但是,随着工业革命和大量移民的到来,产生了大量的需要受抚养的孩童,于是就逐渐产生了公共救济院还有非正式的过户给家庭以及农场作为童工的收养方式。
(二)19世纪的美国
进入19世纪,美国的收养法得到了完善,给予了被抚养者合法的身份以及更好的照顾。这是由于随着收养行为大量的增长,很多的收养者逐渐要求确保被收养的孩子能够分享家庭的财产以及获得合法的认可。
马塞诸塞州在1851年通过了第一部有关于收养问题的综合性法令,使得被收养者的利益第一次真正意义上得到了保护。同时,这个法令还关注被收养者的幸福或福利问题,其中有涉及到:接受基础教育;成立专门的部门照顾孩子的需要;平等看待穷人的孩子和富人的孩子;合法继承的权益等。 东海岸的城区也进行了变革,纽约就开展了两场对收养产生了重要影响的运动:第一,农民家庭的儿童安置。最初,这些孩子被安置在纽约、康乃狄克州以及宾夕法尼亚州附近。然而,对于孩子的需求量不断增加,使得要用专门的“孤儿火车”将他们从东部运送到西部。这类火车从1854年运行到1904年甚至1929年,把将近10万的儿童运送到了中西部。这场运动使得大多数被安置的儿童过上了有保障的、安全的、有爱的生活,但是仍有人认为有些儿童只是得到了生理上的照顾,其他方面并未进一步改善。第二,弃儿收容所和城市家庭的收养安置。这场运动就是在城市设立专门的机构和组织对被收养者进行照顾。然而,这种方式伴随有一个很大的问题:随着移民浪潮不断袭来和贫民窟条件的不断恶化,需要受抚养的儿童越来越多,包括很多营养不良或者患有疾病的婴儿,这就给儿科医生以及乳母数量造成了重大压力,而医疗资源和母乳的缺损也使得儿童的死亡率不断提高。
在19世纪的后半期,需被收养的孩童更多的被家庭所收养。为保障收养儿童的福利,在接下来的22年内,除马塞诸塞州外,另外16个州也通过法令对收养儿童的家庭实施司法监督,把孩子的利益作为收养的基本。
(三)20世纪的美国
20世纪初,明尼苏达州最先在1917年法令中将隐私和保密引入收养条例。这些条例阻止任何一个人窥视和记录有关收养的文件,包括亲生父母和养父母。
20世纪前叶,美国对收养孩子的兴趣被大大提高,这跟战争特别是一战和二战以及流行性感冒使得婴儿的出生率大大降低有关,同时,代替母乳的婴儿食品如牛奶被成功试验使得收养婴儿成为可能。但是,收养者在很多时候要求的是健康的小婴儿。为了达到这一要求,很多收容所会用半年至一年的时间来对孩子进行体检和观察,确认是健康的之后再进行安置的处理。另一方面,收容所也在为孩子寻找最好的父母,对父母的教育背景、社会经济地位等进行考察。但是,结婚夫妇的生育率降低和避孕、流产等原因导致的需要安置的婴儿数量的减少使得健康婴儿的数量大大低于需求量,这就使得很多夫妻转向非传统的收养方式:跨种族的收养和国际性的收养。另外,随着技术的不断革新,很多夫妇选择用试管婴儿或者代孕生育小孩。
20世纪后期,有关于收养的很多问题开始显现,如养子的权益纠纷和心理问题,其中养子的认同构成(自身根源)和自卑情绪是最多的。还有就是养子、亲生父母还有养父母之间的“斗争”:被收养者组织起来寻找本源,亲生父母寻找被自己抛弃的孩子;收养的父母担心资料的公开而支持文件的保密性。不过这个问题就现在已经有所缓解,因为美国已实行公开的领养制度。
三、中美收养制度差异的社会学分析
从以上所述的有关中美两个国家的收养制度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些相同点,如:收养的目的都有传宗接代和继承财产,收养的对象多为男性,通过买卖来进行收养等。然而更多的却是一些不同点,从社会学角度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社会制度的差异。作为中观层次的社会制度,法律对收养制度有着很大的影响。两国之间美国的法律化程度更高,真正实现系统的立法更早。中国真正将收养行为用系统的法律来保障已经是20世纪末的事情了,即在1991年12月29日,中国才正式颁布了《收养法》,而美国则早在19世纪就已经有了收养法并且已经在不断的修改完善,这中间就相隔了将近200年的时间。另外,计划生育政策又为中国收养增添了一项独有的特点,即通过收养来实现养育更多孩子的目的。
第二,社会组织的角色。美国的收养制度中组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儿童救护中心还是收容所,都是以组织的形式在参与收养的事宜。而组织又可以分为公共的和私人的,他们在分工上有所不同:公共的组织是照料孩子的角色,而私人的组织则是为没有孩子的家庭寻找可以收养的孩子。此时的私人组织就扮演了社会组织的角色,起到了过渡或者中介的作用。而中国就较少有社会组织的参与,至少在时间上要迟于美国。
第三,社会网络的作用。中国的历史表明中国历来是一个“人情社会”,在这个背景下,社会网络在中国社会中所起的作用是难以想象的。在中国的收养制度中也可见社会网络的影响,如近现代以前的中国要求尽量从同姓近亲中间来选择养子,前文提到的在元代只有在同一父母的兄弟之间才可进行收养就属于这种情况,这表明那时被认可的社会网络还局限在近亲之中。而美国则较少或者没有这种情况。(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注释:
①古代宗法制度,宗庙或宗庙中神主的排列次序,始祖居中,以下父子(祖、父)递为昭穆,左为昭,右为穆。
参考文献:
[1]刘晓.元代收养制度研究[J].中国史研究,2000(3):115-116
[2]许文继.“义男”小论[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4):101
[3]Burton Z. Sokoloff. Antecedents of American Adoption[J] . The Future of Children. 1993(3):18
关键词:社会学;中国;美国;收养制度
收养(Adoption)是一个人将父母的权利和责任赋予给另一个人的行为。收养问题小则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和睦,大则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在中国和美国,由于社会文化、历史发展以及人们思想上的差异,收养制度也体现出很多不同。本文以时间为依托,阐述了中国从元代到现代和美国自殖民时期以来的有关收养问题的历史,分析各自的收养目的、来源以及原则等问题并进一步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从社会学角度观察中美在收养问题上的不同点。
一、中国的收养
(一)元代的收养制度
元朝的收养制度实行的范围普遍较广,其主要目的是为继承血脉做准备。元朝政府对收养的各个对象以及程序上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首先,是对被收养人资格的限制,禁止收养异姓为子;其次,是对收养人资格的限制,要求收养人必须年龄超过四十岁,但是这一规定并没有全国推行;再次,是对送养人资格的限制,只在同一父母的兄弟之间才可进行收养;最后,规定要有收养行为成立的程序要件,即要有立据[1]。
虽然元朝法律规定不能收养异姓之子,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并不像法律规定的如此。现实中,被收养的孩子即收养的来源主要有同宗同姓和异姓两大类。其中同宗同姓的有同宗且昭穆①相当和同宗但昭穆不相当的两类,其中以前者居多。异姓也分为两类,即有亲属关系的和没有亲属关系的。这种情况虽然不合法,但是却大量存在。
养子是作为继承者的身份被收养的,因此,养子具有如同亲子的继承权。这种情况对于在养父死后被收养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如果是在养父死前被收养并且养父又有了亲子的情况之后就有所不同,此时养子的继承权仅相当于庶出的亲子。同时,虽被收养但是养子仍然未与亲生父母完全断绝关系,也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应该同为亲生父母和养父母服满三年的守丧期等。
(二)明清“义男”
明清时期的收养制度与元代相类似,但是关于“义男”的收养却明显多于之前的朝代,特别是在明代的徽州一带,“义男”广泛存在于农村社会。
“义男”,很多时候被认为是奴仆的代名词,而事实上却有待商榷。在刘晓的《元代收养制度研究》一文中,就将“义男”和“螟蛉”、“义子”等同起来。而《汉语大词典》也是这样解释的:义男,犹义儿,即“义男”就是义子或养子的意思。所以综合地来讲,就如许文继在《“义男”小论》中指出的,“义男”具有双重性,即兼有养子和奴仆的双重身份[2]。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律上是不承认“义男”的奴仆身份的。
关于“义男”的来源,主要是通过买卖而来,而这种买卖多是以婚书的形式出现的。这种买卖有时候会被利用,即以购买“义子”“义女”的名义实际上来购买奴仆。当然鉴于“义男”的双重身份,有些家庭购买“义男”就是为了继承或者赡养老人的目的,将“义男”作为家庭成员而非奴仆。不过无论哪一种性质的“义男”,政府都是保护其相应的权益的,对侵害“义男”的行为实行法律制裁。
(三)近现代的收养制度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近代以前的收养制度其实就是一种立嗣制度的表现,因为收养的终极目的是确立子嗣以确保宗族的延续和财产的继承。近现代的收养制度也明显保留有这种传统,尤其是在宗族里面。但是,此时的宗族已经逐渐接受异姓之子的收养。
尽管宗族内部仍然保留有元明清时期关于收养的影子,但是就整个中国而言,收养制度实际上已经发生了改变。就其目的而言,收养孩子不仅仅局限在传宗接代和保障晚年生活上,还有扩大家庭规模以保证子女性别平衡,或者出于好心照顾弃儿,或者是绕行计划生育政策即在只能生育一个孩子的情况下拥有更多的孩子等。收养者的主体也发生了改变:母亲在是否收养孩子的决定上拥有了更多的发言权,不再完全由父亲来决定。
收养者与被收养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发生了一定的改变。如前文已经提及,元代的义子如果在养父又有亲子之后,只能享有庶出的继承权;而在1992年颁布的《收养法》第22条规定,自收养之日起,养父母和养子的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和子女的关系的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亲属间的法律关系就此取消。这就说明现代收养制度已经赋予了合法的养子完全等同于亲子的权利。
二、美国的收养
美国家庭收养的目的与中国基本一致,即为没有孩子的夫妻提供一个男性的继承人。但还有另外一个目的就是表达对祖先的尊敬。早期的美国被收养者全部为男性,包括成年人和孩子,同时继承了部分罗马法律的宗旨,即将收养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而被收养者的利益是放在第二位。而这个情况在之后发展过程中有所改变。
(一)18世纪的殖民时代
在18世纪的美国,被收养者不能成为继承人,因为当时的继承权只有拥有血缘关系的子女才享有。收养只是作为照顾没有家庭的孩子的一种手段,养子是不能进入家庭关系之内的[3]。但是,随着工业革命和大量移民的到来,产生了大量的需要受抚养的孩童,于是就逐渐产生了公共救济院还有非正式的过户给家庭以及农场作为童工的收养方式。
(二)19世纪的美国
进入19世纪,美国的收养法得到了完善,给予了被抚养者合法的身份以及更好的照顾。这是由于随着收养行为大量的增长,很多的收养者逐渐要求确保被收养的孩子能够分享家庭的财产以及获得合法的认可。
马塞诸塞州在1851年通过了第一部有关于收养问题的综合性法令,使得被收养者的利益第一次真正意义上得到了保护。同时,这个法令还关注被收养者的幸福或福利问题,其中有涉及到:接受基础教育;成立专门的部门照顾孩子的需要;平等看待穷人的孩子和富人的孩子;合法继承的权益等。 东海岸的城区也进行了变革,纽约就开展了两场对收养产生了重要影响的运动:第一,农民家庭的儿童安置。最初,这些孩子被安置在纽约、康乃狄克州以及宾夕法尼亚州附近。然而,对于孩子的需求量不断增加,使得要用专门的“孤儿火车”将他们从东部运送到西部。这类火车从1854年运行到1904年甚至1929年,把将近10万的儿童运送到了中西部。这场运动使得大多数被安置的儿童过上了有保障的、安全的、有爱的生活,但是仍有人认为有些儿童只是得到了生理上的照顾,其他方面并未进一步改善。第二,弃儿收容所和城市家庭的收养安置。这场运动就是在城市设立专门的机构和组织对被收养者进行照顾。然而,这种方式伴随有一个很大的问题:随着移民浪潮不断袭来和贫民窟条件的不断恶化,需要受抚养的儿童越来越多,包括很多营养不良或者患有疾病的婴儿,这就给儿科医生以及乳母数量造成了重大压力,而医疗资源和母乳的缺损也使得儿童的死亡率不断提高。
在19世纪的后半期,需被收养的孩童更多的被家庭所收养。为保障收养儿童的福利,在接下来的22年内,除马塞诸塞州外,另外16个州也通过法令对收养儿童的家庭实施司法监督,把孩子的利益作为收养的基本。
(三)20世纪的美国
20世纪初,明尼苏达州最先在1917年法令中将隐私和保密引入收养条例。这些条例阻止任何一个人窥视和记录有关收养的文件,包括亲生父母和养父母。
20世纪前叶,美国对收养孩子的兴趣被大大提高,这跟战争特别是一战和二战以及流行性感冒使得婴儿的出生率大大降低有关,同时,代替母乳的婴儿食品如牛奶被成功试验使得收养婴儿成为可能。但是,收养者在很多时候要求的是健康的小婴儿。为了达到这一要求,很多收容所会用半年至一年的时间来对孩子进行体检和观察,确认是健康的之后再进行安置的处理。另一方面,收容所也在为孩子寻找最好的父母,对父母的教育背景、社会经济地位等进行考察。但是,结婚夫妇的生育率降低和避孕、流产等原因导致的需要安置的婴儿数量的减少使得健康婴儿的数量大大低于需求量,这就使得很多夫妻转向非传统的收养方式:跨种族的收养和国际性的收养。另外,随着技术的不断革新,很多夫妇选择用试管婴儿或者代孕生育小孩。
20世纪后期,有关于收养的很多问题开始显现,如养子的权益纠纷和心理问题,其中养子的认同构成(自身根源)和自卑情绪是最多的。还有就是养子、亲生父母还有养父母之间的“斗争”:被收养者组织起来寻找本源,亲生父母寻找被自己抛弃的孩子;收养的父母担心资料的公开而支持文件的保密性。不过这个问题就现在已经有所缓解,因为美国已实行公开的领养制度。
三、中美收养制度差异的社会学分析
从以上所述的有关中美两个国家的收养制度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些相同点,如:收养的目的都有传宗接代和继承财产,收养的对象多为男性,通过买卖来进行收养等。然而更多的却是一些不同点,从社会学角度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社会制度的差异。作为中观层次的社会制度,法律对收养制度有着很大的影响。两国之间美国的法律化程度更高,真正实现系统的立法更早。中国真正将收养行为用系统的法律来保障已经是20世纪末的事情了,即在1991年12月29日,中国才正式颁布了《收养法》,而美国则早在19世纪就已经有了收养法并且已经在不断的修改完善,这中间就相隔了将近200年的时间。另外,计划生育政策又为中国收养增添了一项独有的特点,即通过收养来实现养育更多孩子的目的。
第二,社会组织的角色。美国的收养制度中组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儿童救护中心还是收容所,都是以组织的形式在参与收养的事宜。而组织又可以分为公共的和私人的,他们在分工上有所不同:公共的组织是照料孩子的角色,而私人的组织则是为没有孩子的家庭寻找可以收养的孩子。此时的私人组织就扮演了社会组织的角色,起到了过渡或者中介的作用。而中国就较少有社会组织的参与,至少在时间上要迟于美国。
第三,社会网络的作用。中国的历史表明中国历来是一个“人情社会”,在这个背景下,社会网络在中国社会中所起的作用是难以想象的。在中国的收养制度中也可见社会网络的影响,如近现代以前的中国要求尽量从同姓近亲中间来选择养子,前文提到的在元代只有在同一父母的兄弟之间才可进行收养就属于这种情况,这表明那时被认可的社会网络还局限在近亲之中。而美国则较少或者没有这种情况。(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注释:
①古代宗法制度,宗庙或宗庙中神主的排列次序,始祖居中,以下父子(祖、父)递为昭穆,左为昭,右为穆。
参考文献:
[1]刘晓.元代收养制度研究[J].中国史研究,2000(3):115-116
[2]许文继.“义男”小论[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4):101
[3]Burton Z. Sokoloff. Antecedents of American Adoption[J] . The Future of Children. 1993(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