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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回大地、万物生辉。伴随着春天的脚步,我们又迎来了一年一度的“两会时间”。肩负着庄严的使命和人民的嘱托,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齐聚一堂,共商国是、共议大计。全国人大代表宁夏电投银川热电有限公司热控专责工程师方敏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及关心调动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等内容提出自己的建议,并在分组讨论会上作了交流发言。近日回到工作岗位上的方敏接受了本刊记者专访。
记 者: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改革完善環境经济政策,加快发展绿色金融,培育一批专业化环保骨干企业,提升绿色发展能力。”根据这个精神,您在落实新能源发电补贴政策方面提出了哪些建议?
方 敏: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推进生态文明、应对气候变化、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然选择。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壮大绿色环保产业。加快火电、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重污染行业达标排放改造。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加快解决风、光、水电消纳问题。加大城市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建设力度。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广绿色建筑。”近几年,我国新能源发电迅速发展,为打好蓝天保卫战和优化能源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与传统能源相比,早期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成本较高。在未完全实现平价上网阶段,还需要国家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扶持。但长期以来,存在新能源电价补贴资金不到位和周期过长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企业健康发展,亟待解决。
首先,是补贴目录的出台间隔不断拉长,企业成本同步增加。
从2012年6月至2018年6月,国家共下发7批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目录,其中2012年至2014年下发了第5批目录,2016年8月下发第6批目录,2018年6月下发第7批目录。补贴目录的出台间隔不断拉长,企业的资金压力越来越大。如第7批新能源补贴申报时间是2017年3月,申报条件是2016年3月前投产,2018年6月5日才公布,企业从建成投产进入电价补贴目录,至少要两年以上的时间。其次,是补助资金实际拨付滞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公布后,由于资金缺口、支付手续等原因,造成可再生能源企业实际拿到补助资金又滞后1至6个月时间,个别项目申报进入本批资金补助目录,但由于资金总量有限等原因,只能进入下一批目录,补助资金到位时间相应顺延。再次,补贴资金不能全部到位。根据西北能源监管局官网发布的《关于宁夏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212个新能源项目中,纳入前7批补贴目录的项目192个,占总数的90.56%,补贴资金缺口110亿元,其余20个项目还未纳入补助目录。截至2018年底,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拖欠累计超过千亿元。
由于补贴资金不能及时拨付到位,加之正常结算电费承兑汇票占比较高,且承兑汇票期限较长(有的长达一年),给新能源企业造成极大的资金压力,传导到上游制造企业,导致大量三角债和法律纠纷,有些企业不得不再次举新债或票据贴现偿还旧债、财务成本大幅增加、负债居高不下、企业经营面临资金链断裂停产的境地。
可再生能源补贴逐步退出是趋势,但政府对已经颁布的政策应承担履约责任,建议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否则会动摇市场对绿色发展的信心,引发行业发展危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补贴来自于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而基金的构成根据相关法律,由财政年度预算内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全国范围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两部分组成,并统筹用于补贴可再生能源价格与常规能源电价的差额,以及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农村牧区离网项目、资源勘查评价等,可再生能源发展快速与电价附加征收收不抵支是一方面因素,但财政年度预算内不安排专项资金是不符合可再生能源法的精神要求,也说明补贴强度目前是不够的。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对发电企业电价补偿差额的规定,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与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共同构成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按时支付电价补贴,助力企业健康发展。建议简化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申报流程,缩短审批时间。
记 者:您所提的关于完善可再生能源接网工程回购政策建议有哪些具体内容?
方 敏: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的有关要求,促进可再生能源成本下降,支持可再生能源相关实体经济健康发展,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7批)的通知》,要求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单位建设的相关接网等输配电工程、电网企业在2018年底前完成回购;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对已纳入和尚未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可再生能源接网工程项目,不再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给予补贴,相关补贴纳入所在省输配电价回收,由国家发改委在核定输配电价时一并考虑;可再生能源接网工程项目的补贴转入省内自行消化,并由电网企业回购处理。
为此,我建议国家完善自建接网工程中的变电工程回购相关政策,确保企业自建接网工程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国家完善可再生能源接网工程回购前补贴政策,明确补贴办法,以便于新能源企业进行日常核算;对《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监管周期暂定为三年”的规定重新调整,及时核定输配电价,避免线路补贴出现空档期。
记 者: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国有企业要通过改革创新、强身健体,不断增强发展活力和核心竞争力。”要增强发展活力和核心竞争力,就要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其中就包含了对企业职工的关心关怀。您在为特殊岗位职工增加低温津贴提供法律保障方面提出了哪些建议? 方 敏:职业健康关系劳动者的健康,关系劳动者家庭的幸福安康,也是社会文明进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在低温环境下工作,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工作条件,并提供相应的低温津贴,这既是对劳动者关爱的表现,也是劳动者应有的合法权益。
每到冬季,从一月中旬开始全国各地进入“天寒地冻”模式,一些户外劳动者,比如发电企业、电网、化工等行业的一些职工,由于生产的连续性,需要露天对设备实行巡视操作或处理故障缺陷等工作,还有环卫工人,经常能看到他们在“三九”天“裹成粽子”坚持工作的身影,工作性质使他们没有办法待在屋内享受温暖。在低温状态下长期从事露天工作的劳动者,可能会造成身体的冻伤、冻僵,从而诱发心血管、免疫系统疾病,甚至可能危及生命。低温的工作环境对劳动者来说是一种极大的考验,正是有这样的劳动群体,才保障了人们电力、供暖等方面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和生活的便利。从健康的角度讲,有必要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保护和低温津贴。
2004年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第六十二条也规定,相关用工单位应当“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2013年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国家安全总局和全国总工会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将“冻伤”列为职业病之一。2015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修订后公布,也将“低温”列为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
因此,我建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保護和低温津贴。目前高温下劳动津贴已经惠及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但低温劳动津贴由于缺乏立法政策,劳动者应有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一方面,虽然国家有规定,鼓励企业在极寒恶劣天气向一线、艰苦岗位的职工发放津贴补助,但这只是一种倡导,不具有强制性;另一方面,是国家没有制定统一政策,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要求。为此,建议国家在法律层面上,参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制定出台《低温作业防护管理办法》,根据我国南北温差和低温作业时间率(低温作业时间率是指1个劳动日在低温环境中净劳动时间占工作日总时间的百分率),各省进行细化。
责任编辑:李百军
记 者: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改革完善環境经济政策,加快发展绿色金融,培育一批专业化环保骨干企业,提升绿色发展能力。”根据这个精神,您在落实新能源发电补贴政策方面提出了哪些建议?
方 敏: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推进生态文明、应对气候变化、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然选择。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壮大绿色环保产业。加快火电、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重污染行业达标排放改造。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加快解决风、光、水电消纳问题。加大城市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建设力度。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广绿色建筑。”近几年,我国新能源发电迅速发展,为打好蓝天保卫战和优化能源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与传统能源相比,早期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成本较高。在未完全实现平价上网阶段,还需要国家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扶持。但长期以来,存在新能源电价补贴资金不到位和周期过长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企业健康发展,亟待解决。
首先,是补贴目录的出台间隔不断拉长,企业成本同步增加。
从2012年6月至2018年6月,国家共下发7批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目录,其中2012年至2014年下发了第5批目录,2016年8月下发第6批目录,2018年6月下发第7批目录。补贴目录的出台间隔不断拉长,企业的资金压力越来越大。如第7批新能源补贴申报时间是2017年3月,申报条件是2016年3月前投产,2018年6月5日才公布,企业从建成投产进入电价补贴目录,至少要两年以上的时间。其次,是补助资金实际拨付滞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公布后,由于资金缺口、支付手续等原因,造成可再生能源企业实际拿到补助资金又滞后1至6个月时间,个别项目申报进入本批资金补助目录,但由于资金总量有限等原因,只能进入下一批目录,补助资金到位时间相应顺延。再次,补贴资金不能全部到位。根据西北能源监管局官网发布的《关于宁夏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212个新能源项目中,纳入前7批补贴目录的项目192个,占总数的90.56%,补贴资金缺口110亿元,其余20个项目还未纳入补助目录。截至2018年底,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拖欠累计超过千亿元。
由于补贴资金不能及时拨付到位,加之正常结算电费承兑汇票占比较高,且承兑汇票期限较长(有的长达一年),给新能源企业造成极大的资金压力,传导到上游制造企业,导致大量三角债和法律纠纷,有些企业不得不再次举新债或票据贴现偿还旧债、财务成本大幅增加、负债居高不下、企业经营面临资金链断裂停产的境地。
可再生能源补贴逐步退出是趋势,但政府对已经颁布的政策应承担履约责任,建议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否则会动摇市场对绿色发展的信心,引发行业发展危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补贴来自于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而基金的构成根据相关法律,由财政年度预算内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全国范围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两部分组成,并统筹用于补贴可再生能源价格与常规能源电价的差额,以及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农村牧区离网项目、资源勘查评价等,可再生能源发展快速与电价附加征收收不抵支是一方面因素,但财政年度预算内不安排专项资金是不符合可再生能源法的精神要求,也说明补贴强度目前是不够的。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对发电企业电价补偿差额的规定,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与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共同构成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按时支付电价补贴,助力企业健康发展。建议简化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申报流程,缩短审批时间。
记 者:您所提的关于完善可再生能源接网工程回购政策建议有哪些具体内容?
方 敏: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的有关要求,促进可再生能源成本下降,支持可再生能源相关实体经济健康发展,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7批)的通知》,要求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单位建设的相关接网等输配电工程、电网企业在2018年底前完成回购;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对已纳入和尚未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可再生能源接网工程项目,不再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给予补贴,相关补贴纳入所在省输配电价回收,由国家发改委在核定输配电价时一并考虑;可再生能源接网工程项目的补贴转入省内自行消化,并由电网企业回购处理。
为此,我建议国家完善自建接网工程中的变电工程回购相关政策,确保企业自建接网工程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国家完善可再生能源接网工程回购前补贴政策,明确补贴办法,以便于新能源企业进行日常核算;对《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监管周期暂定为三年”的规定重新调整,及时核定输配电价,避免线路补贴出现空档期。
记 者: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国有企业要通过改革创新、强身健体,不断增强发展活力和核心竞争力。”要增强发展活力和核心竞争力,就要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其中就包含了对企业职工的关心关怀。您在为特殊岗位职工增加低温津贴提供法律保障方面提出了哪些建议? 方 敏:职业健康关系劳动者的健康,关系劳动者家庭的幸福安康,也是社会文明进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在低温环境下工作,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工作条件,并提供相应的低温津贴,这既是对劳动者关爱的表现,也是劳动者应有的合法权益。
每到冬季,从一月中旬开始全国各地进入“天寒地冻”模式,一些户外劳动者,比如发电企业、电网、化工等行业的一些职工,由于生产的连续性,需要露天对设备实行巡视操作或处理故障缺陷等工作,还有环卫工人,经常能看到他们在“三九”天“裹成粽子”坚持工作的身影,工作性质使他们没有办法待在屋内享受温暖。在低温状态下长期从事露天工作的劳动者,可能会造成身体的冻伤、冻僵,从而诱发心血管、免疫系统疾病,甚至可能危及生命。低温的工作环境对劳动者来说是一种极大的考验,正是有这样的劳动群体,才保障了人们电力、供暖等方面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和生活的便利。从健康的角度讲,有必要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保护和低温津贴。
2004年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第六十二条也规定,相关用工单位应当“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2013年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国家安全总局和全国总工会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将“冻伤”列为职业病之一。2015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修订后公布,也将“低温”列为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
因此,我建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保護和低温津贴。目前高温下劳动津贴已经惠及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但低温劳动津贴由于缺乏立法政策,劳动者应有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一方面,虽然国家有规定,鼓励企业在极寒恶劣天气向一线、艰苦岗位的职工发放津贴补助,但这只是一种倡导,不具有强制性;另一方面,是国家没有制定统一政策,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要求。为此,建议国家在法律层面上,参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制定出台《低温作业防护管理办法》,根据我国南北温差和低温作业时间率(低温作业时间率是指1个劳动日在低温环境中净劳动时间占工作日总时间的百分率),各省进行细化。
责任编辑:李百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