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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宪政制度是西方的产物,它起源于文艺复兴以来的人文主义运动,直接源于启蒙运动中古典自然法学的理性主义。其代表人物洛克、孟德斯鸠所提出的从自然状态到自然权利,从自然法到社会契约的理论充满理性主义法律思维而成为宪政制度的价值起点,将其引入转型中国制度发展的场域进行思考,以期有所裨益。
关键词:宪政 古典自然法 理性主义 制度主义
对于现代宪法、宪政的发展状况,英国学者劳特派特曾指出“如果没有自然法体系和自然法先知者的学说,近代宪法和近代国际法都不会有今天这个样子。在自然法的帮助下,历史教导人类走出中世纪的制度进人近代的制度。”[1]正如其所言,尽管导致近代宪法与宪政产生的原因很多,但如果从思想渊源上考察则可发现,古典自然法思想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
本文拟通过对于影响西方巨大的古典自然法学说的回顾分析,从中提取出所蕴含的现代宪法和宪政理念,梳理清楚自然法对西方宪政的逻辑关系,通过比较研究从而试图探究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
一、宪法的高级法——自然法
所谓高级法是指成文法背后的“法”。根据任超先生观点,高级法可以简单地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法,自然法是所有人具有的正当理性,无所不在,常存永在;另一类是上面说到的根本法,它来源于传统,具有社会特性。[2]我们在此探讨的是第一种含义。
作为一种“高级法”、“基本法”地位的自然法是如何确立为正确之法,又如何在“共同标准和理性”的指引下发展实在法,限制世俗权力的呢?对于这一问题,考文教授在《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一书中做了透彻的回答。他在书中意图传达这样的信念:“宪法并不仅仅因为植根于人民的意志就被赋予至上性”,而是“它所体现的一种实质性的、永恒不变的正义”。[3]美国的缔造者们正是运用这种新的自然神构筑了全新的、现代意义上的宪政结构,构筑了高级法以个人权利为依托,抗拒公共权力的新内容和正当性基础。而这些先哲的理念观点正是构成考文教授所研究的美国宪法的哲学思想根基。
在明确了自然法之于宪法的高级法地位后,让我们重新回到古典自然法时代,通过历史观点的梳理明晰古典自然法学说的历史沿革。
二、古典自然法理性主义的法律思维
自然法哲学可追溯到柏拉图的理念论、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正义论以及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而系统阐述理性主义自然法理论的则是西塞罗。其基本观念在于,认为存在一种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法则,而且一切个人、国家和制定法都必须遵循。这一理论模式一直为后来的自然法哲学所继承。在此基础上,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鸿、卢梭等人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结合当时欧洲各国的政治现实,形成了一整套具有崭新政治法律内涵的法哲学体系。古典自然法学的各代表人物的具体观点是有区别的,第一次以“人”的眼光,从人的本性中去探讨一种人文主义的自然法。[4]
古典自然法时代的思想家们确信,理性力量是所有人、国家和时代都有的,一个完善的、令人满意的宪政制度是可以建立在对人类社会生活所做的理性分析的基础之上。理性主义的法律思维构建了现代西方立宪国家的思想平台。
第一、理性主义法律思维提供了现代西方立宪制度的价值规范,预设了现代立宪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它从所谓人的理性出发,提出了一种崭新的政治观念,从而为宪政国家的产生和公民政治权利的保护提供了哲学基础。
第二、理性主义的法律思维把人从神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实现了以世俗化眼光审视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利的内在关系确定了人之为人的本质规定性。由这一基本理念出发,不但进而肯定了个人的尊严,而且设定了人类社会共有的价值,公营政治社会生活。理性主义的法律思维不仅提醒人类对自身权利的尊重从而发对专制主义,同时要求人类承认国家的必要性从而反对无政府主义。
三、中国国情下的适用探讨
制度文明的选择是西方法哲学的永恒课题。人类对制度文明的思考是与社会发展同步进行的,人类社会的利益分配与维持是与制度设计和运转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西方的宪政传统观之中国道路发展,这个发展过程就是从专制到民主,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过程,其中,制约权力、保障人权是其核心概念。中国正经历社会转型,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培育了人们健康的权利理念。主张权利是主张个人具有自主性以及人之所以为人的价值。
在人权保障层面,在宪法规范上已明文确立了“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原则,此举表明了国家在公民权利政治理念上的进步。从程序保护机制来看,目前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程序已经发挥了相当的功效。特别是行政诉讼程序为公民抵抗和防御来自公权力的侵害提供了制度保障。完善宪法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通过合理设计,使公民能够平等且有效参与公共事务,使宪法真正成为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在限制公权力层面,通过宪法共识的建立,实现政府“法无明文授权不得行”的基本认识,将公权力限制在宪法制度的牢笼里。在今天转型中国,将空间还给市场,而政府基于宪法与法律的授权进行相关行政规制与市场服务,最终实现政府与市场的双轮驱动。
参考文献:
[1]周叶中,胡伟.论古典自然法思想对近现代宪法与宪政的影响.法学家,1997;第6期
[2]任超.从自然法到宪政.法学论坛,2004;第4期
[3]爱德华·考文著,强世功译.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三联书店,1996
[4]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关键词:宪政 古典自然法 理性主义 制度主义
对于现代宪法、宪政的发展状况,英国学者劳特派特曾指出“如果没有自然法体系和自然法先知者的学说,近代宪法和近代国际法都不会有今天这个样子。在自然法的帮助下,历史教导人类走出中世纪的制度进人近代的制度。”[1]正如其所言,尽管导致近代宪法与宪政产生的原因很多,但如果从思想渊源上考察则可发现,古典自然法思想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
本文拟通过对于影响西方巨大的古典自然法学说的回顾分析,从中提取出所蕴含的现代宪法和宪政理念,梳理清楚自然法对西方宪政的逻辑关系,通过比较研究从而试图探究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
一、宪法的高级法——自然法
所谓高级法是指成文法背后的“法”。根据任超先生观点,高级法可以简单地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法,自然法是所有人具有的正当理性,无所不在,常存永在;另一类是上面说到的根本法,它来源于传统,具有社会特性。[2]我们在此探讨的是第一种含义。
作为一种“高级法”、“基本法”地位的自然法是如何确立为正确之法,又如何在“共同标准和理性”的指引下发展实在法,限制世俗权力的呢?对于这一问题,考文教授在《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一书中做了透彻的回答。他在书中意图传达这样的信念:“宪法并不仅仅因为植根于人民的意志就被赋予至上性”,而是“它所体现的一种实质性的、永恒不变的正义”。[3]美国的缔造者们正是运用这种新的自然神构筑了全新的、现代意义上的宪政结构,构筑了高级法以个人权利为依托,抗拒公共权力的新内容和正当性基础。而这些先哲的理念观点正是构成考文教授所研究的美国宪法的哲学思想根基。
在明确了自然法之于宪法的高级法地位后,让我们重新回到古典自然法时代,通过历史观点的梳理明晰古典自然法学说的历史沿革。
二、古典自然法理性主义的法律思维
自然法哲学可追溯到柏拉图的理念论、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正义论以及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而系统阐述理性主义自然法理论的则是西塞罗。其基本观念在于,认为存在一种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法则,而且一切个人、国家和制定法都必须遵循。这一理论模式一直为后来的自然法哲学所继承。在此基础上,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鸿、卢梭等人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结合当时欧洲各国的政治现实,形成了一整套具有崭新政治法律内涵的法哲学体系。古典自然法学的各代表人物的具体观点是有区别的,第一次以“人”的眼光,从人的本性中去探讨一种人文主义的自然法。[4]
古典自然法时代的思想家们确信,理性力量是所有人、国家和时代都有的,一个完善的、令人满意的宪政制度是可以建立在对人类社会生活所做的理性分析的基础之上。理性主义的法律思维构建了现代西方立宪国家的思想平台。
第一、理性主义法律思维提供了现代西方立宪制度的价值规范,预设了现代立宪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它从所谓人的理性出发,提出了一种崭新的政治观念,从而为宪政国家的产生和公民政治权利的保护提供了哲学基础。
第二、理性主义的法律思维把人从神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实现了以世俗化眼光审视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利的内在关系确定了人之为人的本质规定性。由这一基本理念出发,不但进而肯定了个人的尊严,而且设定了人类社会共有的价值,公营政治社会生活。理性主义的法律思维不仅提醒人类对自身权利的尊重从而发对专制主义,同时要求人类承认国家的必要性从而反对无政府主义。
三、中国国情下的适用探讨
制度文明的选择是西方法哲学的永恒课题。人类对制度文明的思考是与社会发展同步进行的,人类社会的利益分配与维持是与制度设计和运转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西方的宪政传统观之中国道路发展,这个发展过程就是从专制到民主,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过程,其中,制约权力、保障人权是其核心概念。中国正经历社会转型,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培育了人们健康的权利理念。主张权利是主张个人具有自主性以及人之所以为人的价值。
在人权保障层面,在宪法规范上已明文确立了“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原则,此举表明了国家在公民权利政治理念上的进步。从程序保护机制来看,目前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程序已经发挥了相当的功效。特别是行政诉讼程序为公民抵抗和防御来自公权力的侵害提供了制度保障。完善宪法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通过合理设计,使公民能够平等且有效参与公共事务,使宪法真正成为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在限制公权力层面,通过宪法共识的建立,实现政府“法无明文授权不得行”的基本认识,将公权力限制在宪法制度的牢笼里。在今天转型中国,将空间还给市场,而政府基于宪法与法律的授权进行相关行政规制与市场服务,最终实现政府与市场的双轮驱动。
参考文献:
[1]周叶中,胡伟.论古典自然法思想对近现代宪法与宪政的影响.法学家,1997;第6期
[2]任超.从自然法到宪政.法学论坛,2004;第4期
[3]爱德华·考文著,强世功译.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三联书店,1996
[4]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