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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依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予以修正.修正后的婚姻法具有五大特点:一、充分体现了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二、重视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指出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建设的方向;三、为有效遏制严重危害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四、充实了离婚制度的内容,维护了健康稳定的婚姻家庭制度;五、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维护了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