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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案是教师备课中以课时为单位设计的教学方案与计划,包括教学目标、教学意义、教学进程、教学重点和难点等。教案既是教师备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也是衡量教师整个教学工作的重要标准。2002年重庆发生了全国首例教案官司。这个案件吸引了法学界和教育界的广泛关注。本案历经三年多的审理,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终于获得了胜诉。然而这例教案官司并未尘埃落定,原告仍在申诉。在社会法律意识不断提升,公民合法权利保护备受关注的今天,结合这个教案纠纷探讨有关教案的法律问题,对现实教学管理、教师权利保护不无借鉴意义。
一、案情简介
高老师原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的语文教师,从1990年开始,他每学期按规定将编写的教案交给学校。2002年4月,高老师因撰写教学论文集,向学校索要自己的教案,但学校只还给她4本,其余44本已经被销毁或当废品处理掉。2002年5月30日,高老师以学校漠视自己的劳动成果,侵犯了自己对教案的所有权为由,将学校告到法院。2002年8月5日,重庆市南岸区法院一审以原告和被告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原告。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02年10月2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南岸区法院对此案重审后以“教案本是由学校购买后发放给教师,其发放目的是为了让原告将其教案再现于空白的教案本上,并无转移教案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所以法院认定其在性质上系学校财物,应属被告所有。同时法院认为教案不属于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教案属于工作成果,学校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故高老师要求学校返回教案?熏“于法无据”,判决败诉。高老师不服再次提起上诉。2004年3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高老师要求学校返还教案的要求再度被驳回。2004年5月,对终审判决仍然不服的高老师,向检察院递交民事申诉书,并提出抗诉。2005年9月7日原告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1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确认被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侵犯了高老师的著作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目前对于本案的争论并没有因法院的宣判而停止,为弄清教案的所有权的归属,高老师仍就该官司进行申诉。?眼1?演
二、结合教学实践对教案纠纷的法律思考
全国首例教案官司之所以一波三折关键在于作为教案存在两种权利:一是针对物质形态的教案本所产生的权利即财产所有权;另外是以教案本为载体的具体教案内容的权利即著作权。由于现有法律对涉及教案的权利缺乏明确规定,从而造成法院审判的棘手和教师维权的艰难。然而结合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法理学,教案的权利归属问题应该能够得到公正解决,并为未来的教师教案管理提供切实的法律支撑。
1.教案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教案是否享有著作权呢?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实施条例均未对此明确规定。《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在我国构成作品必须符合以下构成条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教学教案属于社会科学领域,也可以通过有形形式进行复制。问题焦点是教案是否具有独创性?而作品的独创性是法律保护作品表达方式的客观依据,是区别不同作品的重要标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独创性所强调的是:作者必须独立地运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来创作作品,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而来。结合教学实践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1)教案的写作主体在具体的教学活动中不是以群体面目出现的,而是一个个具有不同的性格、爱好和情感特征的个体的教师。他们对教材的认识、处理,都包含自己的认识倾向和经验判断,必然烙上强烈的个性印记,所以教案作为教师对教学内容、教学过程、教学方式的理解和选择的结晶,也应当是各不相同的——这就是所谓的“教无定法,备无常规”。
(2)教案的具体内容是教师根据各项具体情况、融合自身的知识和经验独自对与教学有关的各种素材进行选择、设计、组织的结果。它一方面以班级学生为出发点对教学内容所做的分析和设计,另一方面,真实记载着教师各阶段的教学水平及教学经验。
(3)教案的布局形式不是教学知识的任意简单组合,必须讲究科学性、艺术性。选定了有关的素材后,这些素材不能简单地罗列而组合成一个教案。教案的编写不仅体现为一种文字的有序组合,而且通过这种有序组合,教案变得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布局美观。
因此,教案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所以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理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2.教案是一般职务作品,教师应是著作权人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南岸区法院认为教案应属职务工作成果,学校有占有、处分、使用的权利。该判决违背了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1)结合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作品可分为两类:一是单位职工所完成的创作,与单位职责无关,纯属于个人创作;二是单位职工为完成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创作。在现实中,教案的写作是教师为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而编写的,完成教案是教师的一项本职工作。检查教案也是学校进行教学管理的有效手段,学校是通过收取、检查教案的方式对教师的教学进行监督。同时根据《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可见,教师编写教案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完成教学的重要义务。因此,教案应当具备了职务作品的特征,应属职务作品。
(2)在我国,职务作品又分两种情况:其一,特殊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这类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其二,一般性职务作品,公民在完成作品过程中,并未利用或者没有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或者不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这类作品的著作权虽然作者属个人所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3)教案的写作是教师为完成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而编写的;教师在教案写作的过程中,虽然也参考了学校提供的一些资料,但更多的是主要根据自己对教材的分析、对学生情况的了解、以前教学中的失败与成功经验以及自己购买或保存的教辅资料编写而成。在教案的编写过程中教师并没有主要利用学校提供的资料、也没有要求学校承担责任;同时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教案的权利归属,在教师与学校没书面合同约定著作权问题的情况下,根据“法无禁止即允许”的私权保护原则,教案属于一般职务作品,教师是教案的著作权人。
3.法院判决存在法律瑕疵,教案的所有权应归教师
尽管变更诉讼请求后,原告得以胜诉,然而针对教案的所有权问题并没有得到明确解决。结合二审法官认为“教案本是由学校购买后发放给教师,其发放目的是为了让原告将其教案再现于空白的教案本上,并无转移教案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所以法院认定其在性质上系学校财物,应属被告所有”,以及在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做出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从而原告得以胜诉的判决结论,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著作权和所有权理解存在偏颇,判决结果存在法律瑕疵。
在法学理论中,著作权和所有权之间存在显著区别。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等领域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所有权是指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二者之间的具体区别表现为:(1)权利的客体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特征;物权的客体则是实实在在的有形物。(2)权利的保护期不同:著作权的保护期在著作权法上有明确规定,保护期届满即丧失著作财产权。所有权没有期限,只要原物存在以及没有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行为,所有权即存在。(3)权利的限制不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强制许可等措施。所有权物权则具有强烈的排他性。(4)侵权形式的不同:著作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的作品。所有权侵害的主要表现为妨害、毁损或侵占等。在本案中,作为被告的学校并没有为抄袭、剽窃或篡改高老师的教案,学校没有侵犯著作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法律事实,所以法院判决被告学校侵犯教师的著作权存在法律瑕疵。在本案中,学校的行为只是表现为在教师索要自己的教案时学校只还给她4本,其余44本已经被销毁或当废品处理掉。在没有明确教案所有权的情况下我们难以判定学校的行为是否侵权。所以在这起全国首例教案官司中,在明确教师对教案拥有著作权的情况下,确定教案的所有权归属才是重中之重。
《教师法》第9条规定:“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可见,学校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向教师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教案本作为教师编写教案的载体,理应属于必要的教育教学用品。结合目前教育界的习惯,学校通常会统一购买或者编制教案本发放给教师。要明确教案的所有权的归属,就要明确教案本的发放行为是赠予还是借用。如果是赠予,教案本的所有权自然发生转移,教案的所有权归属教师。要是借用行为,笔者认为结合民法的添附理论,教案的所有权也应归属教师。“所谓添附(Accession),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添附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中所规定的取得财产权的重要的方法和制度。但由于我国物权立法长期不完善,法律上一直未明确承认添附制度,在实务中极少采取添附规则解决纠纷。“添附制度的适用前提是发生了附合、加工、混合等事实而产生了新的物,从而有必要确认物的产权归属。而在确认权利归属时,其首要的价值取向在于物尽其用而非公平正义的考虑。”?眼3?演教案本的财产权相对于教案的著作权而言,在价值上明显不对称。教案本是学校为教师提供的办公用品,教师在发放的教案本上编写教案是正当职务行为,主客观上均存在善意。教案本虽由学校提供,但教师在教案本的创造的作品价值远远大于教案本的价值,出于对教师工作的鼓励和教案的充分利用,根据添附制度教师可以通过对原物所有人(学校)进行补偿的情况下获得教案的所有权。
教案本价值虽小,但这起教案官司的判决和引发的争论值得我们反思。它一方面反映了法治社会中教师权利意识的不断高涨;另一方面反映我们的学校法律意识和教师权利保护意识的不足。我们的教育管理者应结合这起官司反思自身的管理,在教学和管理中做到依法行政,尊重教师的工作成果,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本刊略)
责任编辑:白文军
一、案情简介
高老师原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的语文教师,从1990年开始,他每学期按规定将编写的教案交给学校。2002年4月,高老师因撰写教学论文集,向学校索要自己的教案,但学校只还给她4本,其余44本已经被销毁或当废品处理掉。2002年5月30日,高老师以学校漠视自己的劳动成果,侵犯了自己对教案的所有权为由,将学校告到法院。2002年8月5日,重庆市南岸区法院一审以原告和被告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原告。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02年10月2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南岸区法院对此案重审后以“教案本是由学校购买后发放给教师,其发放目的是为了让原告将其教案再现于空白的教案本上,并无转移教案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所以法院认定其在性质上系学校财物,应属被告所有。同时法院认为教案不属于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教案属于工作成果,学校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故高老师要求学校返回教案?熏“于法无据”,判决败诉。高老师不服再次提起上诉。2004年3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高老师要求学校返还教案的要求再度被驳回。2004年5月,对终审判决仍然不服的高老师,向检察院递交民事申诉书,并提出抗诉。2005年9月7日原告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1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确认被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侵犯了高老师的著作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目前对于本案的争论并没有因法院的宣判而停止,为弄清教案的所有权的归属,高老师仍就该官司进行申诉。?眼1?演
二、结合教学实践对教案纠纷的法律思考
全国首例教案官司之所以一波三折关键在于作为教案存在两种权利:一是针对物质形态的教案本所产生的权利即财产所有权;另外是以教案本为载体的具体教案内容的权利即著作权。由于现有法律对涉及教案的权利缺乏明确规定,从而造成法院审判的棘手和教师维权的艰难。然而结合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法理学,教案的权利归属问题应该能够得到公正解决,并为未来的教师教案管理提供切实的法律支撑。
1.教案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教案是否享有著作权呢?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实施条例均未对此明确规定。《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在我国构成作品必须符合以下构成条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教学教案属于社会科学领域,也可以通过有形形式进行复制。问题焦点是教案是否具有独创性?而作品的独创性是法律保护作品表达方式的客观依据,是区别不同作品的重要标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独创性所强调的是:作者必须独立地运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来创作作品,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而来。结合教学实践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1)教案的写作主体在具体的教学活动中不是以群体面目出现的,而是一个个具有不同的性格、爱好和情感特征的个体的教师。他们对教材的认识、处理,都包含自己的认识倾向和经验判断,必然烙上强烈的个性印记,所以教案作为教师对教学内容、教学过程、教学方式的理解和选择的结晶,也应当是各不相同的——这就是所谓的“教无定法,备无常规”。
(2)教案的具体内容是教师根据各项具体情况、融合自身的知识和经验独自对与教学有关的各种素材进行选择、设计、组织的结果。它一方面以班级学生为出发点对教学内容所做的分析和设计,另一方面,真实记载着教师各阶段的教学水平及教学经验。
(3)教案的布局形式不是教学知识的任意简单组合,必须讲究科学性、艺术性。选定了有关的素材后,这些素材不能简单地罗列而组合成一个教案。教案的编写不仅体现为一种文字的有序组合,而且通过这种有序组合,教案变得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布局美观。
因此,教案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所以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理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2.教案是一般职务作品,教师应是著作权人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南岸区法院认为教案应属职务工作成果,学校有占有、处分、使用的权利。该判决违背了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1)结合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作品可分为两类:一是单位职工所完成的创作,与单位职责无关,纯属于个人创作;二是单位职工为完成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创作。在现实中,教案的写作是教师为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而编写的,完成教案是教师的一项本职工作。检查教案也是学校进行教学管理的有效手段,学校是通过收取、检查教案的方式对教师的教学进行监督。同时根据《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可见,教师编写教案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完成教学的重要义务。因此,教案应当具备了职务作品的特征,应属职务作品。
(2)在我国,职务作品又分两种情况:其一,特殊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这类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其二,一般性职务作品,公民在完成作品过程中,并未利用或者没有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或者不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这类作品的著作权虽然作者属个人所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3)教案的写作是教师为完成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而编写的;教师在教案写作的过程中,虽然也参考了学校提供的一些资料,但更多的是主要根据自己对教材的分析、对学生情况的了解、以前教学中的失败与成功经验以及自己购买或保存的教辅资料编写而成。在教案的编写过程中教师并没有主要利用学校提供的资料、也没有要求学校承担责任;同时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教案的权利归属,在教师与学校没书面合同约定著作权问题的情况下,根据“法无禁止即允许”的私权保护原则,教案属于一般职务作品,教师是教案的著作权人。
3.法院判决存在法律瑕疵,教案的所有权应归教师
尽管变更诉讼请求后,原告得以胜诉,然而针对教案的所有权问题并没有得到明确解决。结合二审法官认为“教案本是由学校购买后发放给教师,其发放目的是为了让原告将其教案再现于空白的教案本上,并无转移教案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所以法院认定其在性质上系学校财物,应属被告所有”,以及在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做出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从而原告得以胜诉的判决结论,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著作权和所有权理解存在偏颇,判决结果存在法律瑕疵。
在法学理论中,著作权和所有权之间存在显著区别。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等领域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所有权是指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二者之间的具体区别表现为:(1)权利的客体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特征;物权的客体则是实实在在的有形物。(2)权利的保护期不同:著作权的保护期在著作权法上有明确规定,保护期届满即丧失著作财产权。所有权没有期限,只要原物存在以及没有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行为,所有权即存在。(3)权利的限制不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强制许可等措施。所有权物权则具有强烈的排他性。(4)侵权形式的不同:著作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的作品。所有权侵害的主要表现为妨害、毁损或侵占等。在本案中,作为被告的学校并没有为抄袭、剽窃或篡改高老师的教案,学校没有侵犯著作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法律事实,所以法院判决被告学校侵犯教师的著作权存在法律瑕疵。在本案中,学校的行为只是表现为在教师索要自己的教案时学校只还给她4本,其余44本已经被销毁或当废品处理掉。在没有明确教案所有权的情况下我们难以判定学校的行为是否侵权。所以在这起全国首例教案官司中,在明确教师对教案拥有著作权的情况下,确定教案的所有权归属才是重中之重。
《教师法》第9条规定:“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可见,学校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向教师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教案本作为教师编写教案的载体,理应属于必要的教育教学用品。结合目前教育界的习惯,学校通常会统一购买或者编制教案本发放给教师。要明确教案的所有权的归属,就要明确教案本的发放行为是赠予还是借用。如果是赠予,教案本的所有权自然发生转移,教案的所有权归属教师。要是借用行为,笔者认为结合民法的添附理论,教案的所有权也应归属教师。“所谓添附(Accession),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添附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中所规定的取得财产权的重要的方法和制度。但由于我国物权立法长期不完善,法律上一直未明确承认添附制度,在实务中极少采取添附规则解决纠纷。“添附制度的适用前提是发生了附合、加工、混合等事实而产生了新的物,从而有必要确认物的产权归属。而在确认权利归属时,其首要的价值取向在于物尽其用而非公平正义的考虑。”?眼3?演教案本的财产权相对于教案的著作权而言,在价值上明显不对称。教案本是学校为教师提供的办公用品,教师在发放的教案本上编写教案是正当职务行为,主客观上均存在善意。教案本虽由学校提供,但教师在教案本的创造的作品价值远远大于教案本的价值,出于对教师工作的鼓励和教案的充分利用,根据添附制度教师可以通过对原物所有人(学校)进行补偿的情况下获得教案的所有权。
教案本价值虽小,但这起教案官司的判决和引发的争论值得我们反思。它一方面反映了法治社会中教师权利意识的不断高涨;另一方面反映我们的学校法律意识和教师权利保护意识的不足。我们的教育管理者应结合这起官司反思自身的管理,在教学和管理中做到依法行政,尊重教师的工作成果,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本刊略)
责任编辑:白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