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制度二十年发展与改革讨论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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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11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召开了由“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和〈中外法学〉杂志社联合举办的“人民代表大会20年发展与改革理论讨论会”。本次会议有来自全国人大、地方人大以及教学、研究机构的30多位同志参加,还有部分海外、国外学者向会议提交了论文。现将会议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其他文献
中西法律文化,经历了17世纪以来的早期接触。19世纪以来,传统法律的代表《大清律例》被当时的“西人”译成了英文、法文和意大利文,在欧洲引起很大反响。同时,一大批涉及中国法律及司法制度的著作也先后出现。
Bird in a Cage : Legal Reform in China after Moo, by Stanley B. Lubman, Stand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一 我倾向于把这本书看作一个宇宙间的个体表达宇宙观的宣言书。同时,作为人类的一分子,作者还向我们传达了他对我们的生存焦灼、不安和忧虑。因此,我把它的内容粗略地分为两部分,即关于宇宙的本体论(作者好像不喜欢本体论这种表达),以及关于人类的生存论。
在1860年代,公司常常被中国官员用来指称西方的商行。中国的商人也常常把这个词作为他们向国家寻求对发展现代中国企业的支持的讨论基础,比如说郑观应就是如此。
一 20世纪中国社会历史的一个重要现象,乃是近代西方文化在中国的广泛传播与渗透。近代西方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是两种迥然相异的价值体系。在西方文化的传播过程中,中国的传统文化遭遇到空前的挑战。这一挑战具有特殊的意味,即:一方面,建构于自然经济、宗法关系及专制政体基础之上的中国传统文化,在近代中国商品经济发展的猛烈冲击下,
一、研究民事诉讼准备程序的意义 目前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准备程序进行研究的必要性或重要性正日益突现出来。而准备程序本身的意义,则是在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进程中随着对公开审判的强调逐渐得到认识的。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56条后段“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据此,《民法通则》将不完全具备此等要件之表意行为分别称为“无效民事行为”(58条)和“可变更或可撤销之民事行为”(59条)。现行《合同法》未设合同行为有效之一般规定,依据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关系,《民法通则》之规定,对于合同——双方行为自当适用。
通常认为,遏止犯罪是社会控制当然的重要目标之一。然而,本研究的一个结论是,社会控制在遏止犯罪的同时,也可能制造犯罪。这个立论的意思是说,遏止犯罪离不开社会控制,但社会控制的运作过程并不当然地遏止犯罪,有些犯罪甚至可以由社会控制的运作得到解释,尽管社会控制并不必然造成犯罪,也不是犯罪的唯一解释。
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Code,简称UCC)是由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the 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 Laws)和美国法学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联合组织制订的。法典的酝酿始自1940年,起草工作于1945年1月1日开始。
一、缘起 在当今中国的法律话语里,法律现代化无疑是一个热门话题。其中,又有两种法律话语特别引人瞩目:一是通过移植西方法律成就中国的法治现代化,一是利用本土资源实现中国的法治现代化。事实上,它们既是一对新问题,也是一对老话题。所谓“新”问题,乃是因为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推进,与此相关的法律现代化越来越受到世人的关注,越来越成为重要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问题;所谓“老”话题,则是由于早在晚清修律运动期间,中国法律“变革”就已面临如何对待西方法律与本土资源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