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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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Code,简称UCC)是由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the 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 Laws)和美国法学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联合组织制订的。法典的酝酿始自1940年,起草工作于1945年1月1日开始。
其他文献
研究者通常认为国际法领域的现代汉语语词之发展肇端于丁韪良(William A.P.Martin)翻译的惠顿(Henry Wheaton)《国际法要素》(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这本书于1864年在总理衙门资助之下由崇实馆刊印。丁韪良将书的标题译为“万国公法”,
1.引证应当依照所引用资料的客观情况,完整、准确地提供关于引证的各种信息,能够(1)辨别所引用的资料;(2)与其他资料相区别;(3)帮助读者查找其出处。
中西法律文化,经历了17世纪以来的早期接触。19世纪以来,传统法律的代表《大清律例》被当时的“西人”译成了英文、法文和意大利文,在欧洲引起很大反响。同时,一大批涉及中国法律及司法制度的著作也先后出现。
Bird in a Cage : Legal Reform in China after Moo, by Stanley B. Lubman, Stand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一 我倾向于把这本书看作一个宇宙间的个体表达宇宙观的宣言书。同时,作为人类的一分子,作者还向我们传达了他对我们的生存焦灼、不安和忧虑。因此,我把它的内容粗略地分为两部分,即关于宇宙的本体论(作者好像不喜欢本体论这种表达),以及关于人类的生存论。
在1860年代,公司常常被中国官员用来指称西方的商行。中国的商人也常常把这个词作为他们向国家寻求对发展现代中国企业的支持的讨论基础,比如说郑观应就是如此。
一 20世纪中国社会历史的一个重要现象,乃是近代西方文化在中国的广泛传播与渗透。近代西方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是两种迥然相异的价值体系。在西方文化的传播过程中,中国的传统文化遭遇到空前的挑战。这一挑战具有特殊的意味,即:一方面,建构于自然经济、宗法关系及专制政体基础之上的中国传统文化,在近代中国商品经济发展的猛烈冲击下,
一、研究民事诉讼准备程序的意义 目前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准备程序进行研究的必要性或重要性正日益突现出来。而准备程序本身的意义,则是在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进程中随着对公开审判的强调逐渐得到认识的。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56条后段“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据此,《民法通则》将不完全具备此等要件之表意行为分别称为“无效民事行为”(58条)和“可变更或可撤销之民事行为”(59条)。现行《合同法》未设合同行为有效之一般规定,依据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关系,《民法通则》之规定,对于合同——双方行为自当适用。
通常认为,遏止犯罪是社会控制当然的重要目标之一。然而,本研究的一个结论是,社会控制在遏止犯罪的同时,也可能制造犯罪。这个立论的意思是说,遏止犯罪离不开社会控制,但社会控制的运作过程并不当然地遏止犯罪,有些犯罪甚至可以由社会控制的运作得到解释,尽管社会控制并不必然造成犯罪,也不是犯罪的唯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