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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令[1998]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令[1998]241号)和《探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令[1998]242号)等三个行政法规(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已于1998年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并发布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矿业管理新体制的框架已基本建立,矿业权管理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