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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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最主要的特征,一是主体的特殊性,即该种犯罪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二是犯罪行为与职务之间的密切联系性,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往往要利用自己的职务作为隐蔽手段才能达到目的。由于这种特征的存在决定了职务犯罪具有高隐蔽性,同时也就决定了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也存在与其他犯罪案件不同的表现,要打击该种犯罪,证据的认定就十分重要,认定证据就要有一定地规则、原则。
  一、职务犯罪证据的主要表现
  证据是侦查机关、部门和人民法院进行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和定罪判刑的依据,是司法人员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惩治犯罪的基本物质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并列举了刑事诉讼的七种证据。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是凭借其职务行为进行掩护或利用职务加以掩盖进行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多数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案件发生当时极少有报案行为,又不以具体的人或物为侵犯对象,因而大多没有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又由于职务犯罪是特殊主体的智能型犯罪,有些主体还谙熟法律,懂得侦查技能,加上有一定的职权和社会地位,关系网复杂,反侦查能力较强,也很少留有实物证据。即使存在某些实物证据,嫌疑人人也有充分的时间、并利用手中的权利加以毁灭或者掩盖,这就使职务犯罪很少留下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物证等。另外,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行为没有被害人,所以被害人陈述也是极少有的一种证据。那么,职务犯罪事实主要通过证人证言、书证(会议记录、帐本中的记录)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等证据予以证明,如贪污犯罪案件中的帐目、贿赂犯罪案件中的行贿、受贿双方的口供、渎职犯罪案件中有证人、记载相关职务犯罪行为的文书资料等等。也就是说,认定职务犯罪行为的主要证据是证人证言、书证、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如此一来,在职务犯罪证据体系中,言词证据、文书证据的地位突出,因此,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上,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及收集文书材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二、职务犯罪主要证据的认定及其规则
   “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在职务犯罪中,嫌疑人往往位高权重,知情证人通常是其下属,由于具有上下级的关系,证人在心理上往往出于劣势,害怕打击报复,害怕将来自己的利益(如职位升迁、奖金)受损,或出于人情关系,或自己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利益共沾关系,或嫌疑人利用职权威胁、阻挠知情人检举揭发,多数证人不敢或不愿意作证,即使勉强作证,也容易反悔,证据具有明显的不稳定性。证人证言有真实的一面,但虚假性也较大。为此,在职务犯罪中查证证人证言时,首先要查清证人与疑犯的利害关系,包括工作关系、情感关系和利益关系,考查证人作证时的心理、意识状态及其一惯品行和受教育程度,考察其证言的可靠性。其次要把证人证言和其他书证、此证人和彼证人的证言、嫌疑人供述、辩解联系起来做横向比较,考察证人的客观性、关联性。同时还应审查司法机关是否有使用非法手段取证的情况,以保证证据的合法性。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是职务犯罪案件中非常重要的另一种证据。它的获得客观上以部分书证、物证如会议记录、帐本中的记录、某些日记等为前提。在其他证据还不充分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往往抱有侥幸逃脱的心里,在这种心里作用下其不愿供述、或作一些虚假的供述。这种情况我们在办案的过程中时常碰到,如嫌疑人大多数情况下在前几次供述里面虚假的供述较多,直到最后才如实供述,当然干脆不供述的也时常有之,甚至有的犯罪嫌疑人到最后还有翻供的可能。“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就要求对嫌疑人一方面要采取政策攻心、情感激励、实物证据展示等方法迫使其交待罪行,更重要的是加快收集其他可以认定案案件的证据。司法实践中既要重视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又不能依赖供述,要转变思维,以证促供,以证逼供。
  职务犯罪中会议记录、帐本中的记录、票据、来往的书信等书证,在贿赂犯罪案件中的贿赂物等物证,是最重要的犯罪证据。虽然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但这些证据往往成为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的最有力武器。对这些证据的认定,主要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借助于其他证据进行鉴定、甄别、比较、印证,同时可能进行必要的逻辑推理。
  对于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更重要的是把它们结合起来,综合判定,通过对比、印证等方法确定各种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即确定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正确地认定案情,惩罚犯罪,并通过对犯罪的惩罚,起到对他人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因此,在确认证据时还应遵循几个规则:
  1、由证到供规则。职务犯罪案件是以人找事的侦查模式,侦查人员往往以嫌疑人的供述为突破口推进案件的侦破。在这种模式的影响下,侦查人员在口供突破不了的情况下往往会采取一些非常措施,如殴打、体罚、不让休息睡觉等。《刑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法;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为此,还是要转变侦查方式,绕开口供,从外围获取证据来证实犯罪事实,在形成证据链的情况下,即使零口供亦能定案。
  2、供证一致性规则。《刑诉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是我们从法律上确认职务犯罪证据的基本依据和标准。也就是说,能否成为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关键看其能否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而证据效力如何,关键看其对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明程度。所以,确认职务犯罪证据,还要看其能否做到供证一致。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供证一致应该包括下列内容:(1)行为发生的时间叙述一致;(2)行为发生的地点叙述一致;(3)行为发生的主要情节和关键情节叙述一致;(4)行为发生的原因叙述一致;(5)行为发生的结果叙述一致。其中,后两项属于必须供证一致的范畴,因为它们关系到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如行贿、受贿案件在这方面要求就非常典型。
  3、证明对象唯一性规则。刑事诉讼证据证明要求极为苛刻,要求所证明的事实必须具有唯一性,如果达不到唯一性的要求,说明證据不充分,如果勉强定案,将来极有可能成为冤假错案,这不仅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会使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因此唯一性应成为一条永恒不变的规则。
  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侦破职务犯罪案件时,侦查人员非法收集的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职务犯罪的证据。首先,合法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而合法性的首要条件便是符合法定程序。因此,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材料都不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其次,职务犯罪证据主要是言词证据,若对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获取的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确认其具有证据效力,将会助长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所收集的证据虚假信息成分会增大,同时也就增大了错案风险。第三、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对违法获取的物证也可以在审判时有条件地采纳,但违法获取的“人证”无论何种情况均不能予以认定。
  (作者通讯地址: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甘肃靖远73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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