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国有企业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特点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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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有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集中力量查办有震动、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办案数量保持了稳定,办案的质量和效果有了明显提升,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对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贪污贿赂犯罪依然居高不下,国有企业贪污贿赂案件非常严重,针对这一怪圈,笔者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严重的问题作一些分析探讨,以供参考。
  一、近年来贪污贿赂案件的特点
  从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查办案件来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及发生在国有企业的犯罪十分突出。二是贪污犯罪依然居高不下,而且犯罪手段隐蔽、多样化。三是大要案所占比重较大。四是窝、串案多,企业人员之间相互勾结,“窝案”、“窜案”多,职务犯罪群体化。通过查办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发现,近年来,发生在国有企业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往往是一查一窝,一挖一串。有的是领导与财会人员相互勾结,有的是一些企业负责人之间相互勾结,上行下效,共同作案,认为“他人能干的,我为什么不能干”。特别是在国有亏损企業,“群蛀”现象较严重。
  二、原因分析
  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的集中表现形式之一,其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要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继续加大源头预防腐败的力度,必须深入解剖滋生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的源头性问题,对症下药,才能取得实效。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研究,认为当前国有企业贪污贿赂案件高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严重缺失,导致案件频频发生。一方面,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经营理念、经营制度依存于企业而存在的共同价值观念的组合。有的企业单一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对工作人员的教育,思想教育形同虚设,企业文化建设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有的单位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由于形式陈旧,内容不够创新,枯燥乏味,浮于表面,不能在职工内心产生共鸣,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有的单位对已经出现的违法犯罪现象不敢制止,不敢处理,甚至隐瞒不报,任其发展;特别是有些单位的领导发现本单位职务犯罪的苗头时,不能及时“亡羊补牢”,当被检察机关查处时,有的领导不是反思不足,汲取教训,而是为当事人说情,甚至包庇犯罪,干扰检察机关办案,直接或间接地纵容了职务犯罪。从职务犯罪者个人来看,平时不讲学习,放松思想改造,导致人生观、价值观和信仰偏失,最终使自己走向犯罪的深渊。另一方面,企业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党委工作不被重视,人员少,经费紧张,党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那种认为只要企业效益上去就行了,党委工作可有可无的思想比较普遍。企业对权力的运作缺乏有效的监督,形不成权力制约机制。国企虽设有纪检、工会、职代会等组织,但其监督基本流于形式,监督职能未能充分发挥。一些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对法律的威严认识不足,明知“伸手必被捉”,但侥幸冒险心理比较严重,自认为手段隐蔽,不会被发现,即使查出来,也可以拒不认帐,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于是,无所顾忌,胆大妄为。还有部分管理者受传统“法不责众”思想的影响,认为只要钱不是进自己口袋,就没什么问题,以给职工谋利益为由,将国有资产违规私分给个人,或向有关人员行贿,构成单位犯罪。
  (二)企业管理滞后,制度建设不健全,存在严重的漏洞。通过办案发现,一些企业管理混乱,内部控制监督存在严重缺陷,形同虚设。许多企业缺少一套严格的、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缺乏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严格监督,犯罪分子如入无人之地,长期作案竟无人知晓。即使已经制订出相应内控制度的企业大多也只是停留在“写在纸上、贴在墙上”的表面文章上,制度的落实很存问题。管理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当前国有企业体制转换的特殊历史环境下,原有的管理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不适应,而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企业管理制度还不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责权利不够明确,导致有的人钻新旧体制转换、管理机制不完善的空子,侵吞、转移国有资金、挪用公款等等。另一方面是由于管理者的原因,不注重企业的基础性工作,粗放管理,使已经建立的一些好的制度得不到有效的执行,为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企业运作暗箱操作,权力私欲化。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由于种种原因,自负盈亏尚未完全落实到位,企业经营不善出现问题时,最终还是由国家来买单,经营者不必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种机制下,企业管理者乘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之机将扩大的权力变成了自己的私欲化领地,利用职权侵吞资产或大肆挥霍,侵害企业利益。如私设小金库就很有代表性。在查处的职务犯罪中,大部分是贪污、挪用小金库资金。通过小金库,将本应纳入企业财务管理的部分国有资产“剥离”出来,使这部分公款进入只有极少数人掌控的“暗箱”,从而置于财务制度的监管之外,为少数人侵吞国有资产创造了便利条件。基于利己动机,管理者可能不会重视内控制度建设,甚至有意忽略或阻挠,权力没有了约束性,而且权力运作不公开,进一步助长其化公为私,损公肥私的贪婪欲望。
  [BT4]三、整治对策
  目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已成为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针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现状以及诱发犯罪的内因、外因,应该从“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入手,建立起“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的预防机制,预防和减少犯罪。
  (一)要建立和完善企业管理制度,用制度约束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建立起“不能为”的预防机制。
  一是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从第三者的立场上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经济监督进行再监督,是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自我需要,它的地位应当是超然独立的。但是,当前企业的内部审计并没能真正履行其应有的职能,一般是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行使职权,独立性不够,使得内部审计称为搞形式、走过场的代名词,监督没有力度,也很难赢得威信。要改革现有内审制度的弊端,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审计制度,真正发挥监督作用,发现问题坚决查处,决不姑息养奸,保证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是加强财务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实行财务人员从上级主管机关下派、定期轮换制度,增强财务人员的独立性。同时,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自觉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置身于广大职工的监督之下,增强管理透明性,防止私设小金库,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的温床,有效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重视企业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一要加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思想道德教育。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把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作为一项长期工程来抓,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注意教育的实效性,在思想上筑起防腐拒变的防线。其次,加强法制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尤其是加强刑法的学习,通过学习刑法中规定的有关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规定,进一步提高国企负责人廉洁守法意识。俗语说,“不镜于水,而镜于人,则吉凶可鉴也。”通过组织观看反腐倡廉电视录像,学习先进模范人物,以实际案例加强警视教育,使企业管理人员建立起“不想为”的思想防线。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建立职务犯罪预防网络,定期开展预防犯罪活动,共同分析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力争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始终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二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制约。权力如果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因此,要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发生,必须加强对国企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制约。要充分发挥纪检、工会、职代会等组织的监督作用,搞好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做到会监督、敢监督,把监督落实到实处,保证企业廉洁经营。同时,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注重办案效果,真正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从而建立起“不敢为”的预防机制。
  (三)改革分配制度,体现严管厚爱。某些企业对于盗窃、贪污公司财产的职工,一经发现,无论多少,一律开除。其处理不可谓不重,但收效甚微。笔者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能仅仅一开了之,应该从深层次挖掘和突破,在“严管”的同时更要加强“厚爱”,要改革和完善现有不尽合理的分配制度,在如何提高企业效益、改善工作环境和职工待遇上多下功夫,消除企业人员的不稳定感,免去他们的后顾之忧,从根本上消除企业人员能捞一把一算一把的趋利心态。建立竞争机制和奖励机制,增加职工收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真正体现按劳分配。通过增加收入,增强职工对企业的依赖感,密切企业与职工的关系,既可预防和减少犯罪,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又可以提高效益,促使企业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作者通讯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甘肃白银73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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