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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劳动纠纷日益增多,也日趋复杂。19世纪80年代确立起来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同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也突现出来,“一裁两审终审”处理程序的弊端,随着企业所有权的多元化逐渐暴露,为了充分构建和完善我国劳动纠纷处理程序,对于处理程序的保障管理应该渗透到劳动纠纷处理的各个机制中。
【关键词】劳动纠纷;处理程序;保障管理
一、劳动纠纷处理程序及其特殊性(一)劳动纠纷的处理程序分析
所谓劳动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由于劳动合同的执行、变更、履行、终止乃至解除等问题所发生的争议。劳动纠纷的处理程序,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一调一裁两审”的制度体系,即当劳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愿申请调解或者直接申请仲裁,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可以自愿履行而不会强制执行;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而仲裁则具有强制性,只要一方申请成功,仲裁委员会即会受理,且具有法律效力,法定期间,如果有一方不履行裁决或不起诉,另一方则可以申请由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对于劳动仲裁不服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则可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即实行两审终审制;劳动纠纷处理的最后程序为人民法院的审理。(二)劳动纠纷处理程序的特殊性
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说,劳动纠纷属于特殊的民事纠纷,是特定的民事主体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围绕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执。这种劳动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劳动纠纷的发生一般以产业社会作为背景,没有产业社会便没有劳动纠纷;(2)劳动纠纷发生的双方一般为雇佣双方,关系比较恒定;(3)劳动纠纷有个人与集团的区别;(4)劳动纠纷一般会有权利和利益之别。
另外,从现行处理的程序来看,劳动纠纷的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1.仲裁的前置性
即劳动纠纷的仲裁程序必须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序,发生劳动纠纷后,当事人如果不经过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而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
由于我国的劳动力市场需求状况总体上表现出了“供大于求”,这必然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实质上的不平等关系,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往往会为了谋生而主动放弃了劳动法中所规定的权利,从而带来提供证据方面的被动局面,甚至导致败诉的发生。比如:李某在某用人单位任职期间遭遇了不明缘由的减薪待遇,虽然李某与用人单位有聘用合同,但是李某面对就业竞争的严峻形式及出于谋生考虑,而不得不放弃采用法律的手段解决,只能继续任劳任怨地工作。二、加强劳动纠纷处理程序的保障措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纠纷的大幅增长,为了切实解决劳动纠纷处理程序中的弊端,需要很好地完善劳动纠纷处理程序,实行“裁审分轨,各自终局”处理体制。综合各方面考虑,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劳动纠纷处理程序的保障管理:(一)对劳动纠纷调解制度进行重构及完善处理
虽然企业调解工会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了有失公正、名存实亡的特点,但是从劳动纠纷处理模式中,国内外仍然比较重视基层的调解解决。所以,我们可以通过整合一切调解资源,来寻求更多解决劳动纠纷的方式与途径,进而拓宽纠纷解决的渠道,来重新构建及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劳动纠纷调解制度,进而充分发挥调解“第一道处理程序”的作用。比如,构建乡镇一级的劳动调解组织、设立地区性的行政调解机构、提高劳动纠纷调解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等。(二)健全并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
根据劳动纠纷发展的整体趋势,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既要加强劳动保障的实体立法的出台,比如《社会保障法》、《劳动合同法》等实体法律,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该享有的权利及义务等作出明确而可操作的具体规定,同时又要制定专门的劳动纠纷诉讼程序法。比如重点在劳动纠纷申诉仲裁时效问题、事实劳动关系的界定、劳动合同中违约条款的规定以及劳动者是否具有主张精神损失的权利等方面进行法律的构建及完善。(三)加强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的建设
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能够切实处理劳动纠纷,从而使其朝着准司法的方向发展,以有效提高劳动仲裁的效率及社会影响力,体现劳动仲裁制度的权威性及公正性。具体可以从完善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体系建设、完善劳动仲裁委员会内部机构设置、完善对劳动仲裁员的培训制度、实行当事人或选择劳动仲裁委或选择向法院诉讼、选择仲裁员制度、一裁终结等方面来加强。(四)使“三方原则”得到进一步的落实
所谓劳动纠纷处理机制中的“三方机制”是指国家、用人单位及工会三方代表参与劳动纠纷处理以及共同协商劳动纠纷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机制,是劳动关系协调过程中“三方原则”在劳动纠纷处理机制中的贯彻执行。“三方原则”作为劳动纠纷处理的总原则,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制定工作规则、办案规则及工作制度时的依据,在劳动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应该充分听取“三方”意见,真正做到公正、合法。(五)对“裁审”关系进行重构与完善
具体措施为:(1)完善举证责任,充分体现劳动法的立法宗旨;(2)制定专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法》,统一“裁审”的机构;(3)提高仲裁机构的独立性,规范其职责、权限;(4)建立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工作协调制度,使裁决便于执行,树立劳动仲裁机构的权威;(5)建立相对独立的劳动法庭;(6)建立劳动纠纷公益诉讼制度等。三、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企业改革深化,以及劳动纠纷案件的逐年上涨,构建和完善劳动纠纷处理程序的保障机制是创造和谐的劳动关系及贫富相对均衡的社会关系和秩序的必然趋势。政府只有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在劳动纠纷处理工作上,才能切实预防劳动纠纷事件的发生,以及使劳动纠纷得到及时、公平、公正地解决,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冬京.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之程序保障的应然价值取向[J].江西师范学院学报术,2003(05).
[2]郑永琦.关于完善劳动处理程序的初步思考[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7.
[3]李伟.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现状及改革研究[D]天津大学学位论文,2005.
【关键词】劳动纠纷;处理程序;保障管理
一、劳动纠纷处理程序及其特殊性(一)劳动纠纷的处理程序分析
所谓劳动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由于劳动合同的执行、变更、履行、终止乃至解除等问题所发生的争议。劳动纠纷的处理程序,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一调一裁两审”的制度体系,即当劳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愿申请调解或者直接申请仲裁,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可以自愿履行而不会强制执行;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而仲裁则具有强制性,只要一方申请成功,仲裁委员会即会受理,且具有法律效力,法定期间,如果有一方不履行裁决或不起诉,另一方则可以申请由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对于劳动仲裁不服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则可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即实行两审终审制;劳动纠纷处理的最后程序为人民法院的审理。(二)劳动纠纷处理程序的特殊性
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说,劳动纠纷属于特殊的民事纠纷,是特定的民事主体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围绕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执。这种劳动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劳动纠纷的发生一般以产业社会作为背景,没有产业社会便没有劳动纠纷;(2)劳动纠纷发生的双方一般为雇佣双方,关系比较恒定;(3)劳动纠纷有个人与集团的区别;(4)劳动纠纷一般会有权利和利益之别。
另外,从现行处理的程序来看,劳动纠纷的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1.仲裁的前置性
即劳动纠纷的仲裁程序必须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序,发生劳动纠纷后,当事人如果不经过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而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
由于我国的劳动力市场需求状况总体上表现出了“供大于求”,这必然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实质上的不平等关系,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往往会为了谋生而主动放弃了劳动法中所规定的权利,从而带来提供证据方面的被动局面,甚至导致败诉的发生。比如:李某在某用人单位任职期间遭遇了不明缘由的减薪待遇,虽然李某与用人单位有聘用合同,但是李某面对就业竞争的严峻形式及出于谋生考虑,而不得不放弃采用法律的手段解决,只能继续任劳任怨地工作。二、加强劳动纠纷处理程序的保障措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纠纷的大幅增长,为了切实解决劳动纠纷处理程序中的弊端,需要很好地完善劳动纠纷处理程序,实行“裁审分轨,各自终局”处理体制。综合各方面考虑,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劳动纠纷处理程序的保障管理:(一)对劳动纠纷调解制度进行重构及完善处理
虽然企业调解工会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了有失公正、名存实亡的特点,但是从劳动纠纷处理模式中,国内外仍然比较重视基层的调解解决。所以,我们可以通过整合一切调解资源,来寻求更多解决劳动纠纷的方式与途径,进而拓宽纠纷解决的渠道,来重新构建及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劳动纠纷调解制度,进而充分发挥调解“第一道处理程序”的作用。比如,构建乡镇一级的劳动调解组织、设立地区性的行政调解机构、提高劳动纠纷调解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等。(二)健全并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
根据劳动纠纷发展的整体趋势,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既要加强劳动保障的实体立法的出台,比如《社会保障法》、《劳动合同法》等实体法律,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该享有的权利及义务等作出明确而可操作的具体规定,同时又要制定专门的劳动纠纷诉讼程序法。比如重点在劳动纠纷申诉仲裁时效问题、事实劳动关系的界定、劳动合同中违约条款的规定以及劳动者是否具有主张精神损失的权利等方面进行法律的构建及完善。(三)加强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的建设
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能够切实处理劳动纠纷,从而使其朝着准司法的方向发展,以有效提高劳动仲裁的效率及社会影响力,体现劳动仲裁制度的权威性及公正性。具体可以从完善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体系建设、完善劳动仲裁委员会内部机构设置、完善对劳动仲裁员的培训制度、实行当事人或选择劳动仲裁委或选择向法院诉讼、选择仲裁员制度、一裁终结等方面来加强。(四)使“三方原则”得到进一步的落实
所谓劳动纠纷处理机制中的“三方机制”是指国家、用人单位及工会三方代表参与劳动纠纷处理以及共同协商劳动纠纷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机制,是劳动关系协调过程中“三方原则”在劳动纠纷处理机制中的贯彻执行。“三方原则”作为劳动纠纷处理的总原则,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制定工作规则、办案规则及工作制度时的依据,在劳动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应该充分听取“三方”意见,真正做到公正、合法。(五)对“裁审”关系进行重构与完善
具体措施为:(1)完善举证责任,充分体现劳动法的立法宗旨;(2)制定专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法》,统一“裁审”的机构;(3)提高仲裁机构的独立性,规范其职责、权限;(4)建立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工作协调制度,使裁决便于执行,树立劳动仲裁机构的权威;(5)建立相对独立的劳动法庭;(6)建立劳动纠纷公益诉讼制度等。三、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企业改革深化,以及劳动纠纷案件的逐年上涨,构建和完善劳动纠纷处理程序的保障机制是创造和谐的劳动关系及贫富相对均衡的社会关系和秩序的必然趋势。政府只有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在劳动纠纷处理工作上,才能切实预防劳动纠纷事件的发生,以及使劳动纠纷得到及时、公平、公正地解决,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冬京.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之程序保障的应然价值取向[J].江西师范学院学报术,2003(05).
[2]郑永琦.关于完善劳动处理程序的初步思考[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7.
[3]李伟.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现状及改革研究[D]天津大学学位论文,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