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申诉部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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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检察机关具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这个方面几乎没有争议。但是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权问题,就存在争议。它能否独立进行调查,还是仅仅作为一个信息中转站,值得进一步思考。相对于审查起诉和审查批捕部门排除非法证据,控告申诉部门要启动排除非法证据面临着更多的困难,而且它一旦做出了错误的决定,如何处理也需深思。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排除非法证据 程序
  作者简介:朱剑冰,法律硕士,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助理检察员。
  一、控告申诉部门排除非法证据问题的启动问题
  (一)启动的标准
  控申部门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刑检部门,其主要的职责在于受理公民和服刑罪犯的举报和申诉。因此在受理举报或申诉有非法取证的情况时,控告申诉部门的承办人无法接触到刑事案件的案卷,只能凭借举报人或者申诉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判断,显然无法就非法证据的问题形成正确全面的判断。贸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可能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如果启动门槛过高的话又无法及时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合理界定控告申诉部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首先应当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问题,犯罪嫌疑人所承担的并不是一种证明责任,而是协助检察机关发现证据线索的权利。豍因此只要举报人、申诉人提出“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相关人员”等基本要素,控告申诉部门就应当引起重视。因此,举报人、申诉人提出相对详细的非法证据线索时,控告申诉部门就应该启动调查程序,此时控告申诉部门必须加强与检察院其他部门之间的内部联动,从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调取案卷,发现申诉人提供的线索与侦查机关笔录中所载明的地点、时间基本吻合时就应当产生合理怀疑,启动调查程序。
  (二)启动的主体
  实践中,控告申诉部门所受理的要求排除非法证据问题的案件,控告申诉部门是否有权启动调查程序。特别是案件处于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或者一审阶段,本院的控告申诉部门是否还适合启动调查程序,这也是困扰控告申诉部门的一个难题。
  笔者认为控告申诉部门不可以提前介入侦查过程,只能将该信息转向公诉、批捕或者反渎职部分,因为无论是从职能方面考虑,还是办案能力及效果,控告申诉部门都不宜介入非法证据调查。因此这些案件仍然处于正常的司法程序阶段。当然,如果案件已经被法院定罪处罚,并已經生效,按照职责分工,控申部门此时可以启动调查程序,同时必须和相关部分做好充分的沟通与协调,控申自己的调查程序只是最后不得已的手段,决不能滥用。
  二、控告申诉部门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程序问题
  (一)内部具体程序问题
  排除非法证据控告申诉部门内部决定程序是最值得探讨的问题之一。控告申诉部门在审查举报、申诉线索过程中,有哪些职责去发现或者决定是否排除非法证据,这其中包括是否向领导汇报、何时汇报、承包人自己意见以及最终的决定流程。
  当举报人、申诉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达到合理怀疑的程度,或者承办人员自行发现侦查机关违法办案的线索时,承办人应该提出建议,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决定,在调查结束后,对整个案件进行综合判定分析,必要时报检委会讨论决定,涉及职务犯罪的移交本院渎职部门进行侦查。
  (二)公安机关复议复核程序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明确公安机关对排除非法证据决定不服的异议程序,但是公安机关不服检察机关的不逮捕和免于起诉决定都有复议复核的权利,在这期间就存有一个问题,若控告申诉部门调查核实后建议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部门排除了某些证据,并认定这些证据系非法取得,那么公安机关有无权利单独复议值得关注。
  基于侦查监督程序的主要是决定是否同意侦查机关的逮捕请求,一旦侦查监督部门做出了逮捕的决定,不应在此期间赋予侦查机关就该证据复议的权利,因为此阶段主要任务保证强制措施的正确性。只有在侦查机关不服不逮捕决定时,才可以一并提出对该非法证据的复议、复核问题。若是公安机关对于某一个证据的排除有异议,在案件送交审查起诉过程中再加以提出。如果公安机关对某一个据以认定免于起诉的证据排除有异议也可以提出复议复核。
  (三)排除后的后续程序问题
  排除非法证据检察机关可能面临多重压力。公诉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都是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也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如果控申部门率先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那么后续工作要哪个部门跟进负责。控告申诉部门,往往是申诉人认定的最后一根稻草,所承载的息诉息访的压力更大。特别是涉及到重大、复杂、敏感、影响较大案件时,一旦检察机关做出了不利于被害人的认定,极有可能引发被害人及其舆论的愤慨情绪,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而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为了获得有利的结果,捏造或夸大某个证据的取证违法问题,然后高调向媒体喊冤,这给检察机关带来极大的舆论压力。
  因此,控告申诉部门启动排除程序时一定要和有关机关或者部门进行充分沟通,一起情况下应该由相关机关或部门先行排除,除非有关机关不予启动或者不便于启动程序的,才可由控申部门启动。同时,控告申诉部门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必须要考虑到被害人的情绪和社会舆论的压力。应积极的深化“检务公开”,及时预判,做好舆论的引导工作;对于申诉人不合理的请求,要及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同时对涉及到刑讯逼供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将涉密外的进展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司法公正、公开、公平才能取得公众的信任。
  三、控告申诉部门排除非法证据的现实问题
  (一)人员配置问题
  新刑诉法施行后给检察机关带来了新的挑战和要求,人员的有限增加往往赶不上工作量急剧增加,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依旧非常突出。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新刑诉法的实施,也必然给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增加了更大的压力。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也是所有基层机关面临的共同困境。   在经济社会多元化发展的当下,案件数量有增无减,扩充基层检察院的编制,增加办案人员已势在必行。其次,应当加强对检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提高办案效率。再次,进行人员的合理配置也是解决当下案多人少矛盾的重要方式。排除非法证据的审查要求办案人员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因此,积极鼓励办案经验丰富的老同志投身控申工作也不失为解决当前问题的矛盾的一剂良药。
  (二)重复调查的问题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与义务。如果举报人或申诉人所提出的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在审查批捕或审查起诉阶段已经被确认为合法证据的,那么控告申诉部门是否还应当独立启动调查程序,这也是实践中容易遇到的难题。
  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都需要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因此,如果审查批捕或审查起诉阶段已经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过排除程序,并且已经做出定论的,没有新的证据和情况,控告申诉部门一般不应再次启动。当然,如果申诉人之前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的排除申请没有被认可,而案件已经生效,控告申诉部门可按照错案程序进行纠正,可启动调查程序。
  (三)认定不一致问题
  不可避免的是控告申诉部门所受理的申诉案件很多是在法院判决之后,在这种情况下,当申诉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线索达到了启动标准,也要启动排除程序,但是如果我们确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系非法证据,而法院的认定与我们不一致,那么这种分歧该如何处理,就是值得我们探讨的一个问题。同样,在检察院内部机构之间也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如何处理需要程序上做出相应的规定。
  对于已经被判决案件中的证据問题,控告申诉部门确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系非法证据的,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如果是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阶段,控告申诉部门调查核实的非法证据不被认可的,应当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由控告申诉部门的承办人和审查批捕或审查起诉的承办人作出解释和说明,以检委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四)监督效力问题
  由于控告申诉部门的监督往往是事后监督,主要的监督手段是发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不予以纠正的法律责任并没有硬性规定,是否纠正、纠正幅度仍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因此,控告申诉部门提出的纠正意见往往起不到预设的效果。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对于控告申诉部门关于非法证据提出的纠正意见不予采纳或部分采纳主要是缺乏相应的追责机制,因此,为减少并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要从制度上应予以完善,制定相应的追责制度。同时,确实是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侦查机关应当纠正而未纠正的,控告申诉部门要及时告知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部门,确保非法证据不被采用,这才能从根源上制止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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