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私分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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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从本款规定来看,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从主体上巳被第一款的国家机关所包涵,犯罪对象上罚没财物属于国家财产,之所以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单独列出,从立法本意可以看出强调作为特殊主体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是归属范畴,反映了刑法规范的严密性,所以单设私分罚没款物罪,在法理上,实践上是无此必要的。
  二、私分国家资产罪的特征
  1、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是单位犯罪且只能是国有单位,非国有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性质的单位和个人均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2、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且是具有非法占有国有资产为目的直接故意、主观故意,由单位有决策权的人员集体决定的。
  3、私分国有资产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即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4、私分国有资产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或者其他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本罪的前提。根据新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命令。”.
  5、以单位名义私分给个人、成本罪的行为条件,以单位名义私分给个人首先是指私分国有资产是由单位违背职责义务的结果。其次是指私分的款物是以单位分配的形式分给个人的。所谓“私分”是指参与私分国有资产的个人是本单位全体人员或绝大多数人员,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的是个人。其犯罪方法一般是采取虚构、隐瞒真相和欺骗手段,如虚列费用、假报成本、帐外经营、隐瞒收入等,将国有资产采取奖金、补助、津贴等形式发给个人。因此本罪具有客观行为上的合法性与内容上的非法性、表面上的公开性和本质上的隐蔽性的特点。
  6、本罪第二款规定的“罚没财物”,包括人民法院判处的罚没财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犯罪活动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犯罪财物以及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款等,它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有资产。
  7、私分国有资产必须是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这是本罪的量刑标准。
  三、私分固有资产罪的认定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
  1、主体上是单位。对私分国有资产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构成犯罪。被动分得国有资产的职员、职工不构成犯罪,但原则上应将分得的财物返还。
  2、数额。构成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必须是数额较大、达到10万元人民币以上;对于私分国家财物数量较小的,可按行政法规给予处罚,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在处罚时应采取从重的原则。
  3、对象。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对象是国有资产。如果私分集体公有资产、合伙财产、私有财产等不构成本罪。
  4、受益人是个人而不是单位。因此只能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不再处罚单位,这是与其它单位犯罪的不同之处。
  四、私分国有资产罪与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为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与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样具有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故意,便两者在行为结果上是不相同的。挪用公款罪受益的是个人而非单位,即将公款挪作他用。私分国有资产罪受益也是个人,在司法实践上要注意两者的混淆。私分国有资产罪在手段上以承包、租赁、经营或者拍卖破产等名义将国家资产分给个人,司法实践上容易将其视为挪用公款。划清两罪的关键是看其所占有的国有资产是否在帐面上的体现、有关帐目及单据是否完整或存在,是否巧立名目和收入不上帐、虚报支出行为,如果国有资产在账面上没有体现而有关证据是以证实该国家资产转入个人手中,且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是构成私分国家资产罪;反之,属于个人临时占有达到法定数额即构成挪用公款罪。
  五、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对私分国有资产罪进行处罚时,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10万元以上数额是本罪量刑的主要标准。这里的数额是指具体私分总额达到10万元。因此,在进行处罚时,应当认真核实行为人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总数额。
  2、注意区分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因为私分是经单位研究决定实施的,在量刑时按照其同犯罪的处罚原则,分别处理。
  3、有决策权的责任人在私分中所得财产数额大小、量刑时作为一个标准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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