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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法益恢复性犯罪的研究集中在该罪的出罪化理论依据、体系构建、成立要件等方面,但要想构建其体系必须明确其范围,首先对犯罪分类处理,分个人、社会和国家法益;其次要对被侵犯法益的性质做出判断,如具有人身依附性、财产性、公权力性的法益等是否具有可逆性;最后判断犯罪所处形态,是行为犯(危险犯)还是结果犯,根据所处形态进一步衡量是否有恢复的余地;另外要排除某些特殊犯罪,如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