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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制度作为公司的一项重要治理制度,在改善财务信息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中发挥着积极作用。随着审计委员会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它的运作和有效性问题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而关于审计委员会制度执行的有效性问题,国内外存在较丰富的研究成果,但没有基于审计委员会信息披露的研究。审计委员会在发挥监督作用的同时,其自身的运作也应该受到监督,这也就需要其进行充分公允的信息披露。在此背景下,本文基于审计委员会的信息披露研究其有效性。
本文的研究从审计委员会制度出发,尤其是其信息披露制度,比较国内外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现状,以发现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不足。
然后在回顾国内外相关文献的基础上,从内外部环境探讨了审计委员会有效运行的条件,提出了构建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评价体系,认为一个有效的审计委员会,需要具备显著的独立性、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科学合理的工作章程,并且勤勉尽职、规模适宜。
接着分析审计委员会信息披露与有效性之间的关系,从审计委员会信息披露机制的经济学角度分析,认为审计委员会的理论基础是委托代理理论,而信息披露是股东确保审计委员会充分履行其受托责任的有效机制。并以上市公司有关数据作为原始资料对我国审计委员会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实证检验。
通过对审计委员会信息披露现状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得出结论:随着审计委员会在我国发展,审计委员会信息披露制度在逐步发展和完善,但还存在不足。我国审计委员会信息披露的目的不明确,只是依照制度规定被动地进行披露;我国审计委员会信息披露的内容不能体现其是否能有效运行,基本信息披露不够,对履行职责情况的披露不完整。由此提出建议:我国应完善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信息披露制度,加大其实施力度,规范审计委员会信息披露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