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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失权制度,是民事诉讼失权制度的一种,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称之为证据失效制度、举证时限制度或者举证时效制度。从两大法系比较来看,虽然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具体规定上存在某些差异,但是都毫无例外对证据失权制度有着较为完善的规定。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在我国的司法改革当中,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对证据失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做出了相当的努力。但是,真正使得证据失权制度在我国得以建立的是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证据规定》。 证据失权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确立已成为进一步完善民事审前程序、保障当事人实现公平诉讼的必然选择。证据失权制度有利于维护程序正义,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有利于在诉讼中强化诚实信用原则。与此同时,证据失权制度的建立有力的推动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乃至司法改革的进程,对我国建立完善的答辩失权制度、证据交换制度以及释明权制度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囿于自身的局限,证据失权制度无法解决诉讼中出现的诸多复杂问题。同时,由于我国证据失权制度刚刚建立,难免在理论与实践当中出现种种困难和障碍。所以,当务之急便是要修改民事诉讼法,在法律的层面对证据失权制度加以确立,转变司法机关和普通民众的诉讼理念。并且对其配套制度尽快加以建立和完善,以期在我国建立科学合理的民事审前程序,从而以有效保障司法制度、诉讼制度基本价值目标的实现,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文中,笔者从民事证据失权制度的价值作为出发点,以两大法系的横向比较为研究方法,同时纵向分析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建立过程及立法现状。通过多角度、多层次的比较分析,最终对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点滴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