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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履行合同的有效处理,是关系到债务人企业拯救和债权人清偿利益的重要事宜,为此,各国破产法均建立了待履行合同的处理规则。在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具有特殊性,对于债务人而言,其既是潜在的债务,又是潜在的债权;其关联的利益主体不仅包括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还涉及到待履行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因此,我们需要对待履行合同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规则进行思考。本文在明晰待履行合同定义的基础上,以破产法、合同法不同背景下待履行合同处理的区别为起点,分析破产程序中处理待履行合同的特殊原则,然后围绕待履行合同的处理主体、待履行合同处理的法律效果和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保护等问题讨论我国《企业破产法》上待履行合同处理规则的现状并提出疑问,然后就上述疑问进行比较研究,试图为完善我国破产法上待履行合同的处理规则提出立法上的方案。本文由以下各部分构成。第一章,导论。本章的目的在于介绍待履行合同处理规则的研究意义,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和结构。第二章,待履行合同概述,包括待履行合同的概念和待履行合同的特殊性。本章首先分析待履行合同的基本概念,明确研究对象。其次,研究破产法上待履行合同的特殊性。合同法上对合同一方当事人陷入财务困境的情况建立了一般规则,而由于破产事件的特殊性和破产程序特殊的法律政策,破产法作为特别法应当在不违背普通民商事法律所追求的公平、诚信等秩序目标的前提下实现一种不同于普通法律的结果。第三章,处理待履行合同的原则。本章通过分析待履行合同中包含的利益冲突以及破产法调整利益冲突的原则,指出处理待履行合同的原则为多方利益平衡原则,并分析多方利益平衡原则的标准含义,用以指导破产法上构建待履行合同的处理规则。第四章,我国待履行合同处理规则的现状。本章的主要目的在于研究我国破产法上处理待履行合同的立法现状,分析我国《企业破产法》上待履行合同处理规则不完善的地方,提出要分析解决的问题。第五章,我国破产法上待履行合同处理规则的完善。本章首先对各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研究,进而结合我国破产法的现状,提出建议完善我国破产法上待履行合同的处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