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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正当防卫的判断问题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争议颇多,聚讼纷纭。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判断,要么是片面地立足于正当防卫的某一方面进行判断,要么是仅进行宽泛、模糊的整体判断,而缺乏宏观框架下的便于实务操作的阶层搭建和判断顺序,由此导致对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防卫过当的阶层理论构建进行理论定位,提供了一个便于实务操作的框架构造:构成要件(被害人自我答责)?是否存在不法侵害?是否属于适格的防卫行为?行为是否过限?结果是否过限?行为与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责任。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主要包含三个部分,具体分述如下:第一部分主要对我国正当防卫之现状进行了深度分析。目前司法实践中,我们对正当防卫认定过严、防卫过当认定过宽的主要原因在于法益衡量理论、狭义比例原则对其影响颇深,同时受制于维稳优先、生死观念以及实用思维影响下司法裁判机制欠缺。法益衡量理论因其高度个案化的技巧广被司法实践所采纳,却忽略了防卫双方的手段、地位、情境、人数等情况,对防卫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不利于正当防卫之认定,同时有放纵犯罪分子、使之为所欲为之嫌。同时,狭义比例原则于正当防卫之中适用余地非常狭窄,属于紧急权体系之中受其影响最弱一环,仅可适用于严重失衡之正当防卫案件。正当防卫所维护的首先也不是个别法益,而是防卫人免受他人非法强制的自由与法律地位,如若将狭义比例原则引入,则会因此否定防卫行为的适当性与必要性,导致公民只能坐以待毙或者实施无效防卫行为,明显不符合《宪法》第33条和51条对于公民双方自由平等法律关系之规定。法益衡量理论及狭义的比例原则因其理论本身的问题而不能应用于防卫过当的判断之中。应该改变现存的司法裁判机制及维稳优先的国家理念,并建立一套具有自主性的司法裁判机制,即建立一套与之对应的对行为法与不法进行评价的司法裁判机制。第二部分主要对我国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进行了规范定位,确立了新的二元论,即权利视角下的法益保护原则和侵害人视角下的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对于传统二元论下的法秩序维护原则或者法确证原则进行有力批判,否定通过正当防卫实现法确证以及预防功能的合理性。法确证原则无论是从规范内部还是从法哲学意义上都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而且立足于法治国视野下有违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同时于此一部分于权利视角之下证成了法益维护原则以及侵害人视角下的正当防卫之正当化根据的合理性。正当防卫作为现代国家中公民的一项权利,如果要究其来源,就要回到权利概念本身。侵犯权利的行为既不正当,也不可能给社会带来真正福利,对这种行为的反击也就不依赖于利益计算而天然正当。对于侵害人视角下的正当防卫之正当化根据,一般情况下,对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是要受到国家法律制裁的。但是于正当防卫之中却对此情况免除行为人法律制裁,同时对其予以鼓励支持。这意味着在此情况下,法律为侵害人法益所设置的保护屏障已经在一定范围内被撤除了,其不仅符合我国立法特色,也能解决防卫过当判断的限度问题。第三部分主要对正当防卫的阶层检验机制进行了详细论证。首先,以预设防卫装置和极端侮辱下的不法侵害为例,将被害人自我答责于构成要件阶段排除不法,不进入违法性判断,完成第一阶层的判断。其次,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于不法侵害进行规范判断,为进入违法阶层甄别提供基础。再次,对于行为限度、结果限度以及行为限度和结果限度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三者进行规范意义上的认定得出客观不法的认定,同时从认识因素、一致因素以及二元的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角度证成防卫过当不仅可由过失和间接故意构成,也可构成直接故意。最后,于责任阶段,因并非本文主题,所以仅作简单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