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法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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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进行法理学意义上的研究,在导论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本选题的背景和理论意义、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等。关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观点有赞成和反对两部分。反对者认为人工智能仅仅是人类的工具;支持者的理论观点有人格有限说和电子人说。
  其次就人工智能和法律主体的概念进行界定,然后就人工智能的技术属性和社会属性进行探究,尽管人工智能是科技发展的典型代表,但仍然符合社会属性关于有目的的创造性和主动学习的相关特征。即人工智能具备和人类似的社会属性。
  然后就人工智能的现实问题和理论问题进行论述及分析。现实问题研究以人工智能具体应用过程中的侵权责任纠纷和知识产权保护纠纷为例,就人工智能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情况进行研究,发现在前述领域中的责任承担存在主体不明确的问题。理论问题研究包括人工智能对当今法律体系的挑战,人工智能被赋予法律主体地位之后关于人的主体性的危机之思考与人工智能具备独立意识之后人类的安全保障问题等。
  再次是人工智能是否具备法律主体地位的要素分析,从现代法律体系中的抽象化法律人格为依据,进行人工智能是否具备理性、自由意志和责任能力的研究。人工智能在理性方面具备正确的自我认知能力,准确的意思表达能力。在自由意志方面,现有科技表明人工智能具备的深度学习能力可以通过算法将复杂的意识反应过程简单化,证明人工智能完全具备生成自主意志的可能,进而形成自由意志。从理性和自由意志两方面来讲,人工智能具备成为法律主体的要素。
  另外,是人工智能被赋予法律主体地位后的积极意义,主要包括,承认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有利于促进人工智能行业的发展,有利于解决人工智能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以技术理性为代表的人工智能在社会各领域的广泛应用将会有助于推动发展国人的法治意识,人工智能代替人类从事社会活动将会极大的解放人类等。
  最后是本文的结论部分,人工智能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科技代表,如不能妥善处置必将会对人类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通过上述分析,人工智能具备成为法律主体的要素,但前提是要建立完善的人工智能规制体系,控制好人工智能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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