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修辞手法在我国判决书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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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交叉学科研究方法不断兴起,以语言为载体的修辞学和法学之间的交流也日益密切,法律修辞学开始进入更多学者的研究视野。学者将修辞学誉为人文科学的女王,在法律论证的过程中处处可觅其芳踪。法官作为判决书的制作主体,其写作质量与论证水准代表着国家的司法形象。法官在正确应用消极修辞,侧重表现法律评价与法律效果的同时,尝试富有感情色彩的修辞手法提高判决书的可接受性,为疑难案件的解决提供新的思考方式。消极修辞与积极修辞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推动司法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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