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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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蕴藏着丰富的、极具商业价值的矿产资源,目前国际海底管理局已经批准了29个为期15年的勘探合同,但尚未允许进行任何大规模深海海底采矿活动。国际社会诸多主体强烈关注在国际海底区域进行勘探活动以及大规模采矿活动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由于国际海底区域生物栖息地的脆弱性与不可修复性,以及国际社会对国际海底区域的了解尚不充分,如何适用预先防范办法来保护国际海底区域的生态群落以及海洋环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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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蕴藏着丰富的、极具商业价值的矿产资源,目前国际海底管理局已经批准了29个为期15年的勘探合同,但尚未允许进行任何大规模深海海底采矿活动。国际社会诸多主体强烈关注在国际海底区域进行勘探活动以及大规模采矿活动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由于国际海底区域生物栖息地的脆弱性与不可修复性,以及国际社会对国际海底区域的了解尚不充分,如何适用预先防范办法来保护国际海底区域的生态群落以及海洋环境,是当前国际社会的热点问题。
虽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预先防范原则被纳入越来越多的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环境法律文件中,但预先防范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上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预先防范原则尚未成为一项国际习惯法。尽管如此,预先防范办法仍应在国际海底区域勘探和采矿活动中被适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海底勘探和采矿活动对海洋环境具有潜在的重大影响,需要适用预先防范办法以保护国际海底区域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二是适用预先防范办法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内在要求以及海底争端分庭的意见;三是适用预先防范办法是谨慎原则的要求;四是为减少不确定性,预先防范办法与适应性管理结合适用。在具体适用要求上,主要体现为两个层面的措施:区域层面实施的区域环境管理计划和在项目层面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国目前是世界上拥有国际海底区域矿物勘探区最多的国家,已就深海海底勘探和采矿活动出台国内法及相关配套措施。面对有望在2020年正式通过的开发草案以及将要来临的深海矿物开采时代,中国应更为严格遵守谨慎原则和履行直接义务,注重预先防范办法在国际海底区域勘探和采矿活动中的适用,可以考虑将预先防范办法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简称“《中国深海海底法》”)及相关法律配套设施,并在行政层面采取合理的行政管理措施,使相关立法能够真正被遵守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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