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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共同犯罪是指行为人以共同受贿为目的,利用国有单位公务活动之便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受贿罪共同犯罪问题:受贿罪共同犯罪概说、受贿罪共同犯罪的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的认定。通过对受贿罪共同犯罪研究,以期对受贿罪共同犯罪的理论与司法实践贡献绵薄之力。关于受贿罪共同犯罪概说,对于能否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应依照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去判断,即决断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所谓受贿罪共同犯罪是指行为人以共同受贿为目的,利用国有单位公务活动之便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同受贿罪的单独犯罪相比,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在犯罪构成上有以下特征:一是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犯罪主体除必须两人以上外,其中至少一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在主观方面必须有受贿的共同故意。三是在客观上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的受贿行为。关于受贿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从受贿罪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受贿罪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受贿罪共同犯罪的犯罪客体、受贿罪共同犯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四个要件来研究。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因此,在犯罪主体上,受贿罪共同犯罪人中,至少有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从共同犯罪主体条件上看,必须是二个以上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贿罪共同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各共同犯罪人有受贿的共同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只能够是直接故意。包括实行故意、教唆故意和帮助故意。受贿罪客体是受贿罪犯罪构成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历来是我国刑事理论界争论的焦点。本文在比较分析各种关于受贿罪犯罪客体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受贿罪客体的定位应该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贿罪的客观方面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受贿犯罪故意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有内在联系的受贿犯罪行为。包括共同受贿的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关于受贿罪共同犯罪的认定,是本文的重点。本文主要从自然人受贿罪共同犯罪和单位受贿罪共同犯罪两方面予以研究。本文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受贿,可以构成共同受贿。在处理共同受贿犯罪案件定性问题时,应当以共同受贿人的主体特定身份和职务的运用为标准,对不同情况的共同受贿犯罪进行定罪处罚:(1)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之便实施受贿的,以受贿罪定罪;(2)国家工作人员与一般主体共同受贿的,以受贿罪定罪;(3)具有不同的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共同实施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和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择一重罪论处。(4)具有不同的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没有利用其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实施受贿的,应当以有特定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上便利实施的犯罪定罪,以受贿罪或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5)在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与一般主体共同受贿情况下,如果特定身份的人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共同实施受贿的,全案应以受贿罪和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择一重罪论处;如果特定身份的人没有利用本人职务便利共同实施受贿的,全案应以有特定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上便利实施的犯罪定罪,以受贿罪或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介人受贿活动,有的是贯穿于受贿活动的始终,有的是在贿前、贿中、贿后三个阶段中,只介入了其中一个或两个阶段。国家工作人员使请托人向自己的情人提供财物,若与其情人事前没有通谋,情人只是单纯地收受财物,并不知道收受财物的性质,那么其情人不应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情人型的共同受贿认定上,关键的是行为人之间有受贿的共同故意,其次是行为人之间在整个受贿过程互相配合。单位受贿罪共同犯罪几种特殊情形的处理,包括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受贿、行贿行为的定性与处理,单位内部的自然人可否与单位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