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中预决事实的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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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预决事实的效力规则作出修订:“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预决事实效力规则在维护司法权威、促进诉讼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预决事实效力规则自制定以来已经过多次修订,但目前依旧缺少对其适用的具体规定,这就导致了该规则在实践中适用混乱的后果。学界对预决事实效力性质的认定也存在诸多争议。为此,本文以我国实务经验与现有理论成果为依据,结合域外相关的优秀经验,围绕预决事实效力的性质、主客观范围、适用层次等方面进行阐述,并对预决事实效力进行类型化分析,以期在理论和实践上为我国预决事实效力制度提供一些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预决事实效力的制度现状,梳理了我国有关预决事实效力的法律规定,并通过案例检索归纳出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第二部分从预决事实效力性质的源头出发,梳理了我国学界对预决事实效力性质的不同观点,主要有预决事实效力否定说、拘束性效力说以及证明效力说,并在此基础上辨析其性质,主张预决事实效力是一种非拘束性的事实证明效。第三部分介绍了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有关预决事实效力的理论和制度,通过总结和借鉴域外优秀经验,为明确我国预决事实效力的性质及其适用提供启示。第四部分在前述讨论的基础上,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案例的视角出发,先对判决理由的效力进行类型化,再进一步对预决事实效力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类型进行具体分析,使得预决事实效力规则的适用具有可操作性,以期为我国提供一个系统性方案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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