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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所确认的新司法政策旨在重新定位一种集人格、学识、权威于一体的新法官形象:一是重提法官的职业伦理;二是提倡灵活、实用的司法精神;三是提倡复合的司法效果。从总体上看,这一法官形象具有实用主义特点。这种对法官的想象同法律形式主义者心目中高度职业化法官形象相去甚远,因此他们对“三五纲要”提出了不同程度的批评。 作为回应,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来证明这种实用主义法官形象乃至“三五纲要”的合理性。从理论上看,一方面,“政治”是实用主义法官的现实逻辑,需正确地理解并辩证地看待实用主义法官的“政治性”;另一方面,“法律”是实用主义法官的职业逻辑,“实用主义”是以法律形式合理性为基础的。从实践上看,无论是城市专家型法官宋鱼水还是乡村实用型法官陈燕萍,都共同遵循法律实用主义的司法理念,这种实用主义法官形象在中国语境下具有现实意义。 据此,本文认为,在超越法律职业主义的基础上,“实用主义”是中国当代法官形象的重塑之路。“三五纲要”对法官形象的重新诠释是为了回应当下司法职业化所带来的问题与困境;它对法官形象的重新界定是建立在一种有限度、有底线的实用主义基础之上,法治仍然是其坚实的基础;因此,从发展的角度看,以“司法为民”为主调的“三五纲要”是对以“司法职业化”为主调的“二五纲要”修正、补充和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