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的完善 ——以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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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是IT科技时代的重要产物。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并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就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网络虚拟财产的不少方面尚未明确。《民法典》第127条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民事权利客体加以保护,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以及民法保护手段、范围等并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和看法,而我国的其他法律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又是少之又少,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此类财产性质无法确定、价值难以评估等问题,相应地产生了由此类财产引发的各种纠纷在处理过程中“无法可依”、“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司法实践过程中,面对这些问题时只能依据法官对相关法律的理解进行处理,缺乏明晰性和统一性。因此,颁布虚拟财产保护的单行法律规范并建立虚拟财产价值评估制度、规范举证责任以及建立虚拟财产价值鉴定机构等,无疑可以为司法实践过程中处理虚拟财产纠纷时提供有力依据和解决思路,从而实现对虚拟财产合理有序的民法保护。从“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公司案”开始至今,我国法学界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界定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共识。从当前我国民法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可以看出,在处理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关系时,我们主要参考的是我国现行民法中关于侵权责任、物权等方面的规定。由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具有特殊性,该领域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完善,许多法律问题仅依靠民法上的现有法律规定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本文介绍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概念以及特点,明确了受到法律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具备虚拟性、价值性、合法性等特点,由于我国当前立法并未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导致实践中的判决不稳定,因此对理论上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争论进行了探讨,为进一步分析问题并提出相关民法保护措施提供了充分的准备。文章通过对有关理论的分析及其在实践中存在问题,比如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实际操作性不强、对网络运营商的管理缺乏明确规定等,简单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进行探究。在域外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的经验方面,介绍了美国、韩国和日本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现状,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模式并吸取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为如何加强我国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提出具体方案措施,以期对我国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民法保护提供参照作用。由于网络虚拟财产与物权的极大相似性,因而从物权的角度对其进行保护,另外也从侵权责任以及其他角度提出了一些建议,比如扩大《民法典》的调整范围而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其中,明确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的归责原则,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问题等,为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体系的构建形成良好的补充,也能够对相关司法、执法形成一定的引导;同时,也能更好的提升网民维护自身虚拟财产的意识,从而促进我国虚拟财产民法保护问题的成熟与完善,做到即使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的平台上也能对值得保护的物品进行全面细致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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