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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无孔不入的网络信息技术已经影响到我们生活的每一个方面。网络游戏产业异军突起,越来越多的人毫不犹豫地投入其中,并不惜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网络游戏武器、装备等也被炒作地很火爆。QQ号被盗、淘宝网店继承等新型网络虚拟财产案件也初露端倪。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不断涌现,但是,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规范仍是空白。所以,欲推进网络信息产业持续、健康的发展必须对网络虚拟财产相关问题展开深入地研究。本文从“虚拟”和“财产”两个基本概念入手,确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涵义。主张应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涵义进行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理论定义应该是:在信息时代兴起的,以计算机终端服务器为依托,存在于某特定虚拟空间内的,模拟实物功能,设计或开发出的二进制信息数据。就其现实定义而言,仅限于网络游戏领域的虚拟财产定义是不全面的,从广义上来理解更合理,也就是除了游戏装备和武器之外,它还应该包括存在于虚拟空间内的其它财产形式,如QQ号、邮箱、微博账号、淘宝网店等等。另外,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客观实在性、价值性、稀缺性、支配性和可控性以及排他性等财产特征,同时又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依附性和时间性。目前有关网络虚拟财产权法律属性的争论不断,主要有非法律权利说、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和无形财产权说五种观点,本文对这五种观点进行了总结并加以评论。第一,非法律权利说忽视了网络虚拟财产在当代社会中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是不可取的。第二,物权说过于绝对化,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具有物权的某些特征,但是,将网络虚拟财产权定性为纯粹的物权会有失公平,难以平衡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的各种关系。第三,债权说只能为网络虚拟财产提供片面保护,不能够彻底地解决相关虚拟财产纠纷。第四,知识产权说存在现实适用的困境,非但不能够很好地解决问题,还可能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第五,无形财产权说在理论上就难以立足。总之,网络虚拟财产权具有物权与债权的双重属性,而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项财产的价值表现在:它是多种社会关系的载体。法律的任务就是调整社会关系,所以,法律适时介入将为网络信息产业的发展提供正确的导向和有效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定性是为虚拟财产提供更好保护的前提,本文认为应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与继承法四方面全方位的保护。第一,适用物权法规范。物权法应确认网络虚拟财产的支配性特征,并赋予权利人行使物权请求权的权利,即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第二,适用合同法规范。网络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的用户协议是一种格式合同,同时具备了服务合同、软件授权合同、保管合同等方面的属性。合同法应该从协议的订立、运营商与用户的权利与义务、免责条款的效力等方面进行规制,充分发挥用户协议的合同价值。第三,适用侵权法规范。首先论述了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法保护的必要性。并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主张应将精神损害纳入到损害赔偿范围之内。第四,适用继承法规范。继承方式完全可以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继承主体要依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不同属性进行确定,继承程序可以借鉴美国的“继承人申请——网络服务商审查——网络服务商告知账号信息”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