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与网民规模的扩大,网络虚拟财产问题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的类型也趋向多样化。过去,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网络游戏中的虚拟人物、虚拟物品上,如今,对网络账号主张继承的案件与因网络账号转让产生的纠纷也相继出现。然而,我国现有的民事法律尚未针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有效地规范,网络用户在遇到虚拟财产问题时,无法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判断。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时,也没有专门的法律依据作为参考,不利于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的解决。本文从网络虚拟财产与网络虚拟财产权的界定入手,阐释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与特点,并提出了网络虚拟财产新的分类方式,即根据网络虚拟财产衍生价值内容的不同,在网络虚拟财产账号与密码这一基本内容项下将网络虚拟财产分为衍生物权价值内容的虚拟财产、衍生债权价值内容的虚拟财产、衍生知识产权价值内容的虚拟财产、衍生隐私权内容的虚拟财产以及衍生其他内容的虚拟财产,目的在于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全面的认知,利于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权的识别。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权利化,即在民法中将网络虚拟财产权规定为一项具体的民事权利。本文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权利化必要性与可行性,提出了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概念。并通过对现有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属性不同观点的评析,进一步明确了本文对债权说观点的赞同,且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权利属性是一种特殊的债权。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权尚未被我国法律所识别,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民事立法保护中存在缺陷。本文从四个方面分析了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民事立法保护的缺陷。首先,网络虚拟财产权目前仅为一项正当的民事利益,尚未作为一项权利被民法所保护。其次,当前民法中缺乏对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人进行有效保护的具体请求权规定。再次,我国民事法律对网络侵权责任规定过于笼统,不利于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案件的具体适用。最后,缺乏对网络应用运营商行为的明确规范,不利于网络虚拟财产合同中网络用户权利的保护。针对上述网络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的缺陷,本文提出了应确立网络虚拟财产权的独立权利类型、应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人的具体请求权、细化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以及应当对网络应用运营商的义务加以规范等民事立法保护的完善建议。同时,网络虚拟财产在民事司法保护中也存在着四个方面的问题,即用户网络身份的确认存在困难、案件中用户举证存在困难、对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确定存在困难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应该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进行保护。针对每一具体的网络虚拟财产在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即完善网络实名制以利于网络身份的确认,建议设立网络虚拟财产的证据保管平台以解决网络用户难以取得证据的问题,建立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机制以利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应审慎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等建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