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效限制我国死刑适用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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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死刑的废除问题之后,死刑废除问题已经过两百多年的讨论。死刑虽然对特殊预防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从程序上考察,其因可能造成误判的无法逆转而难以通过公正性的检验,从实体上来考察,死刑应当被分配给侵犯的权益的价值不低于生命价值的犯罪,经济犯罪、非暴力犯罪等不应再设置死刑。此外死刑本身具有酷刑性,有违人道。人道性不允许用残酷的刑罚来惩罚和预防犯罪,死刑的效益性、公正性终将让位于人道性。根据联合国的统计,以国家为单位,世界上有150多个国家废除或实质上废除了死刑。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废除了22个死刑罪名,但我国刑法中死刑条文仍然有高达46个死刑罪名。但是鉴于我国的政策因素和文化因素,完全废除死刑难以实现,有效限制死刑适用应当是我国现阶段合理的选择。在秉持刑罚轻缓、谦抑的理念下,本文希望通过对我国现阶段如何有效限制死刑适用问题的研究从而促使减少死刑的适用,为我国刑法增添更多公正、人道和文明的色彩。本文主要运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文献研究法、数据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本文通过对前人的研究成果的学习、总结,对不同国家(地区)的死刑适用问题的考察,对我国不同地域的死刑适用问题的差异、经验的社会现实的思考和对当前死刑价值的判断、选择,以及自己的逻辑推理、理论思考,对有效限制死刑适用问题提出了一些尚且可行的措施。具体限制死刑适用的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完善死刑案件的审判制度。第一,要完善合议庭的合议制度,改变3人合议庭即可判处死刑的现状,规定合议庭人数不少于7人。当前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仍然有较大的误判漏洞,应当改为一票否决的方式,即对被告人判处死刑需要合议庭成员的一致同意。第二,死刑案件中合议庭认为难以做出决定的,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所以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极为重要,但是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通常是书面审理,违反了直接言词原则,因此审判委员会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的情况下必须改变书面审理甚至行政化的审理方式。第三,要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要使辩护律师和检察院能够充分参与其中,并能够实质上发挥作用。明确最高检应当主动参与任何由最高法进行的死刑复核案件,对死刑复核进行实质监督,具体包括应当主动讯问被告人;主动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就有关技术性问题向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咨询,或者委托进行证据审查;完善法院的复核程序,法院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因此需要将被动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改为主动听取;在复核期限上,将复核的期限规定为比较长的时间。也可以采用原则上不超出最长期限的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突破最长时间的方式,给死刑复核留出足够长的时间;最后在复核的结果上,应当允许法院在不核准死刑时可以直接改判,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要发回重审。其次,通过完善死刑案件中的证据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达成限制死刑适用的目的。尤其是一审过程中,要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严格审查,注重收集控诉证据,严格落实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此外在证明标准上,可以将死刑案件的证据的证明标准划分为定罪标准和量刑标准,并提高量刑标准,避免误判。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可以通过对法律的解释即学理解释引导司法,通过在刑法条文用语的范围和逻辑之内扩大“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解释范围、对从重、加重情形的死刑适用进行限制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限制死刑的适用。另外以宪法解释来解决刑法问题也是可以选择并且有研究意义的途径,死刑所剥夺的生命权应当由宪法所保障,从宪法解释的角度和审视新增死刑罪名是否违宪的角度也可以促使减少死刑的适用。最后,探索限制死刑适用的替代措施。其一,充分发挥死刑缓期执行的作用。即最终实现以缓期执行取代立即执行,但依然需要通过渐进式的方式实施,先以司法解释或立法解释的形式将死刑缓期执行作为一般情况,将立即执行作为特别情况,此后可以再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将该制度确定下来。其二,设置特别的无期徒刑来替代死刑。照搬其他国家(地区)没有假释的终身监禁仍然是不人道的刑罚,设立有假释的终身监禁刑罚也与我国现有的刑罚结构不相协调。适宜于以特别的无期徒刑,即有假释但不可减刑的无期徒刑作为替代措施以减少死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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