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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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时代,依法行政应该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方面。在税收领域实行依法行政,就是要全面推行“依法治税”,而“依法治税”的本质要求,在实体法上就是要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在程序法上就是做到“有权利必有救济”。纳税人在程序法上的救济体现在税收纠纷的解决方面,纳税人通过申请税收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解决税收纠纷。税收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内容主要分为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税务行政诉讼制度、税务行政调解制度。这些救济方式对于解决税收纠纷、维护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新兴经济模式和交易方式不断涌现,现行的税收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因此,能否及时、有效地解决税收纠纷、缓和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矛盾、让政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以法律形式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成为完善我国税收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关键。本文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从机制整体的角度探究我国税收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发展与完善,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主要围绕提出问题与解决问题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介绍了本选题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同时介绍了国内文献综述、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点。第二部分对税收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一般理论问题及其完善的重要意义进行了介绍,针对税收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一般理论问题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对税收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每一个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为后文研究扫清概念上的不确定性。二是介绍了税收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内容及各内容的特征。三是论述了税收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作用。针对完善我国税收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从解决税收纠纷、维护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四个方面出发。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税收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各制度的现状以及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笔者通过搜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分析总结出我国各税收纠纷解决机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对域外税收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介绍及其对完善我国税收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启示。首先,在税务行政诉讼程序的设计方面,建议取消“清税前置”程序的设置;其次,在司法专业化的层面,根据我国的实际需要选择适合自身的司法组织结构;最后,借鉴域外国家(地区)的税收纠纷ADR机制完善我国的税务行政调节机制。笔者选取了美国、澳大利亚、法国以及台湾地区为参照物,并总结了一些可被我国借鉴的启示。第五部分是对我国税收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介绍。最后一部分是对我国税收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对策,以强化纳税人权利保护机制为出发点,针对各税收纠纷解决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首先,强化保护纳税人权利机制,增强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加快推进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其次,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复议机制,采用诱导型“复议前置”程序,推行税务行政委员会制度,完善听证程序;第三,完善税务行政司法机制,废除强制性“清税前置”程序,建立专业化的税务法院;第四,完善税务行政调解机制,适当扩大税务行政调解的范围,设置专门的调解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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