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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特点是“厉而不严”。“厉”体现在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采用重至死刑的重刑主义,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采用运动式的执法方式;“不严”则体现在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不严密,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也不严格,存在漏洞,各级各部门之间工作不协调,食品检验检测制度不完善,食品检验检测技术相对落后,社会和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心有余,而关心不够,参与预防和制止食品安全犯罪的积极性不高,企业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自觉性不强,这些是近几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因此,我们应当对当前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进行反思,寻求有效遏制食品安全问题的措施和对策。本文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对其加以完善进行了探讨。首先,本文对食品、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犯罪以及刑事政策的概念进行分析和界定,采用了犯罪学的食品安全犯罪概念和广义的刑事政策概念。所谓的刑事政策,即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由党和国家制定和实施,在社会的共同参与下,对一切犯罪行为、违法行为以及越轨行为采取的防范、控制和惩罚措施、方法、方针、对策等。其次,本文按主体的不同将危害食品安全的类型划分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者和食品监管者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还描述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列举了近年所发生的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分析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危害性。在食品安全方面,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刑事政策比较成熟,这些国家虽然对食品安全管理的模式不同,但它们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完备,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食品检验制度、食品标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都非常严格,值得我国学习、借鉴和改进。最后本文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等方面阐述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的现状,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历而不严”的特点,建议我国的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应从严密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完善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健全食品检验检测制度和加快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等方面进行完善。